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际租赁学》 2006年07月05日
直接购买进口租赁,是指国内租赁公司(又称国内承租人)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筹集的外汇资金,按照国内承租人的要求以购买方式从国外设备生产厂商手中引进技术设备,然后以出租人的身份将此设备出租给国内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其操作程序如下:
1. 国内承租人向国内租赁公司提出委托申请
国内承租企业根据生产和销售的需要选择所需引进的设备,并向国内租赁公司提出委托申请。正式申请时必须递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项目建议书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计划的项目批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备任务书和有权批准部门的批件。
(3) 经有关审计机关批准的允许企业进口国外设备的批文,包括单机设备订单。
(4) 允许企业分年度使用外汇额度、外汇指标的批准书,以及用以落实企业偿还租金的外汇来源和说明偿还能力的进款计划。
(5)
经国内租赁公司认可的,由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单位可以是企业开户银行或地、市一级经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
(6) 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承租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7) 承租人正式填写的《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其中包括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性能、制造厂商等。
2. 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的审查、受理
租赁公司首先对承租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涉及产品是否有销路;原材料、能源是否有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应租赁设备的生产需要;租赁项目是否立项纳入年度计划;企业的财务状况、经济效益以及实际的偿还能力等。
租赁公司在审查、批准确认和同意受理租赁项目后在内部履行立项手续。项目主管人填写项目审查表,并呈送公司各级领导逐级审批。租赁公司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后,说明已正式接受委托。
3. 选择租赁设备的国外制造厂商或供货商
国内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提出的对租赁设备的要求为承租企业选择制造厂商。有时承租企业在委托租赁前,已经选择好设备的供货厂商,甚至已进行了初步的技术谈判时,租赁公司可通过本公司在国外的代理商对客户的资信、技术设备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在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可维持承租企业已选择的客户。否则,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对外联系渠道为承租企业选择设备生产厂商。在选择厂商时,租赁公司应注意多家咨询、问价,以争取最优的条件成交。
在选定国外设备厂商之后,承租人可视具体需要以国内租赁公司的名义邀请国外供货厂商来访;或者派遣本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租赁公司的业务人员到国外实地考察和洽谈,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便在谈判中争取主动。
4. 组织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签订购买合同
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同提供技术设备的国外厂商进行谈判。技术谈判以承租企业为主,商务谈判以租赁公司为主。租赁设备经承租人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国内租赁公司同国外供货厂商签订进口购货合同。同时,国内承租企业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5. 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与承租人按事先约定的租赁条件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以及租赁期满后设备的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租赁公司也可要求承租企业缴纳设备价款5%~10%作为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一般可作为最后一次租金,或在租赁期满承租企业缴齐租金后退还给企业。
6. 执行购买合同
(1) 报关、订舱
在租赁设备到货前,国内租赁公司可代理承租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租赁公司将购买合同、租赁合同、项目批件、订货单等文件提交给当地海关申请进口。如果国内租赁公司目前尚无办理租赁项目的进口权,则需同时向海关提交当地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项目进口许可证。对于以FOB(装运港船上缴货价)计价的租赁设备,国内租赁公司应在设备交货前的56天向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寄交一式三份的进口订舱联系单,办理租船订舱手续。
(2) 验单、办理付款手续
国内租赁公司收到国外厂商的装船单据后,将其与购货合同及信用证进行核查,承租人复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履行付款手续。一般情况下,国内租赁公司最迟应在设备交货期前的15天,向中国银行办理申请开立购买租赁设备的信用证。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应符合购货合同的条款规定。
(3) 投保、检验、索赔
对于按FOB和CIF计价的设备,国内租赁公司在接到供货厂商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凭通知单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检验可以在国内的御货港或承租企业内进行。设备的检验应由当地商品检验局、海关、保险公司同时参与。如属供货人责任,须在索赔期内向供货厂商索赔(索赔期一般为货到承租企业90天内)。如属运输环节的责任则应向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4) 租赁设备抵厂试车
在租赁设备到达承租企业后,租赁公司应督促承租人及时安装、试车、试产,协助承租人解决可能解决的问题。有时合同规定由供货厂商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厂调试,最后由承租企业验收。
7. 执行租赁合同
(1) 起租日:一般而言,开证银行对外履行凭单付款之日,即为国内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出租设备的起租日。
(2)
支付租金:承租企业根据租赁合同或租赁条件变更通知书支付租金。为保证租金收取,租赁公司可在每次应付租金日前一个月左右,书面通知承租人备付资金。在租赁期间,即使租赁物件不能正常使用,只要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都必须支付租金。
(3) 租赁设备的使用
在租期内,承租企业可按照自己的需要使用租赁设备。同时,承租企业要负责租赁设备的保管、维修、保养以及相应费用,使租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如果合同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则承租企业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给第三者使用或出租,也不得未经租赁公司同意就将租赁设备从原设备地点转移。
8. 办理租赁合同结束手续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退租、续租或留购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