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处理

作者:沙泉

本站首次发布日期:2006年3月14日

    会计准则与会计处理有什么关系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走来的,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会计制度,没有会计准则。企业只能按照会计制度执行。

    和企业有关的会计制度分为《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分别指导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都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新经济时代。新经济的主要特点是服务贸易。世界范围内服务贸易的比重已经超过50%,发达国家高达80%。新的一次经济普查发现,北京市的服务贸易比重也超过50%。我国已经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但是不统一以及不能和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严重阻碍着新经济的发展。

    1996年当融资租赁出现第一次危机是,世界租赁大师告诉我们,要想租赁业健康发展必须有四大支柱,其中一大支柱就是会计准则。在他的建议下,我国于2000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由于我们的会计制度政策并没有取消,加上为了和国际接轨,会计准则中的很多词汇都是从国外直接翻译过来,听起来很拗口。因此很难执行。特别是使用了“经营租赁”这个过去错翻成传统租赁的词汇, 使许多人误把经营租赁这种交易手段,错当作法律或税收方面的一个概念,影响至今难以消除。

    今年2月,财政部重新修订和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首先在上市公司使用,并鼓励其他企业也使用这些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在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租赁业在谈论会计准则时总是强调租赁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告诉我们,这是一个各类企业的 准则,全国统一并与国际接轨的准则,它完全替代过去的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法规。它的内容不单是租赁,凡是和会计处理有关的事情都要按照这个法规执行。我们在学习 新的租赁会计准则时千万不要忘记其他标准准则和具体准则。他们是一个整体。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虽然有试点的性质,但是为了适应新经济的发展,结束会计准则与会计处理的分离现象已经不远了。笔者也倡议租赁企业率先使用新的会计准则。原因是: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金融机构融资,需要到境外融资。而出资人要求看到一个和他们能接轨的会计报表。这样的租赁资产才有可流动性。租赁公司融资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财务信息不对称,这样的资产无法在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上流转。所谓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就停留在一种梦想之中,难以实现。

    不管你是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还是一般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新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执行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 》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导致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不统一的现象,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政策不统一的现状都将不复存在。租赁业的统计口径业随着会计处理方式的统一,变的更准确。

    要想不是融资租赁很难

    会计准则只注重交易实质,不注重交易形式。融资租赁是典型的服务贸易,企业不管怎样编排花样,都摆脱不了按照租赁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从这个规定看出,我们目前使用的租赁贸易(以租代售、租赁赠产权、较长的租赁期、非标准或非通用设备的传统租赁)甚至是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都很容易被界定为融资租赁。这不是会计准则的错,是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的会计准则制定部门拿出这个与国际接轨的政策。这个政策对加强企业管理、防范信用风险、促进资产流通,只有好处,没有害处。是业内人士长期盼望的政策。

    新的会计准则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改是一大挑战

    新的会计准则对当前的融资租赁行业入市门槛的前置审批制度和不统一的税收政策是一大挑战。如果企业稍不注意就把传统租赁做成融资租赁。如果我们的法律只对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才给予保护,我们的税收政策只对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才能享受合理税收待遇,那么现行的融资租赁行政审批制度和针对是否有经营资质来决定税收的政策就:限制了企业为适应新经济的转型进行的租赁创新,制约了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动不动就违法经营,稍微一创新就合同无效。企业谁还敢使用租赁这种先进的工具。

    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和《融资租赁法》是配套的。《物权法》侧重不动产的权益,动产的权益在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规定的更明确。我国即将出台的 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能适应新经济的需要,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适应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因此建议在即将出台的法律中不授予行政管理部门融资租赁的行政审批 权,即将修改的税收政策取消根据经营资质来决定是否享受合理税收的政策。

    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利法宝,在印刷行业和工程机械行业中已经得到业绩的验证。如果我们的政策还是跟不上经济转型发展的话,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没有人开发和经营新领域的融资租赁)设备生产过剩、资金充裕和销售难、银行惜贷 并存的滞胀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融资租赁发展了25年还是幼稚产业的现状,再过25年也不会改变。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