构建银信共赢业务模式
基金信托化有利于银信双赢

 

摘自《金时网》 2006年10月18日

【本文摘要】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金融时报社等协办的“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日前在天津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科学进取,创新发展,开创信托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天津市市长戴相龙、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石广生、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出席论坛并演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国家部委负责人、全国信托界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会聚滨海新区,就推进中国信托业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金融时报社等协办的“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日前在天津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科学进取,创新发展,开创信托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天津市市长戴

  相龙、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石广生、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出席论坛并演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国家部委负责人、全国信托界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会聚滨海新区,就推进中国信托业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国家给予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为信托业带来了创新、发展的“东风”,正如戴相龙市长在演讲中提到的,“国家把金融改革放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首位,赋予了天津滨海新区金融重大改革的先行先试权。我们欢迎信托业的重大改革措施到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天津滨海新区的金融改革创新将为信托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体制支持。”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和综合经营的拓展,信托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挑战。“合规经营,科学创新,共同推进信托业的发展,开创中国信托业的新局面。”这是中国信托业在本次论坛达成的共识。我们祝愿中国信托业敢于创新、敢借滨海新区的“东风”扬帆起航。

  加强金融立法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石广生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金融的健康稳定运行,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和重要基础。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实现本国金融稳健运行,作为经济管理的重点。

  目前我国涉及金融方面的专门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担保法等11件。此外,在刑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也对金融问题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批相关的行政法规。根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正在起草的金融法律有两部:期货交易法和融资租赁法。总的看,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金融领域,都已经有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对政府的金融监管行为和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普遍进行了规范,初步形成了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确定到2010年我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目标是基本形成这一体系。为了支持我国金融事业和体制的快速发展,急需制定一些新的金融法律,同时对已有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

  关于对现有金融法律进行修改完善问题,许多方面建议,修改保险法、银行业监管法;还有人提出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这些建议,我们有的已经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协商。目前我国对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总体较弱,银行呆坏账控制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信托业更是在经历了多次整顿后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都表明我国金融领域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据此,今后在立法和执法中主要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受益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金融稳健运行、控制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是金融立法的首要着眼点。要研究赋予存款人、投资者、受益者尽可能多的维权能力,把它作为控制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环节。二是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法律化、程序化,实现可操作性,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大家都很关心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的修改问题。该法经过几年运行,对信托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一些不适应的方面和问题,有人建议直接修改信托法,有人建议另行制定信托业法。对此我们正在积极组织研究。

  推进开发性金融与信托业合作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姚中民

  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促进资金有效配置,支持社会再生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其综合经营能力不断提升,主业地位日渐凸显,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注重开展金融合作,并将其作为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纳入开行整体发展框架,其中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一、构建覆盖全国的信托投融资平台。开行从2003年以来,开始研究探索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可行性及合作模式。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开展信托业务的组织体系。截至2006年8月,开行已与全国34家信托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并与40家具有一定实力且经营业绩良好的信托公司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意向合作规模约1000亿元。

  二、积极引导信托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截至目前,开行已累计完成信托资产业务400多亿元,在全国信托市场份额由2004年的16%增加到现在的46%。开行通过积极与信托公司合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开发性金融的政策导向作用,为促进全国信托市场发展增添动力,在信托业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创造出新的信托产品。开发银行在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中,充分运用信托业制度优势,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开发银行的信托资产业务模式。通过银信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经成功开发了信托贷款、债权资产信托、信托投资、信托门铃赠委托管理等基本业务品种,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开行开展管理资产业务的需求。同时,我们共同推出的“信托银团贷款业务”、“附带流动性安排的信托贷款业务”创新了信托业务。

  四、实现了双方的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包括资源互补、市场结构互补、管理资源的互补。

  总之,通过合作不仅带动了更为广泛的社会资金直接参与“两基一支”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融资,还提高了信托中长期直接融资功能,优化金融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并为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我们将继续全面深化与信托界朋友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一是双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既支持经济发展又控制金融风险;二是要从发展的大局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服务于政府,造福于人民;三是要加强对信托资产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从规划角度确定好业务发展规模和品种策划;四是要积极通过创新不断探索银行与信托业务发展的新模式。

