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面复苏汽车金融业务的几点思考

作者:冯静生

摘自《汽车周报》2006年07月28日  作者身份:安徽省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我国汽车金融业务起步于上个世纪末期,“井喷”于2001年~2003年上半年;2004年2月份开始,各国有商业银行汽车信贷业务急剧萎缩,国内汽车金融业务进入“严冬”。
    我国汽车金融业的现状
    自1995年上海汽车集团首次与国内金融机构联合推出汽车贷款业务以来,我国汽车信贷业务一路坎坷。1999~2003年增速分别达55.56%、77.72%、53.67%、62.26%和41.02%,平均增幅为58.05%。至2003年底,汽车信贷总量超过2000亿元。
    由于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崛起于金融业垄断之时,汽车金融业这块奶油四溢的蛋糕自然归国有商业银行独享,产生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生产商和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的“四人转”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在“四人转”模式中,由于经营者之间缺乏一致性经营行为连接纽带和约束机制,各单位、各环节为各自的利益,无节制地放大本单位、本环节的业务量,致使行业风险迅速累积。据统计,一些地区的车贷险平均赔付率为136%,个别地区甚至高达400%,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无力为继的。2003年下半年开始,汽车贷款坏账日见端倪,年底保险公司迅速退出“车贷履约险”。保险公司退出“车贷履约险”后,立即使“四人转”模式瓦解,不仅放慢或停止了商业银行的车贷投放,而且加速了贷款坏账的聚集。到2004年11月末,车贷余额降到1641亿元,坏账却占40%以上。尽管如此,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余额仍占国内汽车金融市场绝对比重。而到目前,汽车金融各经营主体尚未找到利益均衡衔接点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2004年8月6日,全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同月15日,率先获得开展人民币业务权限的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宣布已经开始了汽车贷款业务,随后又有福特、丰田、戴姆勒-克莱斯勒、标致雪铁龙共6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获准成立。由此,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但这些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如预期所料:先行开业的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和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表现甚至让人大跌眼镜——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后一个月内,只有100多个贷款协议;而最先开张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头一个月业绩为零。截至去年12月底,这两家公司的总签单量也没有突破1000笔,其业务量与同期汽车市场交易状况相比,实在“羞于启齿”。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也不能做一般性租赁业务,这与国际惯例显著不同。去年,虽然商务部公布了首批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试点企业。然而,处在商务部监管下的联通租赁和长行租赁两家首批的汽车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也并未因此殊荣而摆脱郁闷,相反因为缺少多元化融资渠道,而使业务操作困难重重。
    制约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由春意盎然跌到严冷寒冬,表面原因是前几年汽车消费贷款粗放增长,汽车价格不断下降、消费者持币待购等,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汽车金融业存在基础性和制度性缺陷。
    ——汽车产业初级化影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主要表现在:生产厂家众多,生产规模偏小,生产成本较高,汽车价格相对处于高位;关键技术靠引进,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汽车消费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与逐步开放时期,国内市场竞争还处于价格竞争阶段,市场波动巨大。有专家预计汽车价格的下降趋势还将持续几年,到2007年国内汽车价格与国际接轨后才会趋于平稳。这种产业发展状况决定并制约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难以一帆风顺。
    ——汽车金融公司受政策制约。一是融资渠道狭窄。按照现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只有三项:注册资本金;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向金融机构拆借4个月以上期限的资金。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资金来源极为有限,而且成本较高。二是金融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受限。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亿元人民币,而且不允许设置分支机构,使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三是经营风险难以覆盖。由于汽车贷款客观上存在较大的贬值风险,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比企业贷款利率高出3%~7%,以便从较高的收益中提取充足的坏账准备金。但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利率同普通企业贷款一样,即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汽车金融公司难以具备消化风险的能力。四是业务种类过于单一。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和再租赁、保险、抵押等其他中间业务的利润占公司所获利润的60%。但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五是业务批量难以做大。目前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5%,对最大的10个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然而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是需要大额借款的汽车经销商,由此造成汽车金融公司在短期内难以挑战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汽车金融领域竞争不足,不利于汽车市场和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汽车信贷管理手段落后。一是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风险认识和管理不到位。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办初期,由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友好”跟进,商业银行对其风险的控制过分依赖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对“三查”甚至是流于形式,因而风险控制能力严重不足。二是对汽车经销商和担保人的管理严重缺位。我国汽车信贷业务起步于“先发展,后规范”的思维定式阶段,没有及时建立汽车经销商资信评级体系和对担保人的资格认定制度,致使汽车经销商和担保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为汽车信贷风险埋下隐患。三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无从把握。由于缺少健全的社会信用系统和我国居民信用意识的弱化,对借款人和担保企业的调查、评估受到制约,先天性地缺乏有效的事前风险控制手段。
