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法律硕士秀明背诵版

 

摘自《考研论坛》 2006年05月31日

    该背诵版每字均打字而成,主要参考了指南、分析、红皮书、民法原论、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分析、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书和各类法条。希望对07年的有所帮助。

宪法学

1. 宪法的序言部分:倒数第三段“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要反对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总纲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记死.

2. 第七条“国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集体经济则是“鼓励,指导,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鼓励,支持,引导”
3. 第十条记住.
4. 第十九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的教育有4项,即“中等,高等,职业和学前教育”
5. 第二十四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
6. 第二十六条“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没有生产环境等其他臆造的环境。
7. 第三十条记死,必记。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8.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记死.
9. 第三十八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0. 第四十条:说的是检查公民的通信,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所以,人民法院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利.民事案件也不能要求检查通信.
11. 第四十条,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12. 第四十三条,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的权利,换一个说法就是,非劳动者没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3.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处不包括社会.而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包括国家和社会.,退休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
14. 58条,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5. 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
16. 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要记清楚”二个月”
17. 第61条,临时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记死!
18. 第62条,记住。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查院检查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
19. 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全体人员的人选,决定除主席外军事委员会全体人员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除院长以外的其他的组成人员则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
20. 根据第67条可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国务院除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特别要注意“虽然国务委员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但是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对他的罢免权。”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由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22. 第67条第(十八)“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但是根据第80条“宣布战争状态”是国家主席的职权,这是因为国家主席是根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来发布命令。因此考试时特别要分清到底是决定还是发布命令。
23. 第68条,“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没有委员。第87条“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没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24. 第68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第88条,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国务委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25. 第89条,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省,直辖市(没有自治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
26. 审计机关服从国务院总理的领导。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注意,没有“报告工作”。第91条和109条。嘿嘿,把条数写出来,免得老婆懒,不去找。
27. 第94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但是没有报告工作。这是因为军事委员会的东西都基本上都属于军事秘密,而人大和常务委员会都那么多人,军事秘密是不可能公开的,所以,不需要报告工作,只需要负责。
28. 第96条,切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性质上的描述也是“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而并没有说是国家权力机关。而第2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明确的说明了权力机关只可能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各级常务委员会。
29. 根据96条和109条,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设立审计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则要设立常务委员会。
30. 第97条,人民代表的选举,必记死!第100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它的指定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政府。并且他不需要报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只需要备案。
31. 第10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可以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因此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检查院一把手也应该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或则罢免人民检察院检查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检察院实行是双重领导体制,上级检查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
32. 第102条,只要记住,凡是间接选举的的代表都需要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直接选举的代表都对选民的监督就ok。因为选举的原则是:被谁选举出来,就对谁负责并受谁监督。间接选举是由选举单位选出来的,而不是选民选举的。所以,他对选举单位负责。
33.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只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包括常务委员会。
34. 民族自治地方一把手,即区长,州长,县长必须由该民族公民担任;而常务委员会中则有该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皆可。
35.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务委员会,更不是政府。反过来,也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6.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必须看指南并记住。可能出分析题。
37. 根据128和13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还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但是这些都不包含“报告工作”
38. 宪法地100条因为有后面的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废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教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并颁布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9.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临时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是“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40.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和15条“从乡至最高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4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3条县级以后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秘书长和主席团”,副秘书长由选举出来以后的主席团决定。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只选举主席团。
42. 间接选举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这五个”其他的一切地方都实行直接选举!
4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地方各级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而副职领导人只能进行差额选举。
4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因为乡级地方没有常务委员会,也没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因为乡级没有人大常务委员会。
4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提出质询案的主体是: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4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就是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4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第52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一之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51.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1条,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县包括县以下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不设秘书长。
52. 间接选举的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直接选举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各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5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8条:“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中国选举法

a) 实行间接选举的就5个地方:自治区,自治州,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记死了。其他的地方全部是直接选举。
b) 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各自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34条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大会主席团主次。
c)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e) 凡是涉及到人数极少的少数民族的代表问题,就一句话“至少要有代表一人”
f) 24条。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 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划分。
g) 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h)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精神病者可以不列入选举名单。
i)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选举是从选民登记到确立代表候选人再到确立正式代表候选人。
j)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倍。
k) 选举法36条。委托他人代写选票的条件是:选民是文盲或者残疾。
l)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m)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替他人写选票不得超过3个人。
n)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o) 选区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本级人大代表的要求。选区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本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p)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他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的时候,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q)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宪法杂谈
1. 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该宣言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列宁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以人民主权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特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分权与治衡为主要指导思想,美国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以休整案形式修改宪法为美国首创。法国宪法以保证人权为特点。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4年中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4. 我国1979年选举法和1953年选举法相比,主要的发展在于: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5.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 我国现行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7. 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放于国家机构之前,我国宪法自1988年起以修正案形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已经修改4次,31条修正案。
8. 法治原则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于确认,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的核心是依法办事。三权分立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加以确认。权力治衡原则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如何防止权力腐败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治衡原则体现为民主集中制。
9. 最早提出制宪权的是法国的西哀耶士。
10.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起源于英国,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机制来自英国;司法机关解释体例来自美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机制来自美国;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体制来自法国。中国宪法的解释体制是在1978年宪法中确立的。
11. 宪法保障是以宪法监督为核心内容的;违宪问题的审查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12.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以宪治国。
13. 对国家领导人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1/10上的人大代表。
14.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所有组织部门和两院的质询案;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国务院所有部门的质询案。
15. 提出案权的主体:在全国人大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16. 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委员会决定以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1
17. 专门人民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分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海事法院不分级,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变更和撤消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中级和基层两级。
18.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19. 省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20.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必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21.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已经生效的才可以,没有生效的不能进行干涉!)的判决,如果发现错误,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宪法基本理论(…..)括号内的东西是需要了解的,可能出小题.

宪法作为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除此三点以外,都不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权力的有效运行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更集中更全面的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新中国的宪法修正案:1.对非公有制经济:11988年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1999年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32004年修正案将原来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2.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1993年修正案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204年修正案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关于有可能出的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太难记.出出来也可能只1分.如果有时间可以记下.我是不准备背的.那一分我不准备要了

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1789年美国宪法最早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原则体系中,人民主权原则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他原则都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就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04年修正案更是直接规定了保护人权.3.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法治原则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确认).法治原则的内容表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滥用.4.权力制衡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权利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是主权在民原则的直接要求和具体化.(三权分立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确认.)( 权力制衡原则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如何防止权力腐败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权力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表现为监督原则.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扩大和立法权的相对缩小, 权力制衡原则正在走向衰落.)

制宪权的相关问题: 1.制宪权的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西哀耶士最早提出制宪权的概念).国民成为制宪权的主体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但是国民做为制宪权的主体是从抽象意义上来界定的,在运行中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活动.真正直接参加制定宪法的只能是代表全体国民的一部分代表.由他们代表国民行使制宪权.2.宪法制定的程序: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3.<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人民政协行使着一定范围内的制宪权.4.宪法的执行一般是指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指宪法主体严格按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活动1所有宪法主体都应当遵守宪法2宪法主体依据宪法享有权利3宪法主体承担并履行宪法确定的义务.5.宪法的修改分为全面修改(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是全面修改);部分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的形式);无行修改.6.宪法修改程序:提案,审定,审议和表决.