  市场化是有效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

  基金法及其法规体系的确立,对基金的发展有重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建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基金运行的依据和监管的依据,会对整个行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其中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是核心。而基金的监管,主要靠证券市场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监管最基本的理念就是市场化,市场化的理念就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证监会派出机构要对每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必要的核查。托管出去的资金,投资着要有知情权:干什么去了?收益怎么样?运作怎么样?什么样的基金管理人?什么样的基金经理?投资什么样的股票?怎样在运作?有什么理念?都必须披露,披露以后再通过公众进行监督。其次,还要靠基金的托管银行。根据基金法的设计,基金的资产,托管银行是联合受托人之一,所以,托管银行有很大的监管职责。在这个框架下,才可以始终保证基金在一个立体的监督制约的机制下运行。

  同时还要建立基金运行的基本制度,包括强制性托管、强制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控、风险控制、资格准入和新闻规范。这样,基金的监管才可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软环境。

  金融结构调整的战略方向是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让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不同市场有效地运作资产,使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提高。机构投资者发展的一个重要环境就是加强执法。基金行业的立法和证券行业的立法现已富有成效。下一步应该提高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水平。

  基金信托化有利于银信双赢

  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

  目前,我国金融运行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现象。一是资金多,资本少;二是间接融资多,直接融资少;三是银行存贷业务多,其他业务少。银行服务功能单一,主要依靠存贷利差实现业务收入,非利差收入一般都在10%以内。由“三多三少”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其次是金融风险集聚,第三是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影响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对于信托业而言,目前发展的瓶颈存在于五个方面:信托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信托公司和产品信誉度也还不高;信托业的潜在需求尚没有充分发挥;信托相关制度安排相对落后于市场需求,监管偏紧;现阶段证券的集合理财、银行的理财产品采用了信托的模式,信托业遭遇边缘化。

  消除这些瓶颈,首先要大力发展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私募基金。这将有效缓解资金多资本少,间接融资多直接融资少的矛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其次,把基金信托化,通过银行进行托管,很大程度上将提高信托公司和产品的公信力。因此,银信合作将有远大的发展前景。目前银行和信托已经在很多业务上进行了合作,如信托资产托管、银行中间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面。

  今后信托业的发展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分业经营,证券、银行、信托分开经营;第二种是综合经营,证券、银行、信托形成一个经营主体,不同业务之间形成互相监督、防火墙的关系。第二种模式更为科学。

  论坛是促进金融业与社会和谐的有效载体

  金融时报社副总编辑付勇

  我们以媒体特有的视角参与并为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为中国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尽一份力感到十分荣幸。论坛正在成为传播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新的政策的重要载体。借助论坛形式对一些重大社会和经济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一些重要成果,达成共识,日益成为党和政府一种新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传播方式。这也是党和政府、社会及媒体的共同需要,是中国融入世界的需要。

  今天“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选择在天津滨海新区召开,寓意十分深远。一方面,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和“十一五”期间5000亿元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为信托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众多的市场机遇。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信托业大显身手,提供了最好的环境和舞台;另一方面,信托投融资的制度优势,可以集合多渠道的社会资金,为滨海新区的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信托业能够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有效连接起来的行业优势,可以促进滨海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信托的财产独立性和风险融离性的理财优势,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和资产增值服务,为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等创新业务提供最好的载体。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论坛对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对滨海新区建设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亟待统一监管保证信托业健康发展

  中诚信托董事长王忠民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开始呈现蓬勃发展的新景象。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信托市场,在金融产品中引入信托关系来完善交易结构,信托业务和产品创新不断。但是,由于监管规则不统一、市场无序竞争,一些具有信托性质的产品不规范,信托当事人权益难以保障,在运作中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信托业难以健康发展。

  一是信托业务经营主体多元化,但由于监管分割、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各经营主体间面临不平等竞争。目前,基金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已成为国内信托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是,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协调法规和组织保障,各金融监管部门都从部门利益出发,分别制定“游戏规则”,对同类信托业务实行尺度各异的监管标准,不同金融机构在信托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严重影响着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信托产品多样化发展,但一些产品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目前信托市场上,既有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也有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品种,还有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保险资金信托、社保基金信托、公积金信托等创新产品和业务也在不断发展。这些创新产品和业务并不纳入《信托法》的法律框架,在交易结构设计中也未引入合格的受托人,基础资产并未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无法对抗第三人,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是信托立法滞后,已成为制约信托市场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信托业法规以“一法两规”为主,其中《信托法》仅是一部规范信托关系的法律,并未涉及营业信托等规范信托业的具体内容。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紧研究制定一部规范所有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活动的《信托业法》。

