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要缴增值税吗?

 

摘自《江苏财经信息网》 2006年06月11日

    某市城市商业银行,该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去年1月,该行为某
企业办理了一笔融资租赁10辆大型装载车的业务。至今年1月,合同已到期,该行遂将该10辆车的
剩余残值转让给承租企业。最近,该市国税稽查局以该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为由,对该行融资经营的该项业务征收增值税。请问,融资租赁是否要缴增值税?国税稽查局这样
征税对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
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行作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其他单位
”)而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企业时,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稽
查局征收增值税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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