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规定

 

摘自《www.QQERP.com》 2006年06月11日

    即将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租赁》中,对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做了以下规定。
  1.企业在租赁开始日,应按租入资产的租赁付款额计作固定资产的价值和相应的长期负债。
  2.企业为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应计人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3.企业在租赁期内支付的租金应冲减长期负债。
  4.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5.租赁期满,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租入固定资产的廉价购买价格已包括在租赁付款额之内,应在支付最后一次租金时,反映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但不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
  (2)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没有包括在租赁付款额之内,应于购入资产时,将购置成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继续租赁该资产,应按重新租入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4)将资产退还出租方,应冲减资产上的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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