  信托公司应尽快开拓QDII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委员姚海星

  严格地说,QDII(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允许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境内合格投资者向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制度。

  因此,国内也把QDII视做一种新的理财工具。

  信托公司要持续创新和体制创新,必须加强自律,提高职业操守;在与国际接轨的业务中,还要大大增加计算机系统的投入,否则很难承揽像QDII这样的业务。但从目前情况看,为推动试点成功,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的支持尤为重要。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上,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项目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和监管费等敏感问题的处理上,都曾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才使ABS和MBS得以顺利出台。

  QDII业务成本很高,以工行首期QDII为例,该产品销售费0.3%,年托管费0.2%,两次汇兑成本0.3%~0.4%,实际成本超过0.8%。信托公司因计算机系统远落后于银行,且没有销售网点等原因,成本会更高。考虑到已出台的产品收益、市场培育、投资管理人的费用,TA和清算估值系统投入等因素,信托公司为QDII产品所发集合资金计划规模如果小于5000万美元,就达不到盈亏平衡点,规模超过2亿美元才会有盈利。我们殷切希望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批准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时,能从投资人准入和允许投资范围相匹配的角度,为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培育市场空间。

  基本思路是:在投资者准入和允许投资范围上按对银行的政策对待信托公司,即每份最低5万人民币,可通过外部渠道代销,可多种货币募集、对个人突破200份。如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认为信托公司的QDII业务应当和银行有不同定位,提高投资者进入门槛,则必须扩大可投资品种范围,允许募集资金在定息、权益、商品、基金等各大类金融资产中构建组合和运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方能满足高端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设计的产品才有市场。

  构建银信共赢的业务模式

  国投弘泰信托总经理吕益民

  目前银信合作的信托业务是在市场需求推动下的银信共赢的业务模式。对于银信合作业务,我们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产品标准,做大初级产品规模。客观地讲,目前银信合作的产品还属于初级产品,对信托公司的技术要求还不高,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较低,因此,只能走规模效益的模式。而要将一种业务模式做大,扩大发行份额和流动性(二级)市场是基础,产品标准化是核心。

  关于产品标准化,主要涉及监管机关、信托公司、银行三个层面。

  监管机关应重点在机构准入、产品审批和后续监管方面进一步提出细化的要求,避免同类产品因不同监管机构造成的人为差异。

  信托公司应在开发和操作流程、信托合同、资金运用合同、信息披露、信托事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制订更加标准化流程和文本,为一级发行和二级市场转让打基础。

  银行应针对信托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在项目资料、增信措施、产品推介、托管及收费等方面提供标准化的技术支持。

  如此类产品有了行业标准,保险资金大规模投资银信合作的信托产品的基础也就相应具备了,进而可以产生期限更长的信托产品,最终可以为信托公司和银行提供长期稳定的信托报酬收入和中间收入。

  二、强化银信合作模式,培育银、信团贷款业务,开发有影响、高附加值的产品。从长远讲,银信合作产品走银行依附型的单一模式是不能持续的,信托公司要加大自主开发国家重点项目贷款的力度,逐步与银行形成银、信团贷款的营销、评审、承贷、证券化的协同能力,进而在国家大型项目的贷款融资中长期占有一定的份额。近期可重点考虑铁路、高速公路、能源、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综合经营的牌照优势和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协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目前,信托公司和银行都在大力研究私人银行业务,以应对金融对外开放和中国财富阶层出现的机会和挑战。这方面,信托公司与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链进行分工和协作。

  四、适时、择机,将业务合作,升华为资合和人合,由银行对信托公司进行参股投资、甚至控股投资,将银信的业务合作,转化为资本层面上的长期合作,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建立制度和利益基础。

  信托业在创新中应控制风险

  上海国际信托副总经理林彬

  金融创新的作用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为寻找套利空间所开发的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客观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运作效率。二是化解风险。金融创新的初始目的为了化解风险而不是积累风险。