违宪审查:1.违宪审查分为三种模式即普通法院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专门机关模式(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立法机关模式(最早出现于英国).2. 违宪审查的方式:1事先审查:指法律法规在发生效力前或行为还没实施前,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所做的一般性审查2事后审查:指法律法规已经发生效力后或行为已经实施后,由特定的机关所做的具体审查(具有针对性,维护的是具体利益)3附带性审查(也属于事后审查)指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存在着违宪问题,而由法院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④宪法控诉:是一种具体的事后的审查,因特定公民提出申请而引起.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1.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违宪审查的机关: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3.违宪审查机制:略..太多…书上有.4.违宪审查程序:提出违宪审查;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违宪审查的机关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宪问题做出处理,主要是撤消,改变法律法规以及罢免等.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凡是具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享有选举权.2.平等性原则: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所有选民平等对待,任何人在选举上不享有特权.(每一个选民在每次选举在一个地方只享有一个投票权).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我国在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在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都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关于国籍:1.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要件:1两个前提: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2法定条件: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本人定居在中国;有其他正当理由.【我国受理申请国籍的机关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局,但最后的审批权属于公安部】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确认的,反过来就是说凡宪法未确立,或者是由其他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属于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和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也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在于:1.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而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则主要调整公民和社会组织或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关系.3.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4.有些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如人身自由权.

中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广泛性: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2.平等性: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公民在义务的履行上也一律平等3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受到司法保护.3.现实性:1实事求是的确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4.一致性:1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④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全要背住,可能考整个原则,也可能选出一个原则进行考察】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表现在: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④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军事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2.责任制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1人大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2在集体负责制的机关中,集体做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在首长个人负责制的机关中,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3.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1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设立要有法可依2国家机关做出决定命令等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3任何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做出纠正.【全要背住,可能考整个原则,也可能选出一个原则进行考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1982年宪法由集体负责制改为首长个人负责制.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对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体会议,对于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并对结果承担责任.④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都由总理签署.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1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负责(注意没有报告工作)2中央军委的其他人员都由主席提名3中央军委的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但是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其他人员必须受主席的领导,中央军委分布的命令等由主席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的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3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还要接受检察院,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的原则比较简单,在此不总结出来.书上有的都要非常熟悉,特别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可能出在分析题里面,对于不可能出大题的部分,就要认真扣字眼,从中挖掘出可能出选择题的地方来背诵可以完全按照此WORD.全面,好背,嘎嘎!另外选举法可能也出大题,以前就考过,但是那不需要总结出来,把我总结的那些琐碎选举法法条背住了,应付选举法考题应该不难.总之复习要全面,不能有遗漏,同时又要抓住重点】

法理学

第一部分:杂说(该部分自己可以不断增补,凡是认为很重要的都可以补进来,熟悉就ok)

1.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分析p268在我国,守法要遵守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但是某些不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范围的判决书,调解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因此如果说“守法仅仅遵守广义上的法律就错了”);广义的立法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仅指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和他的常设机关指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执法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工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不要把狭义的执法理解成最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何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不特定的人,反复适用的,如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仅仅对特定的个人适用,而且不是反复适用的,如各种判决书,它只对特定的人适用一次,对其他任何人没有效力。】

2.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不必然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有时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强迫人们遵守,被称为技术法规。

3. 法律的规范性指的是法律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4. 法律的普遍性,又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律效力的重复性

5.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6. 《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雅典法主要形式是成文法,斯巴达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形式;《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

7.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本位表现为个人本位;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本位表现为国家本位;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即法的社会化。

8.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范。

9. 目前世界各国对立法议案的表决普遍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秘密表决大多运用于选举中。

10. 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不一定就没法律效力,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全国性法律,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全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个人都应该遵守;凡地方机关制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范围内生效。

11. 我国宪法有三个层面:1982年宪法和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有关宪法的解释。

1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改变或撤消)和日常工作检查两种;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而在分析上: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分为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两种),行政复议,行政监管四类。

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和人们独立意识的成长都促进了法律的产生。

14.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有三种: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15. 德日两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带有浓厚的封建因素(这是因为两国都是君主通过改革的),以承认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为标准,可以讲法律分为英国式和法国式;美国法律兼有以上两种形式;而德日两国不存在否认旧政权法律效力问题,他们是把原先的封建制法律逐步改造为资本主义法律。

16. 日本,土而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分最早是由拉滋提出来的。

17. 法律制定是是导致国家意志形成或变更的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或是不改变法律内容的活动,就不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18.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这一规定真是变态,和刑法上有很大的区别,05年考了,直接导致老夫出错:))

19.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朔及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废止

20.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而成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构成的,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要件:现在正在生效的法律,只能是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法,也不包括还没生效和已经失效的法律。法律制度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种法律分类,它与部门法的关系在于一种法律制度可以附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21. 特别注意要将法律体系的几大构成部门法与法律渊源区分开!行政法属于属于法律体系;而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种,它属于法律渊源;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与国际条约,而法律渊源中包括国际条约(不是国际法);法律体系中也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因为在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把这些都包括进去了),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分析P254面和P258面必须对照了看
22. 制定好的法律,并原则实施这些法律,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
23. 法律关系都是合法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

24. 我国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违宪制裁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制裁的措施有撤消或改变与宪法抵触的法律,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25.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客目平发主)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26. 法律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制习判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27. 作为法律我国法律渊源一词的”法律”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指定和修改的法律P分析258.;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一词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不包括各部委)制定发规范性法律文件;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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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重大理论(该部分基本上要全背熟,熟悉到只看大纲就能全部背出来的程度)
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托马斯阿奎拉)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西塞罗)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霍布斯)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主精神论(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包括法本身,都是有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物质制约性与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层次,不能将二者对立,割裂开来.3.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的作用,但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还受历史,文化多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民行为的性质).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律既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律总是一元的)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出到大题答斜线即可.

关于法系: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大法系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在逐渐缩小,融合正在发生,但是差异还将长期存在.但是他们有很多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与私法;普通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撰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取法典形式;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中立的裁判者角色.

法律作用概述:1.法律作用的概念: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依据结果作用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根据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2.法律作用的实质:法律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律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应有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3.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这是从法的调整角度出发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

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法律的指引作用(作用对象为本人的行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他人的的行为),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五种.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法律的指引作用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势.1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该指引对人们的指引的确定的,是不允许存在选择余地的)和有选择的指引(该指引可以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2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分为羁束的指引(法律硬性规定,国家机关必须依照执行)和非羁束的指引(规定了幅度,可以自由选择)3根据法律要素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法律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以外的其他指引如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的指引等).2.法律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律的评价标准相当于道德评价和政治评价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法律评价分为专门的评价(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又称效力性评价)和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做的评价又称舆论性评价)3.法律的教育作用分为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两类.


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制定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制度因素.2.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有重要作用;法律通过确认并保证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为诚信友爱的实现和激发主体的创造活力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律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在现代社会,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的优点,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但是法律并非无所不能,法律有其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自身有其局限性:1法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总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2法律具有概括性,不能在任何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变化④法律讲究程序,缺乏对紧迫社会事件的处理.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完化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制定:这一章主要是从法律制定的含义,原则,程序和法律的效力四个方面来阐述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指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级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认可法律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发过程和表现.
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种分为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法律制定的原则:十分重要.(1)合宪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它包括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中,法律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利;内容的合宪性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程序的合宪性指所有的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2)法制统一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应该做到: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要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与配合;应该避免不同类别和相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3)科学性原则: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合理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科技法律的增加要求立法要增强科学性.(4)民主性原则: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立法主体的组成和活动都要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
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注意不是法律案而是草案了),法律的公布.我国正式公布法律的刊物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报>
法律效力略:不可能出大题,但是可能出小题,也需要认真看.

法律要素:这一章主要是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来阐述的.
1.法律规则(1)含义: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等特点.(2)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又可分了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兼具授权性和义务性规则的特点)与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内容本身已经明确确定,不需要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规则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由相应国家机关按相应途径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要注意看指南上的例子!),准用性规则(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该参照其他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更改的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更改的规则).(3)法律规则的结构:1任何法律规则都由假定即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它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个方面;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的结果,分为合法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和违法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2种;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达一个规则或只表达一个规则的.

