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租赁和销售式租赁

主编:叶文振

摘自《国际租赁学》 2006年07月05日

    节税租赁又称真实租赁,是指在税收上真正享有租赁待遇的租赁交易。租赁待遇包括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以及承租人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按照美国税法规定,节税租赁有以下特点:
    (1) 出租人拥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2) 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或以公允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回出租人,但不能无偿享受期末租赁标的物残值,其续租特权可以对付第三者向出租人要求的一项条件相同的善意的租赁。
    (3) 如果租期只有18年或不到18年,在租赁期满时,租赁标的物的预期公允市价不应小于原来成本的15%;如果租期超过18年,在租赁期满时,标的物的公允市价至少应为原成本20%。
    (4) 租赁期满时,余下的经济寿命必须要麽是租赁期限的20%,要麽是2年,取二者之中较少的年限。
    (5) 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
    (6) 出租认可获得一项合理的收益,其价值相当于投资金额的7%~12%,租期不得超过30年。
    租购,又称有条件的销售式租赁,是指在税收上享受买卖交易条件待遇的租赁交易,买卖交易待遇是指由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作为物主享受折旧税收优惠和期末残值,但其支付的租金不当作费用从成本中扣除。按照美国法律,一项交易符合下列规定中的任何一条即被视为有条件的销售式租赁:
    (1) 定期支付额的某些部分明确用于可获得的所有权
    (2) 承租人支付一笔固定金额后可获得的所有权
    (3) 为了一个较短的使用期而需支付的总额占为了获得所有权转让而需支付的总额的绝大部分。
    (4) 商定的支付额大于超过公平租金的时值
    (5) 按名义价格留购租赁标的物
    (6) 定期支付额的某一部分明确指定为利息或被认为相当于利息
    (7) 租金和留购价的总和接近购买设备的买价加运费
    (8) 租期实际上等于租赁标的物的全部有效寿命
    (9)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投资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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