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房地产时报》2006年08月07日
原告项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双休日会在看守所里度过。
两年前,26岁的项先生看中了位于杨浦区双阳支路的一处房产。根据开发商的承诺,该房产应于2004年10月底交房,但直到年底开发商连大产证都没有办出来。这一切打乱了项先生的结婚计划,于是,他想出了个歪点子让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他想到了高中同学郭先生。郭在浦东新区寿光路有一处房产,如果两人签上一份租房合同并写明每月的房租,不就能名正言顺地向房产公司索要这笔房租了吗?郭先生虽然觉得作假不太好,但碍于情面,加上他认为万一追查起来自己也只是被动地配合一下,就答应了。于是,项先生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庭审中法官发现,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郭先生的证词中要么回答的含含糊糊,要么和原告项先生的表述牛头不对马嘴。庭审后,法官对证词进行了实地取证。郭先生在法律的威严面前承认了自己提供伪证的行为,而项先生却拒不承认。鉴于两人的实际表现,杨浦法院作出对原告项先生司法拘留15天,对证人郭先生罚款1000元的决定。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诚信,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告项先生如果确实有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诸如房屋租金的实际支出,法院是会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由违约方向损失方作出相应补偿的裁决;但切不可无中生有,最终将在自己的诚信档案上留下很不光彩的一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