2.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指作为法律规则指导思想或基础的原理或准则.(2)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与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基于政策考虑而制定的原则如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适用范围大小,分为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适用)和具体原则(只适用某一法律部门特定情形)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用,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主要指诉讼法中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辩护,无罪推定等原则).

3.法律概念:分为主体,客体,关系.事实概念四种.但是正当,正当程序,法典,一般条款等概念不属于那四种而是另外角度进行的分类,也就是说法律概念不一定全分为上述四种而是有很多分类.

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条件与行为的共性;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设明确具体的假设条件,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法官可以在不用强度中的法律原则中权衡,选择适用(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调整,没有规则法律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则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可以分为法律的一般分类与法律的特殊分类两种.法律的一般分类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五种;法律的特殊分类包括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三种.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是指仅仅适用于某一类某一些国家的法律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综述:按照法律的创制方式与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又叫制定法)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与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制国家,在非成文宪制国家如英国,具有宪法内容的法律与普通法律的效力是相同的.】;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律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用,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法律的特殊分类概述: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分类;普通法与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分类;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是只适用联邦制国家的分类.

法律实施:极端重要.最后一题大题必定要从这里出.这章主要是从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的.对每个重要的章节都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高屋建瓴.

法律实施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三种.

1. 执法:执法是法的执行的简称.执法的特征(1)执法具有主动性:法律的执行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又是它应该承担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都积极主动的去履行职责(2)执法具有单方面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不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的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执法的原则(1)依法执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主要是指执法的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在于:可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保持正确的方向;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既能利用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2)合理性原则: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整,符合法律的精神与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3)效率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与效益。

2. 司法: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1)被动性: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的请求不做主动干预,在没人要求你做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2)中立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3)形式性:司法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做出相对合理的判断(4)专属性:司法权不可转授(5)行政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是最终的,最权威的判断权.司法的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正确适用法律.【但是这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政策和依法办事的关系.

3. 守法略:看书上的.很有可能考选择题.

4. 法律监督: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我国的法律监督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去年已经考过大题,今年应该不会再考,但是要注意可能会出小题。

法律解释:⒈概念: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所做的说明。⒉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④法律解释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Ⅰ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负责的法律解释体制.1 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2在法律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基础3在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Ⅱ.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它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运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国家军事机关的解释也归为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查院的检查解释以及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法律推理:⒈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⒉特征: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2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④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⒊实质推理:指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其特点为: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2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3辨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辨证推理过程④辨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进行研究而作出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法律关系:⒈概念: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⒉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具体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⒊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根据宪法建立的)、普通法律关系(根据宪法以外的法律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2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3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⒈概念: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权力而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⒉分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⒊法律责任的构成:1主体: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2过错: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3违法行为:违返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力界限行使权力和侵权行为的总称④损害事实: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⑤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1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后要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等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以及对行为有害的既往追溯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违法责任之前,要确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要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3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④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反对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⒌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法律责任。要注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是免责理由,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身就不具有责任,所以谈不上免责。

法治原则(一)权利保障原则:⒈尊重和保障人权:1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2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1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立法资源3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凡是,消除歧视与偏见。⒊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法治原则还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利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三)法治国家的标志: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四)法治国家的条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五)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要求: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与有效性、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培养。

法律与社会:(一)法律与生产关系:⒈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基本内容、发展变化。⒉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二)法律与生产力: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法律对社会生产力具有最终的依赖性;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⒈他们在经济基础、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意志上、追求的社会目的上是一致;他们在意志属性上、表现形式上、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上、二者的稳定性程度上不同。⒉相互作用:1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手段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④不能把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对立起来,也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2种社会调整方式。(四)法律与道德:2者相互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⒈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2社会主义道德是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⒉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中国法制史关于琐碎易考知识点

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

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

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

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

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

种:告诉和举劾。

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

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

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眚”,在秦朝被称为“不端”。偶犯在西周被成为“非终

西周时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

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分析386页;西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

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西周六礼中的“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纳征或纳币”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立,至西周则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西周最

高司法官名为大司蔻;西周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均金,民事案
件交纳的诉讼费为束矢,西周时首创五听。

郑国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其此谓之乎)的反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要分明哪句话是叔向说的,哪2句话是孔子说的,实际上把叔向说的话记死就行。

汉朝的《附益律》是为了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是为了抑制官吏随意提升品级,《上计律》是为了考核官吏业绩,《汉官旧仪》是规定官制的。

汉朝有传复制度即在审讯取得口供以后,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西汉被告的口供称为“辞服”。

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

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三级,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

曹魏律和大业律为18篇;晋律和北魏律为20篇;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义,宋刑统都为12篇,其中开皇律和唐律都为12篇500条。

北周规定流刑为五等,北魏增加鞭刑与仗刑,北齐北周继承使用。

宫刑的废除始于北朝西魏,北齐时最终废除了宫刑。北齐时正式设立了大理寺,大理寺由廷尉扩大该称而成。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封诊式(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序等),法律答问
(相当于后世的律疏),廷行式(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即判例);两汉时期,以律,令,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单行禁条),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行为为:律,令,科(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比,格,式;北魏编有《别条权格》,东魏编有《麟趾格》,但是他们都是刑事法律性质,不用于隋朝和唐朝时期的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唐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性质),式,典。

唐朝私贱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唐朝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成丁的年龄为21-59岁;唐朝还规定

国有土地主要是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是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

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三级,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
了州;宋朝的地方机构分为路,州,县三级。

晋律又名泰始律又名张杜律,以“刑宽禁简”而著称,也是三国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同行全国的成文法典。

北魏律是“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成,这个你可以这样记。综合比较,北魏律在指南上是在晋律后面讲的,你可
以看成是“综合比较晋律”,而取精用宏则可以想象为“取晋用宏”,这样死也不会忘记了:)

北齐律是代表三国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法典,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开皇律就是以北齐律为基础制
定的。开皇律的特点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秦时的课→汉朝的科→北魏的格;东魏《磷脂格》,北魏始以格代科;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式”为形式的法典。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八议在曹魏时正式入律,这个你可以记为“曹操这个王八蛋也就是曹王八对应曹
魏时八议”;官当在《北魏律》时正式入律,可以记为“为官”因为官当制度是为当官的设置的,同时指南上也提到
官当也规定在陈律中;重罪十条规定于北齐律中;北齐时废宫刑,增加鞭刑与仗刑,并改廷尉为大理寺,大理寺在清末司法改革时被改为大理院。

三国南北朝时期首立死刑复奏制度与登闻鼓直诉制度。

北魏重枷,大仗逼供;南梁测罚,南陈测立。

封建五刑制度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

武德律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贞观律标志着唐朝的基本法典即告定型;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成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

隋朝流刑分为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即1000-1500-2000;而唐朝的流刑在隋朝的基础上长度提高了1000里,且要服劳役,即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唐朝和隋朝一样都是以500里相差,另外唐朝还有加役流(流3000里,加劳役3年)以作为死刑的宽贷刑;隋朝和唐朝的徒刑一样(1-1.5-2-2.5-3年分为五等各以半年相差);隋朝和唐朝的仗刑一样(60-70-80-90-10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隋朝和唐朝的笞刑也一样(10-20-30-40-5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元朝改变了隋唐朝以来的笞仗刑,具体表现在仗刑分为67-77-87-97-107五等,笞刑则以7为起数分为六等即7-17-27-37-47-57,因此元朝这个变态的民族的笞仗刑一起分为11等。

