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税务》杂志 2006年05月23日
企业所得税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企业所得税制还存在着“高税率,多减免,松管理”状况,在本质上未能解决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合理机制问题。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本身施工地点分散,流动性强,工程承包形式多种多样等行业特点,逃避税务部门监管,利用各种手段、途径、方法、从中减少应税所得,企图少交企业所得税。常见类型有:
1、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少计应税所得。从而少交所得税或以后以现金支出,用于职工福利、奖金“小金库”。
2、建筑安装、公路、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或跨年度工程部分项目已完工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实现,而按收付实现制或视成本情况确定工程结算收入,漏交企业所得税。
3、将国有施工企业毛利或增大成本支出,转嫁给下属集体企业或三产企业或联营企业,用于弥补集体企业或三产企业经营亏损,形成少缴国有企业所得税。
4、某些施工企业将其剩余材料销收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自制工程用半成品的销收收入、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不入帐形成帐外资金,搞“体外循环”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5、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人为调节利润,从而少计应交所得。
6、多转材料、周转材料、辅助材料的出库成本,从而加大当期工程结算成本,隐瞒了应税所得,形成了少交企业所得税。
7、某些施工企业应收帐款形成呆坏帐,且已作为支出、亏损处理,但在以后年度收回
时未作收入入帐,滞留帐外,或挂其他应付款,漏交了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计入从而少缴所得税。
9、在实行计划成本的企业,多转材料成本差异借差或少转材料成本差异贷差,造成工程施工成本加大,减少企业应税所得。
10、某些企业为了隐瞒利润,虚增招待费支出挂其他付款或招待费超出规定标准,超出部分仍作为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从而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11、某些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符合扣除条件或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全部予以扣除。
12、有些企业将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未作为投资成本,而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13、有些企业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将当期部分利润以预提工资、承包费用、利息、电费等名义挂预提费用,增加成本,减少利润。
14、某些公司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交税金。
15、按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润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润部分,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将其利差在纳税所得中扣减或变通处理,企图少计应税所得,少缴税金。
16、某些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支出超过当年纳税所得的3%部分,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仍作扣除;或直接向受赠人损款的支出也作扣除,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7、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是以期末转移资产所有权为特征,实质是一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其租赁费不应扣除。但量,某些企业借口政策不清,其租赁费予以扣除,漏交企业所得税。
18、税法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帐处理,予以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扩大扣除项目,利用各种方法调节应收帐款挂帐期限,作为坏帐。
19、某些企业将发生非正常施工结算活动的应收债仅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计提了坏帐准备金,或将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确认为坏帐,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
20、未按财政部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多提坏帐准备金或一个年度使用几个比率,减少纳税所得,逃避企业税收。
21、少报当期工作量,但其成本仍摊在当其,形成当其工程成本加大,未能配比,增大了扣除项目金额,偷漏了企业所得税。
22、某些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违背税法规定漏交了企业所得税。
23、为购建固定资产所筹资的资金,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了财务费用,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24、按税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当按计税工资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不予扣除,但某些企业为了调节税额,将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予以扣除或将其计提挂帐故意偷漏国家税金。
25、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或擅自扩大计提比率,企图少交税金。
26、某些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已经扣除,但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优待,却未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或由个别人领取私吞。
27、税法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据实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将全部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以及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费予以扣减,减少了应税所得。
28、某些企业将有些资本性支出列入费用作为扣除项目,故意偷漏国家税金。
29、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部分准予扣除,但是某些企业却将购置无形资产的支出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作为扣除项目,或不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多摊无形资产,减少了应税所得,少交了国家税金。
30、违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违反税收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3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净损失,在计算时予以扣除,但某些企业将其损失予以扣除,而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费挂其它应付款,有意扩大扣除项目金额,漏交国家税金。
32、税法规定,各种赞助性支出不作为扣除项目,但是某些企业在申报时故意作为扣除项目。
33、将集体福利设施及职工福利支出挤入费用。扩大了扣除项目金额,漏交了税金。
3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由于两档照顾性税率的存在,可能形成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但是某些企业却未按税法规定将分得的税后利润补缴所得税。
35、某些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20%或虽达不到20%但有重大影响的投资,不采用权益法核算,少确定企业的投资收益。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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