  金融创新在操作中产生的风险大部分来自于产品设计与产品需求之间的错位。信托创新的两类风险是信托财产风险和受托人风险,前者指受托人在无过失的前提下,财产自身承受的风险。后者是指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信托监管中,存在以受托人风险代替信托财产风险的倾向。例如今年4月份信托财产分类。这是在当前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的特定情况。随着市场的成熟,这种现象将发生本质上的改观。

  实践证明,综合运用信托结构化融资、落实按揭银行和条件、回笼资金监管和隔离管理、资产交割、自有资金过桥贷款、遴选营销代理机构、信托代持股增资等多种金融手段,为企业提供与融资相关的一揽子服务,同时实现信托项目风险控制手段的多样化,最终可以实现多方共赢。

  总之,利用信托独有的横跨多个金融市场的综合性业务优势,运用多样化金融工具可以为融资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空间可以为各类投融资主体搭建桥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通过信托平台将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集成,可以为客户提供延伸服务,借助各类中介机构的功能,可以实现信托功能的最大发挥。

  中国信托业的监管政策与创新发展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

  信托公司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富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信托投资公司应着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社会提供专家理财服务。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也要解决自身的职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人员管理以及队伍培养等问题。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既有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问题,也有信托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及单体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定位问题,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第五次整顿后,“两规”的出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它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目前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办法进一步进行评估、修订。例如放宽200份限制问题、信托产品的宣传问题、公募还是私募问题等业界反响较为强烈的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并着手解决。对于解决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问题,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是两个核心问题,信托产品,尤其是创新产品,要着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这不仅可以在与机构投资者的合作中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降低信托项目风险,而且还可以减少社会问题,尤其是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向信托公司的传递问题。

  必须对信托公司严格实行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择优限劣。在监管方面,监管的目标应该是信托公司的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信息要透明、真实和全面。分类监管是指区别对待信托风险,择优限劣就是强调市场,因为市场本身就是优胜劣汰,如果市场不能做到择优限劣,那就是市场机制本身出了问题。另外,监管部门还要督促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作为监管者,要保证市场上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都是比较健全的。信息透明和信息披露也非常重要。因为信息披露的真实与否不是给监管者看,而是给社会公众看,是提高信托公司自身的信誉和诚信观念。

  对于信托公司的创新与发展,银监会支持信托公司开展创新类业务,但必须有基本的市场框架,要先从产品创新入手。尽管信托公司还存在功能定位、市场定位等问题,但经过五次整顿后,信托公司的资产在逐年增长,发展前景依然广阔。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创新发展方面涉及到很多内容,而且对于信托方面提出的需求很多,信托业可以利用这样的平台,抓住这样的机会,促进中国信托业科学、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创新信托产品是中国信托业的永恒主题

  中国信托业协会名誉会长王世宏

  现阶段我国设立基金型信托产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首先,能够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启动社会投资,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缓解银行储蓄剧增的压力,从而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培育新型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其次,能够推进基础产业的加速发展,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缓解各级政府因对基础设施产业进行投资而带来的资金压力,化解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再次,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由依靠单纯扩大规模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依靠科学技术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后,基金型信托产品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困扰信托业发展的信托产品流通性问题、信托产品标准化问题、信托产品风险缓冲等等问题。

  目前,信托公司具有推行基金型信托产品的能力。这是因为信托业务的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金型信托产品正体现了这一特性,是一种典型的信托关系,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投资基金政策、法规环境还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信托行业来推行投资基金,依托相对成熟的信托法律、法规来开拓业务,无疑是目前一条最现实、最具可操作性的途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将更有效地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有关信托财产管理、运作的规定亦可保证基金运作的公开及财务的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基金型信托产品的管理风险。信托业是目前我国宏观政策环境下唯一可同时跨越货币、资本及产业三大市场的金融行业。因此,通过信托公司来推行基金型信托产品,其优势无疑是其他金融行业无法比拟的。这几年信托公司推出了许多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一种私募性质的未进行标准化的投资基金,在市场活动中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尝试,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信托公司强大的资产管理功能又可为将来基金财产的处置提供一个很好的保障平台。

