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维权故事:租用设备出故障巧用“索赔权转让”

记者谭茜琛

摘自《民营经济报》 2006年05月10日

  委托人:广尔中电子有限公司

  维权律师:谭伟红律师

  广州广尔中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民营企业,我是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05年10月18日,该公司欲扩大规模,增加数条生产线,但由于资金不足,遂与深圳某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按广尔中公司要求向A公司购买符合广尔中公司要求的生产流水线设备16条,租赁给广尔中公司使用;租期3年,承租人分10次交纳租金;在承租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租赁公司;出租期满,广尔中公司交足租金和有关费用后,租赁物归其所有;租赁物如有缺陷,租赁公司将索赔权转让给广尔中公司。合同签定后,租赁公司又与A公司签定了购买上述生产线设备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经广尔中公司确认签字。2005年10月30日,A公司将设备送到广尔中公司。运行不到两个月,这些设备就纷纷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

  受广尔中公司委托,我致函A公司,要求其维修设备并赔偿广尔中公司因机器设备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损失。A公司复函称,其是与租赁公司签定的买卖合同而不是与广尔中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广尔中公司应向其直接相对人租赁公司要求赔偿,而不应向A公司要求赔偿。我清楚知道,A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存在缺陷,如何保护承租人利益,法律规定了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及索赔权让与的规定。与广尔中公司老总分析过后,在广尔中公司的授权下,我代理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的代理意见主要围绕合同和《合同法》第240条、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展开,在有理、有据的分析之下,A公司与我方达成和解协议,悉数接受我方要求。为定纷止争,在A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情况下,我说服广尔中公司撤诉。由于未将关系搞僵,这半年多来,A公司的服务态度和质量都很好。

  在该案中,广尔中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出租人秉承广尔中公司的意志购买的,因此,发生质量问题,应向出卖人索赔。广尔中公司与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已约定将索赔权转移给广尔中公司,所以广尔中公司有权向A公司索赔。另外,租赁公司并非不负任何责任,其应当协助广尔中公司向A公司索赔。
  [律师提醒]

  1、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是指如果供货商迟延交付租赁设备或者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出租人除有过错外不承担责任

  2、索赔权让与,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出租人将对出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这说明,虽然出卖人和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为租赁物实质是应承租人要求购买并供承租人使用的,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约定转移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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