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法律教育网》 2006年06月09日
租赁物(Leased property)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购买并由承租人租赁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等物品,租期届满,根据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以名义价格留购或续租。租赁物限于能够反复使用、逐渐损耗的物,使用后即在物质形态上消失的物如原材料、燃料等不能独立成为租赁物。至于知识产权能否成为租赁物,从世界各国所通行的知识产权转让、特许使用方式看,不包括租赁形式,所以,知识产权也不能作为租赁物。在实践中,有时作为大型设备的辅助原材料或知识产权也一揽子作为租赁交易的标的出现,但他们在整个标的中处于配套、辅助地位,所占价值比例也比较小,应该说其知识产权属性或可消耗性属性被机器设备的物权属性、不可消耗属性所吸收。国外还出现了人才租赁市场,但究其本质,应该属于人才服务的内容,人才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