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法律教育网》 2006年06月09日
销售式租赁(Vendor leasing)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产品的方式。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是密切联系的关联公司,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推销产品时,同样具备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工业发达国家的很多大厂商、跨国公司很多都有专门为其服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推销产品。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要自主承担租赁信用风险,必须严格评估承租人的还款能力。通过租赁公司采取融资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这种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例如汽车租赁),市场潜力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