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展租赁投资
构建和谐经济结构

作者:屈延凯

《现代租赁网》首发日期:2006年09月06日

  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热点问题,如:
    银行由于没有对设备的专业控制能力,为了防范风险,评审标准严格、单一,资金配置手段主要为贷款,不能适应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加之宏观调控,大量存款放不出去,导致放贷难;
    多数企业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负债比例过高,企业设备购置一次性付款压力大,希望表外融资或以未来的经营的现金流融资,银行难以提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没有业绩支撑,导致融资难;
    厂商营销主要停留在简单销售,经营链条短,没有构建服务客户的独立的融资平台,市场竞争主要靠打价格战,应收账款过大,危及企业生产经营,无力承担卖方信贷或分期付款销售,出现销售难;
    大量民间资本由于缺乏合法的投资平台和投资渠道,局限于股权投资(炒股票)、房产投资(炒房团)、民间借贷(地下钱庄)。股市不好及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调控、打击非法集资,导致投资难。
    所有这些热点问题,都说明我国经济结构中,在设备的买方和卖方之间,在放贷和借款人之间,投资人和经营企业之间,缺乏一个根据客户需求,专门从事设备规模购置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设备租赁投资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是根据承租人(想用,不想买)对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的投资机构(买了,不想用)。可以在买卖双方和投资任何经营之间搭起一个设备流通和管理的平台。
    融资租赁公司与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的设备租赁公司共同构成新型的现代租赁投资服务产业。租赁投资业的市场功能是多元化的:
    为承租人提供的是以物为载体,匹配现金流、均衡税负的融资服务;
    为制造厂商提供的是满足客户分期付款和租赁需求的租赁营销服务;
    为银行提供的是能满足客户租赁需求,有物权保障的资金配置服务;
    为社会机构资金提供的是股权和债权投资以外的设备租赁投资服务。
    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可以弥补银行对设备专业控制能力的不足,成为银行配置信贷资金的专业批发窗口。
    投资机构可以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委托融资租赁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并通过对租赁物拥有的所有权,锁定投资风险,有利于拉动社会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减轻银行和政府的投资压力。
    不同类型、不同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和规模化、专业化、连锁经营的租赁公司实际上就是服务银行、企业、投资机构和政府的设备规模采购、专业管理和连锁服务。租赁投资业不仅可以成为配置资金、设备、技术、应税资源的平台,还可以合理的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就业。
    由于法律规定,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有产业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组建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在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
    发展现代租赁投资服务业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和谐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
   8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国内企业通过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外资约100多亿美元,支持了企业的设备引进和技术改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入世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摆脱了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因政府担保项目发生欠租问题的长期困扰,开始走出低谷。目前,全国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已增至60家,传统的设备租赁公司也发展至近百家。2004年底商务部开始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截至今年5月已经批准了两批试点企业,共20家。银监会批准增资扩股重新开业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经有10家。
    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部分项目欠租问题的困扰,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经济研究部门对租赁投资服务业的认知程度严重不足,融资租赁理念普及不够,很多省份的融资租赁业务陷入停滞状态。大部分省份和产业部门至今既没有一家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没有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企业。传统的租赁服务业仍处于“散、小、乱”的状态。
    与之相对应的情况却是国外金融机构、厂商和投资机构却纷纷看好中国巨大的融资租赁和租赁市场。有的跨国公司不仅已经在中国基本完成了设备制造的布局,而且构建了包括设备销售、融资租赁服务、设备连锁出租服务以及二手设备的再制造和销售租赁的完整的营销服务体系和市场终端服务网络。大有成为工程机械设备流通服务中的“沃尔玛”之势头。不能不担忧谁将主导中国的设备流通的市场终端。
    为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体系的建设构建和谐的经济结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特建议如下:
    1 银监会已经起草制定了金融机构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没有法律障碍。应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大型制造企业组建综合性或专业化的金融租赁公司,使之成为租赁投资服务业的产业龙头。
    2 积极支持现有的各类内资租赁公司申报内资试点或改制申报为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积极引导更多的设备制造企业、专业的销售和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国内外投资机构介入融资租赁业,向商务部申报内资是点或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整合现有的设备专业出租公司,支持其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发展,构建我国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租赁服务体系,使之成为租赁投资服务业的设备配置和管理的主渠道和市场终端服务网络。
    3 抓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制定,解决好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的取回及财税政策的扶持等热点问题,确保按立法进度审议和颁布实施。
    4 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在实行流转税改制后,应该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税种适用、纳税税基和税率,避免重负纳税;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前扣除的适用主体,鼓励加速折旧。
    5 尽快成立各省份和专业化的租赁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并在适当时机由商务部引导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并通过协会组织推广和宣传租赁理念,促进各类租赁机构的设立、开拓租赁市场,交流租赁经验、为企业提供租赁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防范经营风险。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人大财经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起草组顾问
屈延凯
2006年9月8日
联系电话:13910710133
电子信箱:qyk46@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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