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开票时限不明确影响所得税计算

作者:许忠岳

摘自《江苏国税网》 2006年06月24日

   近期,我们在对纳税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时,不少企业反映,现行政策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的开票时限没有具体规定,影响了所得税的计算。具体情况是: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的规定,一般货物交易的开票时限应在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方可开票,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的所有权转移都在合同履行期满时发生,如按照此规定时限开票,企业在合同期的各个年度内入账的固定资产则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计算扣除项目的折旧时就显得不合法,从实质上说,企业就多缴纳所得税,且以后年度无法转回。
为此,笔者建议,应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的开票时限和扣除项目(折旧)明确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

 (作者单位:东台市国税稽查局)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