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合作业务应如何缴纳税款

 

摘自《中国税务律师网》 2006年04月24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计划用本公司的产品与他人进行合作经营。我方出设备(产品),对方出场地,并由对方进行经营。运营中的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由对方承担,我方仅承担设备维修方面的费用。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的收入进行分成。(收入减除流转税之后,五五分成,税金由对方统一计算缴纳。)请问:这种合作方式,是否属于股权投资?合作双方应纳哪些税费?
 
  答:你公司所述合作方式,既不属于债权投资,也不属于股权投资。从实质上,你公司上述业务可分解为自产自用和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进行处理。首先应按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售价扣除产成品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方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获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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