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将呈几何数量级增长

作者:沙泉

本站原创首发日期 2006年06月06日

    本站近日获悉,商务部又出台新政策,《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中允许地区总部投资性企业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机构 的审批又从另一个渠道打开一道闸门。

    商务部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中认定: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另文规定2000万美元就可设立独资融资租赁公司。

    《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又有3大利好消息将促进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机构的规模飞速发展:

  1.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的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再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2. 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

  3. 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第一利好让现在已经投资的外商可用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利润再投资,注入资金的时间可长达5年(3千万美元内为2年),这对目前还犹豫不决的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对于已经进入的跨国企业是好上加好。

    第二利好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也有限。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合资企业也具有境外企业的待遇,目前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尽快上市。

    第三利好是不管过去是否从事租赁或融资租赁业务,只要被商务部认定为“地区总部”就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形中又迅速扩大了融资租赁队伍。

    《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的审批依然处于试点阶段,对于急需开展融资租赁的内资企业来说,不妨尝试与外资合资的方式尽快在中国开展业务,否则用不了多久,外商投资企业的租赁机构就独霸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了。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