唐朝时,借一般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的消费借贷,因为古代都提倡帮助他人,所以借一般是指借去用,就象我们小时借别人橡皮擦一样,所以借指的“使用借贷”,借来用以后,原物仍然存在,而消费借贷则是把别人的东西借来消费掉了:)有息的借贷成为出举,无利息的成为负债,这与我们今天的思维正高相反。

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管会同审理,成三司会审;派出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则称为三司史。

明朝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因为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明九卿会审指的是六部尚书与左都御史,通政使与大理寺卿。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遍敕开始于北宋太祖《建隆新编敕》

遍例开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南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遍《淳熙条法事类》,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南宋颁<庆元条法事类>时成为法定刑,至明朝时<大明律>正式入律,至《大清现行刑律》删除。
从夏商至三国南北朝时期,因为时代比较久远,指南上和分析上只关注他们的刑事立法,而基本上没有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因此,关于刑罚制度我从宋朝时谈起。宋朝的刑法制度包括折仗法,刺配刑,陵迟刑三种;元代的刑罚比较残酷,主要的是讲唐朝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了以七为尾数,因而使笞杖刑由十等变为了十一等,还有就是它的烧卖银(杀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明朝是个变态的朝代,创设充军刑(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创设臭名昭著的廷杖制度;清朝主要是发遣制度(比充军重的刑法,明朝发遣的只限于军官和军人,永远不得会原籍;清朝发遣的范围扩大,但是有机会返回)。

宋朝的监察制度(重要):监察御史(察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京外官吏,殿中侍御史(殿院的长官)负责监察廷殿内的官员活动,侍御史(台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中央百官。选择题可以出为:负责监察中央百官的是侍御史或者出成是某某的长官。

宋朝首立审判分离制度与翻异别推制度(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构审理称为别移,犯人翻异不得过三);宋朝在民事诉讼上规定了务限法(每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受理民事案件,其他时间不受理)。

在财产继承方面,宋朝有很大的进步,宋朝沿袭以前的遗产兄弟均分制,并且首次规定在室女可以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规定了户绝之家财产继承的办法(立继从妻称立继,立继从尊长称命继);元代法律始正视奸生子。

宋朝将一般卖卖称为绝卖,而将先预付后收取物价值的买卖称为赊卖;宋朝时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与我们现在相反,真是郁闷!宋朝的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至定型;元典章以六部分篇是大明律的滥觞,大明律附载五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已经有先例,元典章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而是地方政府颁布的.

在婚姻与继承制度方面,元朝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婚书是成立婚姻必备形式要件,同时,元代始为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明代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元代宣政院主管僧人刑民案件;大宗正府主管蒙古人案件。

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后来将律例合遍为一书,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和遍的先河;大明会典乃仿<唐六典>而做,其中的<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方行政结构分为省,府,县三级,明朝刑部设十三清吏司,而清朝刑部设十七清吏司.

清朝秋审,朝审皆源于明朝的朝审;大审为明朝独有.

清朝顺治时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雍正时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时颁布<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集大成者;大清会典(编撰原则是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开始于康熙,终于光绪,经历康熙,雍正,乾隆,嘉靖,光绪五朝;则例自清朝康熙始制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在诉讼程序上,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徒刑案件由督抚作出判决(意即州县长官只能处理笞杖刑案件,督抚只能处理徒刑案件,其他案件都要上报更高级的机构审理);死流刑案件则要上报刑部;发生在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审理,由皇帝勾决。

发谴乃清朝独创,指南上说充军乃明创造,但是分析上说充军“存在于宋元,至明广为运用”。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琨)〉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关于审级:清末为四级三审;北洋政府为四级三审和清朝一样;南京国民政府为三级三审制,第三级为法律审;
工农民主政权为四级二审制;抗日民主政权为三级三审制;解放区民主政权为三级终审制(大区,省,县三级)。

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时期“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一刑轻法,这样记!把开头几个字记死!什么时间都能想起来。);秦朝“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缘法严,我是按缘法严记的,现在不知道多牢固,怎么也忘记不掉。);汉朝“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明朝“刑乱国用重典,明刑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修宪法的指导原则为“大权统一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领事裁判权以1843年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中;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以1868年在《上海洋径滨设官会审章程》中确立;观审制度于1876年《烟台条约》中确立;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颁布《十九信条》;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1912年颁布《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并未施行)是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太平天国的刑罚分为枷,杖,死刑三种,死刑分为斩首,五马分尸,点天灯三种,由于战争,没有徒流刑;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叫做“合挥”。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而《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意即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但是因为袁世凯解散国会,该草案并未在国会正式通过;《中华民国约法》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它取消了国会制,设立“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行使立法权。这一快很可能出选择题例如“规定设立立法院的是?”“规定由参政院行使立法权的是?”“下列哪些宪法是三读通过的?”:)

《大清现行刑律》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大清新刑律》附录有《暂行章程》;《暂行章程》在北洋政府袁世凯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中被取消;北洋政府始引用大量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做为审判的依据。
规定五院制政府组织形式的是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私营,合作”三种方式的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是《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在土地革命时期,《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前期的代表;《兴国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的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后期的代表。

《井冈山土地法》的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即把农民的土地也给没收了:)错误不可饶恕简直!2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3禁止土地买卖;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在《兴国土地法》中得到了纠正,但是另外2年未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有左倾错误即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规定“浪费罪”的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设立“劳动感化院”的也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汉奸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物罪”规定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制度”都出现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管制刑”创设于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1.从周天子而下,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 各级诸侯等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种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的宗主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

关于礼法:
1. (关于礼的大题,如果出到了,就按我下面的1,2,3点做答,怎么也跑不出这个范围,针对题目的不同,要有取舍的组织答案)概述:礼在夏朝就已经存在,西周经过周公制礼以后,礼有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当时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到了战国时期,礼逐渐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了解,答题不一定要答上去)
2. 礼指的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1)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2)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结为“尊尊君为首”和“亲亲父为首”;具体的礼仪形式指的是五礼即吉凶军宾嘉这五礼。
3. 礼与刑的关系:A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奴隶制法律体系。(1)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2)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侧重于事后的处罚。B: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用。礼适用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平民百姓和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礼不下庶人”意指不同的社会关系适用不同的礼,不同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这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相反,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处罚,对庶人更是如此,因为礼强调的是适用的等级差别;“刑不上大夫”指的是1制定刑法的目的不是针对官僚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庶人2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

关于法经1. 魏国李奎制定。
2. 内容: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制法经。
3. 法经的内容:(1)在篇目结构上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2)在内容上1盗法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2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罪犯的法律规定3杂法重要规定了六禁④具法是关于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4. 法经的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比较系统,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于西汉文景刑制改革
背景:西汉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改革提供了原动力,黄老学说的盛行和约法省刑的推行为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
改革内容:1.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改革了墨刑,濞刑等刑罚,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但是改革不尽理想,有由轻改重者(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死刑);2.景帝在文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笞刑数量,改革刑具,规定受刑部位,笞仗规格以及行刑途中不得换人等.
意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刑罚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关于西汉时的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
上请原则是汉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是中国古代一种影深远的特权法.所谓上请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的司法机关处理,而应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于其减免刑法优待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指汉朝法律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都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的制度.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隐匿卑幼的死刑犯罪行为的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

春秋决狱
是西汉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它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指的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做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做为审判疑难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从而对案件做错裁判.它兼顾事实与动机是合理的,但是它片面追求动机,以心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又以儒家道德观念做为心的尺度则是错误的,往往在实践中带来任意比附,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法律制度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晋律增加“法例”因此在晋律中“刑名”与“法例”是并存的;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准五服以制罪: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五服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不仅确定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法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犯服制逾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逾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该制度确定了后世的法定亲等制度,影响直至明清。

官当
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

八议
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以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之罪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1.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于法的统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12篇,500条.3.用刑持平,唐朝规定的刑罚比前代都大为轻省.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历史地位:1.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吸收了秦汉以来的立法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3.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大多参考唐律.

