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如何?

 

摘自《法律教育网》 2006年06月09日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 全称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于1988年5月28日订于加拿大首都渥太华,有55个国家参与审议了《公约》最后文本并在最后文本上签字,公约开放签字日期为1988年5月28日至1990年12月31日。我国代表参加了公约文本的起草审议工作,但是最终没有加入《公约》。《公约》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供应商、出租人、承租人)的关系,明确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出租人作为设备所有人应承担对设备的责任,而英、美、日等国代表认为出租人只是个资金融通的角色,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这一根本性的分歧最终未能消除,所以,许多国家未批准加入《公约》。虽然目前《公约》没有生效,但是《公约》的内容已作为国际惯例被普遍使用。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