  中国应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

  中国企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孟晓苏

  最近境外投资基金纷纷进入中国,收购和探询收购我国内地主要城市的收购物业。进入我国的这些资金,大部分是被称为“锐茨”的一种投资信托基金。“锐茨”的全称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为“REITs”)。“锐茨”是在国外发展多年的一种房地产金融产品,前几年在亚洲勃然兴起。“锐茨”抢滩中国的萌动在提醒着我们:如果在我国发行这种投资信托产品,将可起到推动我国长期低迷的资本市场重新活跃的作用。

  目前正在发展的“锐茨”进入中国内地,是因为“锐茨”基金已经看到,中国内地是更加巨大的投资市场,基金进入中国内地收购物业将有良好的盈利前景。

  现在这种境外金融产品进入我国的趋势已难于阻挡,它的进入对我国也不是坏事,“锐茨”涌入我国内地将会形成一个新的“出口”渠道———将境内优质房产吸纳进去,并且向海外“出口”。现在需要反问的是,我们难道只能等待这种金融产品进入中国?我们就不能在中国自己批准发行“锐茨”吗?

  “锐茨”与传统股票证券相比优点很多:1、物业回报稳定、风险较小;2、按年度分红使投资者能拿到现金收益;3、物业升值使投资者权益稳定上升;4、便于监管、可以有效避免上市公司“黑箱操作”。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的许多难于解决问题,有了“锐茨”都可以规避。

  再从房地产融资方面看,将这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引入中国,可以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新的运营思路,使得它们不必急于将有良好收租前景的房屋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而是将其产品做成出租物业,再将收益好的产品通过“锐茨”整体变现,成为资本市场上好的投资产品。它还将为基金管理机构、房地产行业与从业人员带来广阔的经营领域和更好的就业前景。

  信托业立法应着力解决的几大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

  信托立法,现在基本有两种思路:一种意见是修改《信托法》,把信托业这一块加进去;另一种意见是,重新立一个信托业法。无论是信托业立法或者是修改原有的《信托法》,都需要仔细考虑,着力思考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信托机构与信托业务许可问题。

  二是信托财产的地位问题。关于信托财产的地位,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三是信托合同。无论立法如何进行,都要考虑在这个法里专门规定一章信托合同的内容。信托合同如果没有一个法律上的依据,将来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四是信托基金。现在还没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专门基金法律,制定信托业法应对信托基金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五是信托凭证的流通。没有好的交易机制和流通机制,对信托公司是一种影响,对投资者来说更是一种影响。所以,信托凭证流通问题,必须解决。

  六是信托业的风险防范。所有的金融投资都面临两个风险:系统内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对这两个风险的防范,是现在信托业立法最应考虑的问题。

  七是民事信托。我国目前的民事信托基本没展开。现在的《信托法》对于各种信托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却没有操作性规定。这方面也应通过信托业法加以解决。

  八是信托业促进。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如何征税需要法律作出规定。信托业发展的其他方面,如财务制度、税收方面也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明确。对这些问题的正确把握,必将极大地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最后一点,是监管问题。没有好的监管,信托业就无法健康发展,监管问题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税法应对信托活动重新认识和定位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现代信托为社保基金的运作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方式。在资产重组、并购等方面,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对于目前的信托活动我们应有重新的认识和的定位。有了新认识,才能做到税收政策方面进一步的明确或者完善。信托活动中如果以现有的税收和政策直接适用,会有明显的重复苛征,或者税负分布不公。所以,有关信托活动的税法适用,要重新进行合理的界定,重新明确并加以调整和完善。

  在目标方面,有两个立足点,消除障碍和给予优惠。这是政策明确调整的主要目标。另外还要对特定的信托予以扶持,如公益信托。那么,私募方面怎么调整完善和重新界定政策呢?有两个思路:第一个思路是总体性的,总体构建,总体推出,逐渐完善。第二个思路是个别推出,把原则定下来,把立场定下来,把方向定下来,把目标定下来,然后就个别产品逐步明确相关的政策,再通过归纳整理最后达到统一。

  在2004年的时候,大家基本上倾向于第一个思路。但在实际的操作和推出的过程中,不断遇到了各种难以逾越的障碍。这些障碍来自于税收制度、法律、监管制度、司法实践,以及信托实践等多方面。所以,目前整体的工作思路有了新的适当调整,倾向于按照第二种思路推进工作。大体上还是总体设计,但具体税收政策则采取重点推出的方法:有一个信托产品就制定和明确与其相适用的税收政策,然后归纳分类,逐步整合统一。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