唐六典: 1.唐六典是玄宗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管制的政书;2 在形式上唐六典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以”以官统典”为原则,以”官领其属,事归其职”为修订方法,分为治,礼,教,刑,政,事职六部分;3在内容上涉及三省六部封建机关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官员选拔等各方面,并有关于各方面历史沿革的注释.4.意义: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成为记录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保辜制度:1.唐律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保辜制度.2. 保辜制度指的是在伤害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的,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 被害人在辜限外死亡的,加害人以伤害罪论.3.意义: 保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制度,它一方面力争正确确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辜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在内容上, 宋刑统沿袭唐律疏义,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 宋刑统取法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朝的重法概述:
1.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2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厉惩处犯罪的窝藏之家,消除盗贼犯罪的社会基础;英宗颁布重法,强调重法的追溯力,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颁布<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3.后果: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用非常之刑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不仅加重了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次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折杖法:
宋太祖创设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注意:不是为宽待死刑而设立)。内容:1把笞杖刑折为臀杖2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3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④加役流折为脊杖并就地配役三年。意义:虽然使刑罚有所宽缓,但是仍然有弊端,如对轻刑犯的危害还是很严重。

刺配刑:宋太祖创设刺配刑以宽贷死刑。
明大诰:
1.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明太祖特创大诰,作为刑事特别法.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刑事特别法而颁行天下.2明大诰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4篇.3.明大诰的特点是滥用酷刑和将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4.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它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架空.

清朝以及清末法律制度

秋审制度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2秋审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3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以后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况处理.4.意义: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大清现行刑律:
1.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清末的日期都要记.每年都考.清末以前的日期不用记)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2.内容: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其性质分为三十门; 3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在科刑④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将主体刑法确立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⑤增加了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新罪名3.意义:该法典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做更改,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而已,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上都算不上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特别要记住该法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而大清新刑律附的是暂行章程.还要搞清楚,古代中国的哪些刑罚在此法中被删除以及它的刑罚体系.)

大清新刑律:
1.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并为施行.2.内容:1在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条文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2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刑法学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制度等.3.意义: 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是它同时又是同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

钦定宪法大纲1908由宪政编查馆制定;十九信条由资政院于1911年制定,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都由修订法律馆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和编.具体的分工是修订法律馆负责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礼学馆负责亲属与继承二编.

礼法之争:
1.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等为首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2.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存留养亲,无夫奸,子孙违法教令,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3.理法之争的后果的法理派的退让与妥协,在大清新刑律中附加了暂行章程.4.礼法之争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代的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一.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贯彻”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2.在内容上.体现出封建法律专制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典编撰形式上.清末修律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颁行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没有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影响: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 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点奠定了基础3. 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现代化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 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帮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临时约法>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的权利.3.规定对临时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继续肯定临时约法确定的责任内阁制.2.规定设立国会委员会,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的职权进行限制.3.限制总统任期.

中华民国刑法

概述:国民党政权以1928和1935年公布了2部刑法,1935年的刑法被称为新刑法。新刑法和1928年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犯罪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起保安处分制度。
1935年刑法即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是: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轻从新主义”,但是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法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从刑分为剥夺公权和没收.4.保安处分是新刑法中的专门一章.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次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以及有犯罪或妨害社会次序嫌疑之人。其方式有拘禁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与补充。
调解的原则是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一般是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的方式主要是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四种。调解的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善良方式习惯。人民调解制度意义重大,它有利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团结,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处理重 大刑事案件,是人民司法的重要补充。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原则的发展:工农民主政权:分清首要和附和,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定罪→抗日民主政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障人权原则、反对威吓报复→解放区民主政权: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即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外交政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即对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制度、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方面做了规定…….我这只是写了最简单的记忆,先把大的主干记住,然后记展开来的东西,就简单些.

法制史部分到此结束,但我这WORD的内容还不能说把考试东西全包括进去了,还有些东西,指南和分析上有明确的阐述,打出来没必要,我就没有整理,因此,凡是涉及到这WORD上有的东西,你尽可以我这答案为准,不需要管书上的。背就拿着我这打印稿背!看书只会浪费时间与犯迷糊。但是在背这的时候,也要认真看指南与分析,特别是大串讲上的东西!差缺补漏,指南与分析上凡是分了很多点的地方都是很重要的,很可能出大题的,因此对于法制史的复习要做到全面!特别是法制史关于民主政权的那几章,土地立法和宪法的内容都可能考大题!全要背住,不怕一万,就怕一万,万一考到而自己没背,那可是8-9分。特别是民主政权时期的各个宪法文件,由于指南上分点叙述的,所以一定要记住,以防万一。

刑法学总则

    本部分重在对《指南》《分析》《高教版刑法学》《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阐述刑法学总则部分的重大理论问题,对于指南上和分析上已经很明确了的问题诸如累犯的构成,假释、减刑、缓刑的要件等问题上没有浪费时间;但是由于法律硕士的考试很大程度上在考察记忆能力而不是理解能力,因此对于本部分没有挑出来而指南上有详细阐述的东西也需要重点掌握、加强记忆。

一.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司学);以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1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

三. 犯罪构成:1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指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2派生的犯罪构成指加重的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相结合,共同构成使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

五. 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2类.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动作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指行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行为:(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来源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2.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归根到底在于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如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六. 不作为犯的区分:纯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为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七. 关于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它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标准和派生的结果。

八. 关于处罚问题: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两码事,绝对不能混为一谈。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在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到底是否实际给于行为刑罚的问题;免予处罚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的是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不是免予处罚(因为未成年人的很多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构成犯罪)。

九.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而以个人犯罪论处的三种情形:为了犯罪而设立单位的;单位设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业;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十. 犯罪主观方面:(1)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2)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3)1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的载体,而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决定性因素2意外事件的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客观上的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联系,即这种结果不是由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与客观事实相反。因为轻信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或相信凭借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化险为夷,或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能够转危为安④直接故意的希望具有如下特征:目的明确,态度积极,意志坚决;间接故意的放任有如下特征:不追求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防止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意识的导致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的特点,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标志。⑤如果预见到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确信事物发展的结局是单一的,固定的,由于不存在的放任的余地,不可能是放任,只有在危害结果发生或不发生的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才谈的上放任。⑥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⒈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同时也认识到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条件,实质上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不发生为前提。⒉意志上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不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寻找各种条件力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反对危害结果发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本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行为人对违反规定都是明知故犯,但是行为人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中的积极追求,间接故意的放任,疏忽大意的疏忽,过于自信的自信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⑦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具有预见义务的”,而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与预见义务要依据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与行为时的具体条件,而不是参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可以分三步进行:⒈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⒉他该不该认识到?⒊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如何做的?】

十一. 如何判断放任还是否定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行为人明知这些防范措施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十二. 关于教唆犯:教唆犯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有些教唆犯虽然制造犯意,但其意图并不在于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在于报复他人或报复社会,从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关心。仅仅教唆他人实施不确定的犯罪并不能构成叫教唆犯;对仅引起犯意,而没有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应按教唆犯处理,教唆他人实施此罪,又向他人传授彼罪犯罪方法的,应数罪并罚;对以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对教唆他人犯罪后又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以吸收犯从一重处断。

十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传唤仍然具有不可违抗的性质,行为人被传唤而供认罪行的不能构成自首。

