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延凯:关于汽车租赁答记者问

 

某重型汽车租赁公司企业刊物对屈延凯的采访录

    1、我公司以重型汽车租赁为主营业务,我们一直想采访租赁行业的业内专家,今天有幸获得您的同意,首先请您对《同岳之声》的读者作一个自我介绍吧。
    答:(略)
    2、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属于新兴业务,请您谈谈融资性租赁业务与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存在哪些区别。
    答:不同的租赁交易面对的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基本是相同的,主要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交易形式的权责利、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纳税适用有很多不同点。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应市场中的不同的租赁交易、不同交易形式的法律定义、会计定义、税法界定要有一个完整全面地的理解。
    (一)四种不同的租赁业态
    出于市场和交易各方的不同需求,在业务实践中,会因交易形式和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的区别,出现四种不同的交易形式:
    1、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购买交承租人使用,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的全额或绝大部分偿付的融资租赁;
    2、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购买交承租人使用,租赁期满未明确转移所有权的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
    3、出租人将自己生产或拥有的租赁物对外提供租赁期满不转移所有权的出租服务;
    4、出租人将自己生产或拥有的租赁物采取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的以租代售的租赁服务。
    (二)四种不同业态的法律和会计界定
    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各自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调整的对象和规范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人大颁布的合同法和财政部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分别从交易主体在交易的法律形式中承担的权责利和交易的客体,即租赁物在交易后的经济实质的归属对租赁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同法中对租赁交易做出专章规定的目的是,界定不同租赁交易法律形式,明确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内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规范。
    合同法中相关租赁专章调整的是,租赁当事人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遵循的是公平自愿和权责利一致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业务的定义和分类如下: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时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时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时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该项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是部门规章,是企业进行租赁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会计准则。制定该规章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在从事租赁业务时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定本规章遵循的是重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的原则。是根据租赁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分类的目的在于规范每个交易当事人各自如何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分类、核算和信息披露。
    由于合同法和会计规章对租赁业务的分类有不同的界定,在业务实践中,四种租赁业态与合同法和会计准则对租赁业态的界定会出现如下关系:
    1、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同法界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2、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或称经营租赁业务,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同法界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条件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3、传统租赁或出租服务业务,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同法界定的租赁,交易条件也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4、以租代售汇或租售业务,交易的法律形式属于合同法界定的租赁,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租赁业态与合同分类、会计分类关系图:

市场业态

合同法分类

会计准则分类

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FL)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承租人记固定资产

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OL

经营租赁,出租人记固定资产

出租服务(传统租赁 RENTAL)

租售 (Hiri Purchase)

融资租赁

    (三)不同业态的流转税的界定
    流转税是一种行为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现行流转税的主要税种。不同租赁业态流转税的适用有很大的不同。销售行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服务业则适用营业税。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三、金融保险业(一)金融(2)]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七、服务业(六)租赁业]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后来国家颁布的《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前提,履行了购买合同的付款义务,是设备的购买方。承租人实际承担了设备购置中的增值税,再次基础上再征收营业税,显然是一种重负纳税。如何减少不同租赁业务形态的流转税负担,就成为租赁业务流转税适用的关键。在营业税的法律法规中,将不同类型的租赁业态区分为销售、融资服务、出租服务不同的应税行为,规定合理税负,有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由于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和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准则界定为经营租赁)都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选择,已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前提,出资购买,交承租人使用,具有很强的融资性质,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均应视为金融服务的应税行为。租赁期满,租赁物收回再销售或出租是又一次发生的应税行为。税法规定对同一标的物的首次融资租赁交易,不论租赁期满转移或不转移所有权一律按融资租赁税目纳营业税,有利于降低融资服务的交易成本,促进现代租赁业的发展。
    传统的租赁业,交易形式为租赁,会计界定为经营租赁,应税行为实际上是出租人利用自己拥有的租赁物从事的服务经营活动。
租售,交易形式为租赁,出租人自身就是设备的提供房,会计界定为融资租赁,应税行为界定为出租人的销售行为。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租赁公司的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和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界定的融资租赁,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常常会将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交易与传统的出租服务一律按税目中的租赁业对待,征收租金全额的5%营业税,不利于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或将先租后卖的销售方式也视同租赁服务,征收5%的营业税,不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缴纳。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租赁业态与合同法、流转税分类及税种适用关系图

市场业态

合同法分类

流转税分类及税种适用

全额偿付的

融资租赁(FL)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有资质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无资质缴纳增值税

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OL

出租服务

(传统租赁RENTAL)

租赁业,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

租售

(Hiri Purchase)

销售,缴纳增值税

    (四)不同业态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
    所得税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聚敛财政收入用于公共财政支出,增强国家实力,调整国民经济收入。其税前扣除原则应体现谨慎真实、成本支出和收益相匹配和直接认定的会计原则。
    我国税务部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对租赁业务根据接近会计准则分类,分别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做出了如下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规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2000年5月16日颁布)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三款。1996年4月7日颁布)
    从上述部门规章中,可以看出在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处理中,对租赁业务采取了与会计准则相近的标准进行了分类。因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成本、明确企业税前利润的纳税规则。应税所得原则上应以会计税前利润为基础。现行扣除办法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做出的规定是合理的。

租赁业态与会计准则、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关系图

市场业态

会计准则分类

会计准则分类

全额偿付的

融资租赁(FL)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承租人税前扣除折旧

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OL

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出租人折旧扣除,承租人租金税前列支

出租服务

(传统租赁RENTAL)

