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用错的术语把融资租赁业打懵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发日期:2006年09月29日   

    俗话说“吹牛不上税”在现实中就不一定是这个理。如今说错话,办错事虽然不会“打棍子、带帽子”,但由此可能要付出不合理的纳税代价。

    经营租赁

    现在人们特别喜欢使用“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来表示传统租赁,好象不使用这个名词就不是业内人士,就成了门外汉。如果反问经营租赁到底是什么?它是怎样运作的,就没有几个人知道了。如果 这种错误用法仅在百姓之间流传也就罢了。但从企业的实践者到行政主管部门,加上某些专家学者,在租赁业如此广泛地使用这个名词真是一种奇观。

    到现在未止,真正做过经营租赁的租赁公司并不多。这种说的比做的多的现象在租赁界并不少见,但能危害到行业的发展还真不多见。

    其实,目前能光明正大地使用经营租赁,并按融资租赁待遇纳税的目前只有飞机租赁。这种飞机经营租赁不是我们传统租赁的概念,它就是融资租赁。是一种留有余值的非全额融资的融资租赁。它的具体做法是:一般民航飞机寿命在20~30年,飞机租赁只做12~13年,留有货款30%的余值,租期结束后航空公司(承租人)可以按照余值退租续租、买断、退租。它的好处就是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以全部摊入经营成本。难怪从改革开放到现在,飞机票涨了十几倍,航空公司总喊亏损,大部分利润都被折没了。

    目前我国的飞机租赁大多数属于跨境租赁。对于海关来说就是租赁贸易。有关飞机方面的税收政策很清晰,就是按照租金的金额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不是海关懂得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本质上有没有区别,而是海关对所有的租赁贸易都是按租金全额征税,哪怕你说飞机未来有可能退租。只不过税率相对较低。 飞机的跨境租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上是分期支付的。

    如果境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只在境内做经营租赁业务,如果他们也是像跨境租赁那样做这种带有余值的经营租赁,那么按照某些税务部门(不是全部、有可能在同一部门不同时段)的解释,好有一比:大舌头卖蚕豆——惨喽。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利率是6%,租赁公司收益是2%,加在一起的租赁利率是8%。但税务部门要按租金(本金+8%利息)全额纳5%税,租赁公司公司不是连老本都赔进去了?

    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和传统租赁是一样的,但如果在税收上也采用同样标准,租赁公司肯定无法操作。因为租赁公司如果要实现不亏,就要把利率抬的很高。在竞争激烈的微利时代,根本没条件成交。 发生这种问题不能怪税务部门,他们的许多概念是来自我们业内人士的介绍。如果这种介绍有偏差,制定和执行政策就会出现问题。目前有关租赁的税收政策不是有问题,而是有不同的解释和执行,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很头痛的事情。

    经营租赁到底是什么笔者已经使用很多笔墨来描述过,它到底出自何方?为什么会被错误引用?我们现在有条件使用经营租赁吗?

    经营租赁早在我们引进融资租赁初期就见到过的名词。当时整个行业对这个名词都没有明确的概念,尤其是看到这种租赁方式的会计处理和传统租赁一样,因此在使用这个名词时常自觉、不自觉地用来表示传统租赁。从此经营租赁被引入错误的歧途。到底是谁第一个使用这个名词的已经无从考证。

    稍有租赁发展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经营租赁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租赁有6个发展过程:出租服务——简单融资租赁——创造性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新租赁产品——成熟阶段 )。传统租赁是最原始,最初期的阶段。我国目前连简单融资租赁还处于幼稚阶段,更甭提第四阶段的经营租赁了。在还没有成为普遍的操作手段时,在政策环境还没有规范的时候,最好少 使用经营租赁这个名词,多做融资租赁,理解他们的内涵,待条件成熟时在频繁使用也不迟。否则误给人一种不懂装懂的感觉。

    更重要的是千万不要再把传统租赁再说成是经营租赁。因为经营租赁属于专有名词,再这么频繁地错误使用,也不会改变它的本质,不会约定成俗,只会给自己找麻烦。 当我们的企业到税务部门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说:是你们说的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因此我们才按照传统租赁的标准征税。有时候犯不懂装懂的错误可以原谅,但为此还要从承担巨额资金风险的租赁公司口袋里掏钱的时,当给整个行业造成 伤害的时候,就太不应该了。

    残值

    “残值”是一个会计术语,如果用到租赁来又是麻烦。最近看到有报道说税务部门要讨论租赁残值的征税问题,几乎快晕倒过去。我们在许多有关租赁的税收政策中都看到“残值”这个名词。当时并没有因此笔者注意,以为只不过是政府部门不了解我们这个行业, 误把“未参与融资的余值”当“残值”来称谓。

    税收政策上为什么会又“残值”?这和我们业内人士使用独创名词有关,也和经营租赁有关。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的差别就在于留有余值。过去我们应该用“未融资余值”来描述,但按照当时的认识程度,更多的是使用“租赁残值”(实际上“租赁残值”并不科学,容易和传统租赁物件的销售混淆在一起),业内人士之间又简化为残值。在和制定政策的税务部门交流时,简单地使用“残值”影响了政策的制定。

    我们先看会计中的“残值”是什么意思。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当折旧提完后并不代表这个固定资产就没有价值,因为就算卖费铁也值几个钱。因此我们说这个 固定资产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就是“残值”。

    我们再看“未融资余值”是什么意思。融资租赁是舶来品, 我们看到“Future Value”时用英文来解释它的词义,直接翻译就是“未来值”。在众多的年金法计算程序(包括微软的EXCEL)和专业书刊中我们都能看到它的身影,通常简化为“Fv”来表示。简单说就是 租期结束时,融资租赁中未融资部分的金额。为什么要用“未来值”呢?那是因为这部分未来的未融资额要从现在本金中扣除不参与计息。其值就是最后一期未回收本金。

    为什么不能用现值直接扣除?因为这部分余值是在租期结束时还可以计算融资额的标的。因此要从租金计算中扣除必须折成现值后扣除才公平。所谓续租、退租、留购都是按照这个价格来决定的,并在租赁合同签定时就确认这种选择权。与租赁物件到期时本身的会计价值还是市场价值都没有任何关系。 问题就出在承租人“留购”。

    承租人所谓“留购”只不过是按照未回收本金,买断物权。实际上 是出租人回收的本金的行为。如果把“非融资余值”和会计“残值”混为一谈,还要讨论上什么营业税?不又给租赁公司找麻烦?让企业无端地多掏腰包。

    造成这种错误原因一是把经营租赁当传统租赁看,因此会有销售租赁物件的残值纳税一说。二是把了断债权当作旧货产品销售来看,所以才出现错误概念。

    本站真希望我们的专家学者和行业组织,在呼吁政策时多了解点融资租赁的本质东西和操作细节,多从企业的利益出发,不要因为我们本身的无知给行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来没有的事情无端生出许多。

    “非融资余值”就是租赁会计准则里“余值”吗?

    笔者以为非常接近。为什么用接近而不用就是呢?这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里面对余值是这样描述的:“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个公允价值应该怎样解释笔者不清楚,但要解释为当时的市场价值或者是会计上扣除折旧的残值肯定不对。因为如果不是在租赁合同签定时就定下这个金额,以后肯定无法再用 没有争议的方式商定这个金额,选择续租和买断产权。

    有一点是确定的:融资租赁中留余值的目的是一种非全额融资行为。余值是通过利率折算的属于融资范畴,因此会计准则上才有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之说。如果说租赁公司收回本金也需要上 营业税,那么经营租赁在中国就不存在了。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