十四.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从性质上看:是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与意图的;从量上看,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虽然存在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主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于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出于本身的主观愿望主动停止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主要包括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和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三种。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完成的犯罪。

十五.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在看待行为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定性时,应该把犯罪行为理解成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

十六. 犯罪集团: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规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犯罪分子的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十七. 关于折抵刑期的问题:凡是犯罪分子被限制了全部人身自由的,原则上都要折抵刑期。羁押是指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况,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方法,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原则上不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话,则可以折抵刑期。

十八. 关于刑法的适用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是具有先后顺序的,并且具有排它性,即能适用属地原则就不考虑其他的原则,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其他的原则。属地原则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属人原则适用于国人领域外犯罪,即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要注意,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于追究;而保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般而言,不适用我国刑法,只有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才适用我国刑法;普遍原则只有在前三项原则都不适用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

十九. 关于附加刑的执行:1.罚金的执行:1选处罚金: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3并处罚金:判出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罚金刑④并处或单处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⒉没收财产:1并处没收财产: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时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择一附加适用罚金或者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二十. 关于追诉时效:⒈追诉时效的起算: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一般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着手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指继续犯或连续犯如非法拘禁等)的,从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⒉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⒊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是指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2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和犯罪人犯罪以后逃避侦察或审判的。三者要严格区分开。

二十一. 犯罪未遂的分类:(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二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自认为是否将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形态2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犯罪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拿白糖当砒霜杀人)与对象不能犯未遂(把尸体当活人强奸)。

二十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1)相同点【目前责】: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2)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除了人的违法犯罪以外,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紧急避险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④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对第三者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⑤主体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紧急避险则不适用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而假想防卫或假想避险的罪过只能是过失!】

二十三. 关于死刑的限制: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要注意流产的情况),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④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十四. 共犯理论:(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个以上的自然人或2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与单位,但是自然人要成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为了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个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可以由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存在分工的方式构成)3主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此共同过失犯罪,实行过限行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的结合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特别注意在存在3个以上的犯罪人的场合,例如甲与乙商量贩卖毒品,于是甲和乙购买了毒品,然后乙又去找丙帮忙运输毒品,此时,如果题中没有提到乙告诉丙他是和甲一起购买的毒品的话,则甲与乙,乙与丙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他们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在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场合,各犯罪人之间必须要有犯意联络,联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既没有直接的又没有间接的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分类:我只讲事前和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按照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做出的分类。所谓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判断着手的标准是“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定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不是着手。(4)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除犯罪既遂以外,任何一个犯罪未完成形态都只能在预备,未遂,中止中居其一,三者不能互换也不可逆转即成立预备就不考虑未遂与中止,成立中止则不可能成立其他形态。1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因此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而言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意即有一个共同犯罪人达到既遂,则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成立既遂;2未遂:前提是共同犯罪没有全部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要有一个共同犯罪人着手,就视为整个共同犯罪已经进入着手状态;必须是整个共同犯罪在已经着手后而未能得逞意即未能既遂;单个人因为有悔意而中止犯罪的,而其他共同犯罪人依然没有放弃犯罪的,单个人不能成立中止而只能归于未遂;3中止⒈及时性:盗窃既遂后返还原物的不能成立中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⒉犯罪明显告于段落归于未遂后,实施抢救被害人行为的,不成立中止2有效性: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有效阻止了其他人犯罪,使整个共同犯罪都没有既遂的,这部分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中止的效力仅及于中止者即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了整个犯罪的人本人。【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而对其提供帮助的,都构成共同犯罪;特别要注意挪用型犯罪中,例如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只有在指使,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公款的,才是共同犯罪;如果在取得公款时没有通谋,就算行为人事后用了公款,并且知道该款项是挪用来的,也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十五. 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此部分我不再獒述,书上都有,要特别注意中止成立的条件。要特别注意只要是行为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而出于本人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即使该犯罪实际上已经不可能达到既遂,行为人也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二十六. 罪数形态: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在罪数形态中,在刑法理论上,想象竟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是刑法分则还有许多例外,对于刑法分则有特殊规定的就不适用想象竟合或牵连犯的处断原则。(1)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它的最大特点是犯罪行为和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并存!也即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发生,同时停止。要注意把继续犯和状态犯区分开,状态犯和继续犯最大的区别是“状态犯是犯罪行为一经既遂就停止,而不法状态却一直存在”,非法拘禁、窝藏类的犯罪,遗弃罪等是典型的继续犯;而诈骗罪,盗窃罪等是状态犯,因为诈骗行为一旦既遂即停止了,而犯罪人不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不法状态却一直存在着;还要注意把继续犯和连续犯区分开,它们的最大区别是“继续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而连续犯是数个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的联合体”。2想象竟合犯:它的最大特点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所以实质上一个行为而导致了法条竟合;要深入理解想象竟合犯必须把握一个刑法学原理即“一个行为只可能构成一个犯罪,不可能构成几个犯罪!否则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刑法学的整个罪名中,只有一个条文是例外,那个条文规定行为人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2个不同的罪名,但是那属于极端例外的情况。3 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有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能构成,也即加重结果具有法定性。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致人死亡的,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除致人死亡的以外,致人重伤,致被害人自杀等等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不属于结果加重的范围,而属于量刑情节范围;基本犯罪构成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而独立存在。对于结果加重犯要多看刑法分则条文,多加留意,自然就记住了,不可能错的。关于处断的一罪略,书上有,也不是太重要。

二十七. 数罪并罚理论:1.概念: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2.数罪并罚的特点1必须一行为犯有数罪,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罚以刑法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为适用数罪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和范围决定应该执行的刑期。3.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整体上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相对独立是指只要数刑中有附加刑,就必须适用并科原则即使附加刑必须执行)。4.限制加重原则的限制:数罪并罚时,判处管制的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5.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如果性质相同即触犯同一罪名的,不需要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要数罪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该漏罪性质与行为人被判处的正在执行的罪是否相同,均应该对漏罪单独作出判决,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并罚;3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该漏罪既指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罪也指刑满释放以后才发现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而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漏罪”是不一样的。切记):⒈如果漏罪和新罪属于不同种罪,则应该数罪并罚⒉如果漏罪和新罪属于同种罪,则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即可。④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要撤消缓刑,直接适用刑法总则69条的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注意:在这里,由于刑罚并没有被实际执行,不涉及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漏罪要在“考验期内”发现才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则不能撤消缓刑,也不能数罪并罚了;而对于新犯的罪,只要是在“考验期内”所犯的,即使考验期满才被发现,也应该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切记】)⑤在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⒈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撤消假释,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数罪并罚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撤消假释,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对于漏罪要在“考验期内”发现才撤消假释,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则不能撤消假释,也不能数罪并罚了;而对于新犯的罪,只要是在“考验期内”所犯的,即使考验期满才被发现,也应该撤消假释,数罪并罚!切记】)⑥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同种还是异种罪,都应当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⑦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数个新罪:应当把新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数罪并罚⑧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罪分子被发现漏罪并又犯新罪:应当在对漏判之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先,新罪后的顺序进行两次数罪并罚。

二十八. 各类刑罚的期限、起算时间以及各种限制: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以后刑期之内;3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慢之日起计算;④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⑤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一年;⑥刑罚的执行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⑦罚金强制缴纳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有能力缴纳罚金、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拒不缴纳罚金、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已过;⑧罚金随时追缴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是指无论是通过分期缴纳还是强制缴纳,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都无法全部缴纳罚金)、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缴纳罚金的原因是他们隐瞒或转移财产致使对他们强制缴纳不成,因而在任何时候发行他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⑨罚金减免缴纳的构成要件:仅有而且只有在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从而缴纳罚金有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所谓缴纳罚金有困难是指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缴纳罚金以后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形;⑩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构成要件: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付的正当债务,非正当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必须请债权人请求(注意:偿还债务并不需要人民法院批准,只要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实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剩下的财产才能没收)【要注意搞清楚没收财产的“财产”的内涵,该财产是指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并且要把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没收财产没收的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家庭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例如走私犯罪分子走私所得的财产)应该追缴,这里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中的财产范围;违禁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禁止流通物等)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例如供抢劫用的汽车,供抢夺用的摩托车,供盗窃转移赃物用的交通工具等)应该予于没收,这里的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中财产的范围】