    ——社会信用水平限制。一是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备。到去年1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力推的全国统一个人征信系统虽然已经收录了3500万人的信息,但具有足够代表性和完全覆盖企业、个人的信用系统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化的信用体系极不健全,借款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又难以得到核查和证实,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难以控制借款人“一行多贷”或“多行多贷”的风险。二是汽车经销商存在不道德行为。一些汽车经销商与借款人向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一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不熟悉贷款购车技术细节,欺诈消费者;还有些经销商虚抬车价,为借款人骗取银行的“零首付”贷款等,这些行为给汽车信贷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法律保障不力。近年来,我国初步建立起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法律框架,但汽车信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销售商的行为、消费者的资信调查评估、消费者现有旧车的抵扣,金融机构汽车贷款发放以及其不良贷款处置、公安部门的车辆注册和所有权登记、对二手车回收及再销售、有关物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保险等。目前出台的办法制度还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还未达到法律的高度,只能作为金融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准则,对全社会各部门行为难以进行一致性地指导、约束和管理,未能有效、有力地形成汽车金融业的法律保障。
    发展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对策
    发展汽车金融业对促进我国社会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必须整合各类市场资源,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操作管理。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可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放的个人信用资料的种类、范围,个人信用资料的取得、处理和传播方式以及对提供不真实资料者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其次,修改《担保法》,制定明确的收回抵押汽车或住房的法律实施程序,改变目前消费信贷中抵押权履行和抵押物处置困难的局面,确保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或保险公司债权的实现。第三,尽快制订汽车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汽车租赁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第四,制定个人联合征信法律,对联合征信机构的设立,征信机构的权利、义务、经营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该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部门向联合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方式以及各个部门之间合作与责任追究等。第五,制定个人破产法,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尽快收回贷款,防止一部分借款人转移资产;另一方面,也为那些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解除部分债务。
    ——健全社会和个人信用保障体系。从长远看,必须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估体系,依据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培育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中介机构,建立起一个全社会共享的企业和个人资信系统。
    ——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一是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进入利率较低的同业借款市场或进行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允许实行灵活的经营方式,促使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对汽车租赁公司应允许与汽车厂商合作、合伙或持股经营,以增强其经营实力。三是放宽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领域。允许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四是给予较大幅度的自由定价权。借鉴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经验,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对其发放的贷款给予实行零利率乃至高于同类企业贷款利率10%以内的定价权,以助于增强化解风险能力。五是放宽分支机构设置。可规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盈利水平、资产质量标准后,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置分支机构,促进汽车金融业快速发展壮大。
    ——建立汽车金融业务相关部门间的合作机制。一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密切、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二要完善保险运作。可由保监会会同银监会共同制定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基本准则,对受理标准、费率等作出统一规定,规范行业行为;为避免特殊原因造成集中理赔,可能引起保险公司无力承付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可就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以此构筑分散风险的新平台。三要建立车辆核载制度。任何一种车型出厂之前,均要经过汽车行业协会或车管部门检测核载,对擅自改装车辆、增加吨位或持挂虚假吨位标牌的行为要予以惩戒。四要建立法律程序快速启动制度。
    ——稳健拓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一是共树风险意识。汽车经销商、保险、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个人消费者都要清醒地认识汽车信贷消费风险,强化营销责任,严格履行各项法规或各方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共筑风险防范墙。二是注重对申请贷款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审查。注重对申请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调查现场(实地)取证工作,防患于未然。三是加强贷后检查。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要主动行使贷后检查职责,监控车辆使用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四是科学考核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对考核指标的质量情况进行现场(实地)验证,对放宽标准、降低门槛、减程序、逆程序操作的经办人员要予以必要的处罚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