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税务教育网》 2006年06月11日
(一)承租企业的经营租赁业务
有关经营性租赁,承租企业不需要将有关资产入账,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出租企业的经营租赁业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三)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
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8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出租方: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
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租金还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内的企业,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应纳的各项税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