二十九.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期限:(1)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次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次序,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这样理解:故意伤害和盗窃都可以被判处死刑,当然也有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咯) (2)期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任何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三十.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1)累犯前后实施的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没有限制;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2罪被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条件,而构成再犯,前后2罪不必须要被判处一定刑罚;累犯所犯之后罪,一般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2罪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2)累犯的处罚:应该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三十一. 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1)假释与减刑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次数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方法不同(2)假释与缓刑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时间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三十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只对不特定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指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赦免。区别在于: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特定的犯罪人;大赦既可以赦其刑,也可以赦其罪,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也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以后;大赦以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以后再犯罪则可能构成累犯。

刑法学分则
本部分重在整合刑法典条文与司法解释,参考《刑法学》《指南》《分析》《刑法一本通》,重在对重点罪名也即很可能考法条分析的罪名进行分析,因此需要将本部分与法条部分结合起来看。考试时可以本内容为准:)

罪状:
简单罪状:“故意杀人的。处死刑………”这样没有详细对犯罪行为具体方式进行详细叙述的,都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处……..”这样对犯罪行为具体方式,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叙述的,都是叙明罪状;空白罪状:所谓空白罪状是指不直接叙述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法的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的特征,“引证”的仍然是刑法的条款,而空白罪状指出的违法的法律是刑法以外的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裂国家安全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需要掌握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本罪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煽动他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而予于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认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为接受,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罪论处;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特定物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行为人以放火的方式企图杀害特定的人的,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这里是典型的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挟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航空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视为挟持航空器。行为人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强行控制航空器的,以挟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单纯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对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的方法挟持航空器的,不数罪并罚,仍然定挟持航空器罪;因为人在控制航空器以后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的,应该数罪并罚;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已经着手挟持航空器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控制航空器的,是犯罪未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枪支弹药管理法律规定,私自藏匿配备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2必须是厂矿企业的生产作业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或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时,才以本罪论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破坏社会注意市场经济次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放假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四种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本罪是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伪劣产品尚未出售,货值金额达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但与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金额达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论处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于窝藏转移的,以窝藏、转移赃物罪论处,事前通某的,以共犯论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的,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要把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区分开,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2类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所涉及到的药品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如果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教大的行为1索取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2收受他人财物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经谋取到,均在所不问;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利用内幕信息非法卖出买入证券或从事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和投资人对证券、期货信息的平等知情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是内部没公开的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利用了内幕信息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是希望获利目的的实现④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采用隐瞒、掩饰其来源的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次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银行和金融机构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隐瞒、掩饰其来源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如果与上述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表现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抗税罪:纳税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次序,又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上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被侵害的对象是依法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暴力方法”是指对税务工作人员身体实施强制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胁迫方法”是指对税务人员进行精神强制,使之无法履行税收职责;犯罪主体为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抗税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抗拒交纳税款。如果在抗税过程中因过失致使税务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情节严重的抗税罪论处,如果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数罪并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表现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的其他发票3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本罪只限于虚开的行为,不包括具体的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偷税,而虚开用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认定为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处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主体是个人与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P刑法一本通207面。

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教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组做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定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自己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出版单位为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提供帮助、方便的,以共犯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以不正当的手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法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里的“掌握的商业秘密”指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是行为人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次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在指刑法分则规定以他人死亡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过失犯罪,如犯过失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致人死亡的,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而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法条竟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视行为人主观有无过失,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或不敢抗拒的方法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猥亵”是指行为人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使行为自己或同伴得到性欲上的刺激或满足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强制猥亵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字,也可以是妇女),一般是男性;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其加重情节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本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本罪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定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挟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以勒索他人或挟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绑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绑架罪的既遂采取控制说,即行为人使他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失去了人身自由即为既遂,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不是既遂的条件。

在拐卖妇女罪中,行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均构成强奸妇女罪;其加重情节“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杀害的情形,行为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进行故意伤害、杀害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本罪的既遂不以行为人卖出妇女得到价款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完成拐骗,绑架,出卖,收买,贩卖,接受或者中转行为的即构成既遂;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前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出卖满14周岁的女性亲属或其他不满14周岁的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者出卖拾捡的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的,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于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轰动的行为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加重情节为:国家机关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行为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现报复陷害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悲观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到达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达到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即了,暴力手段是取得财物的手段),胁迫(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现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或其他方法(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或者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保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窃取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还是赠送他人,转交给集体,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情节。【司法解释中或其他条文中关于盗窃罪的要掌握死特别喜欢考】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的事实(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或隐瞒真相(对受害人掩盖某种事实,使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似乎“自愿的”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类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以外,其他的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指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被害人可以立即发觉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在夺取财物时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也可能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是丧失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将财物夺走)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公私财物(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基于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所有人一时疏忽遗忘于某地但是记得地点或场所的财物)、埋藏物(个人所有的埋藏物或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和交出)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代为他人保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2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但是威胁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实施,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规定期限以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我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实施威胁手段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

招摇撞骗罪: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和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骗取非法利益,如骗取金钱、待遇、地位、荣誉和玩弄女性等)的行为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3此种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彼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为故意,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按诈骗罪处罚】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做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为结果犯,凡是过失犯罪都为结果犯。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2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3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间有因果联系;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营利性的诊治活动;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对于非法行医的损害后果则是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不一定要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才构成犯罪,因为多次取缔仍然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获利较大的也可以构成】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产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它的范围一定要搞清楚见法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或经手等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例如承包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受贿罪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方式中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索贿、受贿的都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指有形的金钱财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诸如提升职务,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构成要件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必须以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3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受贿行为构成斡旋受贿,都必须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员。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和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其受到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而故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各罪辨析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⒈主观故意不同:强奸罪以与妇女发生性交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⒉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未遂的也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⒊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主客体不同)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⒉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行为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⒊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区别:⒈行为对象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⒉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伪证;诬告陷害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⒊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⒋行为内容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内容是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内容只是陷害他人⒌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发生在立案以后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以前。

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⒉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⒊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追究活动的行为⒋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⒌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⒈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盗窃罪的行为人在没占有公私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⒉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他人所有、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⒊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⒈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了资金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职务侵占罪饿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⒉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⒊犯罪故意不同:挪用资金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⒈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⒉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⒊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挪作其他公用⒋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之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指特定款物⒌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行为分为三种情况;挪用特定款物罪则不仅需要有挪用行为,而且还要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⒈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⒉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与公物⒊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⒋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⒌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⒈主体范围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⒉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贪污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⒊行为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⒋行为方式不同: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侵吞、窃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的财物。

民法学
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3.变更: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入伙无效,入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有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三种形式,退伙人对其退伙期间合伙所负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4.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享有所有权;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进行。5.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负责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6.债务清偿: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所得盈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人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则是按份责任;清偿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以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也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中的应有份额,这是为了稳定合伙关系④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出资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此处与民法通则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对其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法人的范围:法人是能独立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所以法人的组织体不需要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能独立存在,因此,在组织上必须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诸如工厂的车间,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母公司的子公司属于法人;2.法人的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的机关无须专门授权,就能形成、表示或实现法人的意志。3.法人财产与责任: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发起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本身的责任是无限责任,法人负有以自己所有的或管理经营的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所以“法人负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应当把法人本身的财产与法人成员投资的财产以及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开来。4.非法人组织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等。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点: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以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该民事行为无效;2.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时不能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3.意定性:条件是当事人依照自己意志选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不属于条件4.合法性: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条件违背法律的,该民事行为无效5.目的性: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符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终止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特点:1.未来性:期限应当是将来确定发生的2.意定性: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期限不属于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3.目的性: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和终止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本质违法性,确定无效性,自始无效性。

