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回租赁

主编:叶文振

摘自《国际租赁学》 2006年07月05日

    进口回租赁是指国内租赁公司根据国内承租人的要求,先从国外设备供应商手中用现汇购进所需的设备,再将设备的所有权卖给国外租赁公司,收回设备的等额价款,然后再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取得设备的使用权,最后将租回的设备转租给国内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进口回租赁,实际上是一笔回租和一笔转租业务组成。进口回租赁业务包括三个以上合同:
    1. 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的购货合同;
    2. 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外租赁机构签订的回租合同;
    3. 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内承租企业签订的转租赁合同。
    在进口回租赁中应注意: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不是租赁合同而是回租合同,并不转让其执行购货合同的义务。国外租赁公司仅仅只是提供融资便利。通常情况下,国内租赁公司把国外租赁公司在当地的往来银行作为开立信用证的付款行,由国外租赁公司直接向供货厂商支付租赁设备的货款。
    其业务程序如下:
    1. 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购货合同,同时,国内承租人与国外供货厂商签
订技术服务协议。
    2. 签订回租合同与转租赁合同。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外租赁机构进行回租赁谈判,签订转售协议和回租合同,然后再由国内租赁机构与国内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
    3. 购货合同的执行。
    (1) 国内租赁公司通过开证银行向国外供货厂商开立购买租赁设备的信用证。
    (2) 国外供货厂商收到信用证后,向国内租赁机构发送设备,同时将装船单据交给国外租赁公司。国内租赁公司将设备转运给国内承租人。
    (3) 国外租赁公司收到装船单据之后,通知供货厂商所在地的往来银行支付货款。
    4. 租赁合同的执行。国内承租人向国内租赁机构分期支付租金。国内租赁机构向国外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赁费。
    5. 结束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时,国外租赁公司向国内租赁公司办理设备所有权转让手续;国内租赁公司向国内承租人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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