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厂商回购”
对融资租赁的保障作用

作者:沙泉

本站与《中国建设报》同期发布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的信用销售业务,与贷款销售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出租人拥有物权中的处分权。如果没有物权的处分权,债权就难以得到保障,这就是融资租赁在信用销售中的安全性优于贷款销售的核心。

    问题关键点在于中国工程机械或者车辆的二手市场并不健全,许多市场处于虚拟状态,拥有物权的出租人如果不是业内人士很难找到处分渠道。如果在处分上不能做到“轻松回收,轻松处理”那么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只能在小范围开展,大批拥有资金的人因为不懂工程机械市场而难以帮助企业用租赁的方式销售或融资。

    在无奈的情况下,人们把希望寄托在设备制造原厂上:一是厂商有这样的市场可以处分回收的租赁物件;二是厂商拥有租赁物件的标准和翻新能力,在处分时候可以使物件增值;三是只有原厂才有设备完好率的标准,最具定价资格。

    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厂商不愿意回购租赁物件,这是什么原因呢?主要理由是“回收旧设备影响新设备销售”。其实这只是个观念问题,厂商忽略了许多重要的东西。

    第一回收旧设备更有利于新设备的销售,俗话说“旧的不去,新的不来”;第二信用销售环节中因为出资人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如果厂商不帮助他们承担一些责任和风险,他们是不可能为厂商的信用销售提供金融服务;第三翻新的利润远高于销售新设备的利润,这点厂商没有看到;第四厂商出台维修、翻新标准又是一个知识商品,增值服务。

    如果厂商要想用信用销售方式扩大销售自己的产品;想使企业保持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想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想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外资企业打败,转变上述不正确的观念是很重要的。

    仅在观念上转变还是不够的,“厂商回购”尽管对出资人听起来很悦耳,但在厂商实际操作中,总感到不舒服,因为毕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管怎样说,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生产能力过剩和市场销售不足的现实告诉我们,要在销售时想得金融服务,回购是必须的承诺。这种承诺不但是信用方面的,在经济上也要有一定的付出。

    为此厂商和出资人之间产生搏弈。融资租赁及有债权,又有物权。厂商总想回收物件的方式比回购债权更容易,因为前者可能不涉及资金。其实这种想法不一定正确。租赁物件本身有一个市场价值,还有一个应收债权的价值。两者是不同的,对于技术更新比较快的设备来说市场价值有可能低于应收债权,对于工程机械来说反而有可能高于应收债权。

    “厂商回购”不管是回购物件还是回购债权都是需要支付现金的,否则这种承诺就是“空头支票”,出资人一般不认。回购债权价位低且合理,比回购物件价格要更合适。一是承租人已经支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收益一定要转给厂商,二是厂商低价回购债权同时也获得了物权。通过翻新再销售时,利润空间更大。

    但在会计处理上可能会有问题。按照中国的税收政策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后,其流转过程就结束,在销售就是按照旧货的政策纳税。厂商如果是厂商回购物件,那么是一种再销售。按道理回购债权不应看作物件的再销售。遗憾的是只要物权发生转移,按照现在的政策肯定当作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一种交易。不管你怎样高调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毕竟租赁物件此时已经进入租赁后期物权处分阶段。

    对于境外的厂商来说问题就更大。如果是“回购”就是不完全销售,按照税收政策应该退税。在任何一个国家退税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而且还要涉及到其他更复杂的事情。目前采取的办法是:厂商协助租赁公司对回收的租赁物件进行再销售或翻新后再销售。如果销售价低于应收债权,厂商弥补差价(不包括翻新的费用)。如果高于应收债权,按照国家法律,多余部分要退给承租人。这点厂商应该注意。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