系列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2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行为人如果没误解就不会为该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民事行为中欺诈的构成: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④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民事行为中胁迫的构成: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胁迫行为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5.民事行为中乘人之危的构成: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④危难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的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这只适用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第三人利益时)

代理:1.概念: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属于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应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不适用代理3. 代理权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而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依据授权人的独立意思表示就取得代理权4.代理权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④代理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6.转委托:1概念: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和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2转委托法律规则:转委托的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擅自转委托,没有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没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都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能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3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催告权为1个月,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仅有善意第三人有撤消的权利④代理中的连带责任:⒈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⒉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⒊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⒋委托授权书不明的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⒌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⑤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构成要件为: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无过错;后果: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⑥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⒉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至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⒋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事项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以后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诉讼时效以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以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为适用依据;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为适用依据④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于援用;除斥期间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于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⑤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计算,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各种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也不受时效限制,对物权的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止:1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情况【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适用条件:⒈必须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况⒉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⒊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指正在不进行的诉讼时效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失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适用条件:⒈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⒉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⒊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不满、超过、以后、以外不包括本数而以上、以下、以前、以内即上下前内包括本数)

物权: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物权的唯一客体),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和追及力,而债权无此效力;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保护是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以赔偿损失为主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⒈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都必须由法律规定⒉一物一权:在同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相互冲突的物权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时,要采取一定方式公示使社会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指物权变动经过了公示的,则产生依法可信赖的效力3请求返还原物的适用条件:⒈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⒉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⒊对动产善占有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⒋须有原物存在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点:1全面性:所有人得以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2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3弹力性(归一性):所有权内容可以自由伸缩④排他性(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二个所有权⑤恒久性:所有权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善意取得制度:1概念: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2构成要件:⒈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漂流物,埋藏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国有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⒉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我所有权和无处分权⒊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通过交易行为并且交易行为为有效)⒋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3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发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原动产所有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④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后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要件: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即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就是以留置物为标的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才行3留置权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法律禁止流通物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适用留置)

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做的变更;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债的主体变更主要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1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2在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即脱离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受让债权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成为共同债权人,与原债权人按约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如果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对此没有约定的,则视为享有连带债权3债权人享有的从权利,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以外,也一并转移给受让人④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就所转让的债权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⑤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和第三人)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1成立方式:其成立方式有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和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两种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债权人同意)2效力表现:⒈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承受的债务负责⒉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以外,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⒊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后,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须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发生效力。(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主要包括继承、企业合并、合同承受三种情形。

不当得利:1概念: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2构成要件:⒈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增加和应该减少而未减少⒉一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⒊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联系⒋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后果: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④⒈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利益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⒉受益人是恶意的,返还利益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⒊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利益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予于收缴】

无因管理:1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2构成要件:⒈须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公益事务,误把别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和误把别人自己的事务当做是他人事务而进行管理等都不构成无因管理)⒉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意即行为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替他人谋利益,即该利益没有谋取到,或者并没有使他人避免损失的,也成立无因管理⒊须无法律上或约定上的根据3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进行管理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活动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受到的实际损失】

要约不可撤消的情形: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消,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情形:1要约人撤消要约(注意:要约失效是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使其效力丧失,所以,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包括要约撤回,因为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2要约被拒绝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更改。

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当事人一方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实质上是当事人在定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3构成要件:⒈须存在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消的事实⒉须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过错⒊须他方遭受了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⒋须他方所受损失和一方过失行为具有因果联系④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种承担自应付的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缔约费用和准备履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造成的损失。

撤消权:⒈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于撤消的权利。⒉构成要件:1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2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以后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才有撤消权⒊效力:撤消权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债务人;第三人因此而免除的债务应该恢复履行;对于行使撤消权得到的利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⒈概念: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⒉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⒊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已造成损害3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④效力: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可对抗债权人;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到的利益归属与债务人,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撤消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消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撤消的,撤消权也归于消灭,此对于代位权也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⒈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⒉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业务合同当事人避免自己履行了义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用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基于一个合同而产生并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2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上没有先后顺序并且平均于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延期抗辩权,由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后,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了,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⒈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⒉意义:合同法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而自己履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双方债务均已至清偿期。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后履行方行使此权利的,可以一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履行了债务以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主张此权利的后履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⒈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危及其债权的,在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⒉意义: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方避免因自己先履行债务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⒊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3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④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⒋效力: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效力体现在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迟延履行,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了解: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担保的,应该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又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主张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⒈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担保法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⒉国家机关、学校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但是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提供保证。⒊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⒋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结婚的条件:⒈概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⒉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⒊形式条件: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调解无效而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3有eww、吸毒等恶习,教而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

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④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关于其他婚姻或离婚之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和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看我列的重点法条。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是个间接继承;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2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3主体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字直系血亲;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④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买卖合同:1性质:双务、双方、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2容考点:关于履行地点、方式、费用不明确的处理方式,见WORD版法条或指南;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责任承担的问题见WORD版法条或指南,在这我主要讲下“出卖人出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这个法条讲的是所谓的沿途叫卖,例如出卖人用卡车拉了一车电视机,穿行于各个省进行叫卖。这与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了送货地址或约定送货上门的买卖合同是有区别的。在约定了交货地址的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约定了送货地址的,即使已经交由第一承运人运输,在送达地址并由买受人验收之前,风险均有出卖人承担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使用费④试用合同: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是双方、单务、诺成、不要式、无偿合同2赠与人的法定撤消权: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⒉受赠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⒊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⒋赠与人的撤消权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一年内行使⒌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可以撤消赠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6个月内行使3其他的看《合同法》,赠与合同一起才几十条。

借款合同:1性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可以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是诺成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只能是有偿、诺成合同。2要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租赁合同性质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由出租人维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由承租人维修。这2个合同很重要,要看合同法或指南。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保管合同 :有有偿和无偿(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是无偿的)的选择性,非要式,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物因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的,如果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仓储合同:性质为诺成(仓储合同自成立时也即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有偿、不要式合同。标的物仅为动产。适用留置。

委托合同: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具有有偿和无偿的选择性。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为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只要受托人具有过错就可以。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人的极度信任基础之上的。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为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合同。其中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综合整个合同法,只有融资租赁是要式合同.权利人可以享有留置权的合同有5个即: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执行权,抵押权,质权,其他债权的性质,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一方未为给付时,另外一方不得留置的物。

关于知识产权,每年都会考,要认真看,但是只会考小题,这里就不总结了。都在书上或法条上,主要是要注意各种权利的保护期限,以及期限的起算时间和有些特殊情况。

关于继承法,重中之重,一定要背死。特别是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那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等。

对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可以参考指南,而背法条则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

关于重要的民法原理:公平原则,因此对于一切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或是无效或可撤消;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代理权行使规则等等;等价有偿原则,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任何人不能因为过错或没有付出而得到利益”“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害方的损失额”;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因此,没有公示的物权例如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等(要记住这点!!凡是没有公示的物权以及物权变动、关于所有权的分配、关于债务承担比例等内部约定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决定的);每一个法条背后都隐藏着法理,要多留意,多思考,多挖掘:)而违约责任则体现了严格责任和合同的相对性。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