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回望

 

摘自《金融时报》 2002年12月05日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总经理荣毅仁先生率团到美国考察时,发现融资租赁可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有效方式,并将这种方式推荐给当时的中国民航总局。在中信公司的推动下,我国民航总局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德银行合作,首次利用跨国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了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

    我国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工具的应用与投资人的目的及其我国的监管体制相适应,形成了按我国特有划分方式而区分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出租人。

    首先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后,利用外资一直以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为主。许多外国银行,特别是日本和西德的大银行,以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分别与我国国内投资人合资组建了作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并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到2000年底,我国共批准成立了36家这类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这些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依托的是外方股东银行的力量来筹措资金。外国银行通过其设立在中国的租赁子公司向中国输出资本时,当时在我国的外汇管制项目中属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自身的对外负债,不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额度。外资银行利用融资租赁,规避了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外债管理的双重制约,曲线地进入了我国金融市场。

    其次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租赁公司。

    在这类租赁公司的投资人中,有相当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权获取按计划调配资源的各级政府的不同管理部门或其他主体。其当初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手中的权利或便利,套取市场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价利益。到2000年底,我国共批准设立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16家,而且有众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20年的发展中,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形式的选择均是以服务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为宗旨的。

    一、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租赁形式

    由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外国银行的目的就是向中国输出资本,因此采用最多的租赁形式是进口直接融资租赁。

    此外,为了适合我国承租企业和市场的需要,也有一些业务变通。综合租赁就是一个相对成功的典型。综合租赁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形式与某些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形式,包括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和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三种方式。综合租赁不仅可以减少承租人的外汇支出,还可扩大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商品贸易与租赁业务的共同发展。在我国租赁业务产生初期,对租赁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对综合租赁的应用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初到中期。当时我国刚刚进行改革开放,外汇资源非常短缺,承租企业不可能从国家的外汇储备中购买外汇来偿还外汇租金。而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为主的出租人又急于进入中国租赁市场,于是采用综合租赁这种替承租人分忧的做法来促成租赁交易的达成。

    然而,由于综合租赁中外汇风险很大,特别是在我国租赁业务产生初期,租赁公司也没有经验,对汇率变化风险估计不足,当承租企业用于偿还租金的产品因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因汇率变化而不足以支付租金时,就出现了应该由哪方来承担这些风险的争端,使得出租人在一些综合租赁交易中陷入被动局面。出租人也因此不再续做综合租赁。

    二、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的主要租赁形式

    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的业务也是与投资人的目的相一致。一些本来就是为了获取金融机构的壳资源的投资人,其主营业务以房地开发为主,从根本上就背离了其租赁公司的性质。当时大部分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目的,所采取的就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