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不一定非经过银监会监管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发日期:2006年09月29日   

    06年下半年似乎成为“银行年”,许多银行都开始关注融资租赁,并准备以多种方式进入融资租赁业。产生这股热潮主要和《融资租赁法》立法进程进入尾声以及国务院非公16条的颁布有关。在明晰融资租赁的性质后,银监会也准备出台相关政策使得银行的进入规范有序和可控。

    就此我们有些媒体报道这类消息时给人以:如果银监会不出台政策,所有的银行都不能正常地使用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感觉。

    在中国,金融企业要受到严格监管。尤其是银行,他们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要对公众资金负责,因此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受银监会监管是不可能的。但本文标题为什么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呢?这是因为:中国除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也就是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租赁业不一定非要经过金融体系,自然也就不需要银监会监管了。对于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分行,因为他们已经是中国的金融机构,因为不经过银监会监管也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从融资租赁公司进入中国第一天,外资银行就和中国融资租赁接下不解之缘。当时他们的目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还是计划经济金融管制体系时,外资银行为了侧面进入中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变相做外汇境外贷款。因为政策环境,经济条件不成熟,结果是全军覆没。

    不管怎样,内资银行做租赁出现的问题由国家买单,外资银行做租赁出现的问题时自己买单。这充分说明我国在两个渠道给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英明性——中国政府只对境内公众资金负责,不用对境外公众资金负责。外资银行如果通过商务部进入中国,银监会还真没有必要去监管这些境外金融机构。

    近几年,我国经济和走出四人帮祸害年代不久的经济状况相比有很大的改变,融资租赁的环境和条件都不过去任何时候都成熟,不仅中国的银行关注融资租赁,境外的银行更关心如何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报道现在已经有5家外资银行通过商务部门进入中国融资租赁业。由此我们关注银监会怎样 有效监管所有银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从上世纪1986年起到现在已20年,金融监管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的监管由16家到现在只有6家能开展业务,而且活力不足的现实来看。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总体上看不能说是成功的。

    我们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而现实是我们的银行接受某租赁公司股东10多亿的贷款担保。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在某金融租赁公司长期派驻人员现场监管,也没有防止租赁公司为股东圈钱数亿人民币。这些问题都归结租赁公司 错误笔者认为也不完全正确。

    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角度来说,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该把重点放在银行。如果银行能严格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租赁公司为股东圈钱的事情也就不会有存在的机会。因此现在出台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时更应该是关注如何对银行的监管。

    为了对公众存款负责,监管应该侧重下面方面:

    银行自身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笔者以为这方面应该严格限定在简单融资租赁。并要求具备对租赁物件所在领域有经验的人才参与经营并对所经营的领域做专项研究。至于其他变形做法如:回租、转租、经营租赁等最好有严格的限定。 银行自身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适宜过多的创新,因为那样融资和现有的监管政策发生冲突。

    银行独自设立机构的监管。银行设立独资机构和自身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监管方式不应该有太大的改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 机构为了节税或逃避监管有可能在境外成立。如何监管境外机构是关键课题。

    银行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银行参股融资租赁时要看租赁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连带租赁公司都要纳入金融监管。如果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看股东是否具有产业背景,是否具有处置租赁物件的能力。对于租赁的业务模式就不适宜监管过多,因为这类租赁公司的创新能力非常强,如果把他们作为金融机构监管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的监管。首先应该鼓励银行以“保理”或票据业务的方式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问题。其次是对租金保理业务应放开一年期的限制。第三对单一租赁公司的贷款总额(包括担保等或有负债)应该不超过净资产的若干倍。第四是对于回租业务也应该有细分条款,防止股东权钱行为。 应该鼓励采用联合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不是一家租赁公司做大型项目,也不是一家银行向一家租赁公司做单一的巨额租赁项目,要有分散风险的措施。

    应该出台鼓励银行把融资租赁作成中间业务。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管好银行,更需要促进行业的发展。如通过理财发放租赁债权、允许优质租赁资产进入银行拆借市场,甚至进入资本市场。

    金融监管部门只要从源头把关,那么不管外资银行还是国际跨国集团他们通过商务部门进入中国,如果使用境外资金,我们不去干涉,如果从中国境内银行融资,同样在一个政策下对给他们提供资金的银行进行监管。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