经营租赁

租售

(Hiri Purchase)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承租人税前扣除折旧

    3、我国目前只有三类企业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经商务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经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请您谈谈这三类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环境、商务模式具有哪些共性和个性。
    答:三类公司面临的交易环境、法律保障、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策是相同的。主要是准入门槛、、经营范围、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有所不同。可以对比相关的管理办法就清楚了。
    业务模式的不同与是否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关系并不大。关键在于公司股东的背景、优势和投资动机相关联。
    业务模式离不开四种业态,但由于公司的股东又是投资动机和经营范围的市场定位不同会有较大的差异。
    有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发挥自己的资金优势,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合理配置资金,寻求安全的债权业务,主要业务模式可能是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
    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设置一个独立于厂商和销售公司的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和资产管理平台,促进设备销售,延长经营服务链条,介入租赁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二手设备的销售和租赁服务,开展的业务模式主要是融资租赁销售、经营租赁和出租服务。
    投资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服务于投资组合,资产证券化和获取节税资源。业务模式主要是杠杆经营租赁、租赁资产信托租赁资产出售回租和租赁资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业务。
    4、请您谈谈重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对重型汽车的销售支持力度如何?
    答:支持力度很大,不容置疑。有厂商背景的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功能地位应该是:一是服务于汽车厂商的租赁销售;二是服务与厂商的研发、生产、检测、运输和销售所需的设备设施的租赁购置和租赁服务;三是服务于客货运输、旅游企业和各类机构的商务用车的租赁购置和租赁服务,四是自有或租赁回收车辆的对外租赁的管理和服务。
    卡特比勒在中国和全球构建完整的租赁营销体系,以足够的现金流支持其扩大市场销售,并构整合国内同业龙头的扩张势头,应当引起我国重汽企业足够的重视和借鉴。
    5、请您谈谈以重型汽车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特点,以及对承租人具有哪些吸引力。
    答:融资租赁业务,不是单纯的融资服务,不是柜台交易。做市场要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租赁的业务模式、产品的经营特点一定要从分析不同客户自身的经营管理的特点、融资需求、现金流的状况、税务的筹划、未来的收益、结算的方式、经营规模和租赁物的购置规模等,宣传融资租赁的好处,为客户量身定做不同的业务模式。
    对做物流的运输客户,我们要宣传“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设计灵活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模式;
    对搞工程的施工企业用车,更要侧重设计经营租赁、短期出租和二手车租赁;
    对生产企业自用车要宣传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出售回租等业务模式;
    对国防用车可以宣传租赁融资与装备采购、租赁应收款保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6、目前,在我国开展重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主要有汽车集团所属财务公司、银行(按揭方式)、金融租赁公司及专业汽车租赁公司等,请您谈谈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开展重型汽车租赁业务方面各有什么特点。
    答:汽车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高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铲平销售,但其会受到关联交易、不能独立向银行借款的困扰,中国重汽财务公司在90年代中后期开展融资租赁,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也有一些沉痛的教训,值得业内认真总结和借鉴。
    实践证明,由于汽车的快速贬值和移动性,保险公司退出履约担保,加之银行缺乏专业的处置能力,银行信贷直接对最终用户采取汽车按揭或抵押的风险极大。银行将会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与专业的汽车销售、租赁、运营机构合作,支持专业机构作大作强。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独立负债和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优势与厂商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发挥厂商售后服务和专业处置的能力,共同搭建租赁营销体系。可以避免关联交易的困扰。
    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可以与银行和多家汽车产商合作,实现银行资金优势、租赁公司独立负债、厂商专业能力的优势互补,极具市场竞争优势。
    7、在国外发达经济国家,重型汽车分期付款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比例高达80%,这个数据对我国重型汽车租赁行业有何借鉴意义?
    答:说明融资租赁不仅仅是一个融资和销售的创新产品,汽车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服务并独立于汽车经营产业链的新兴产业。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已经成为汽车流通领域中的“沃尔玛”。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已经使传统的汽车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汽车租赁公司已经成为服务厂商和用户,控制市场终端的资产管理公司。
    8、请简单谈谈我国重型汽车租赁行业的竞争态势、发展状况和趋势。
    答:国外汽车厂商已经或正在完成在中国的制造生产布局,并开始进行控制市场终端的战略布局。纷纷设立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公司,调查中国租赁市场,申请成立独资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卡特彼勒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外国投资借鉴的典范。汽车制造厂商延伸经营链条已经是一种必然趋势,融资租赁市场将成为后入世期竞争的热点。有中国制造,要中国创造,还要有中国租赁!
令人遗憾的是国内很多制造企业尚未认识到构建租赁营销和管理平台,积极发展租赁业务的重要意义。
    9、到目前为止,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有近三年的重型汽车租赁业务经历,请您谈谈您对该公司的印象,并请在业务发展及管理提升方面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答: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重汽产业界比较早的认识构建租赁营销体系重要性的企业,走过一些弯路,也取得了很多市场营销的宝贵经验。希望贵公司能够把租赁公司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提高,要从汽车研发、制造、部件采购、物流、销售、融资及租赁服务、维修服务和修理、二手车市场等整个汽车经营链条中,找准租赁公司提供服务的切入点。
    租赁公司要根据汽车产业链中每个经营环节的市场功能、税务政策的适用、关联交易的合理屏蔽等等因素,做好租赁营销机构的合理设置,设计不同的产品服务每个经营环节。要发挥租赁公司对接客户、厂商、银行、信托、债市的特点,实现机构优势互补,解决资金来源。要根据租赁业的特点建立租赁营销的定价体系,实现与原有的销售及服务体系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要依托制造厂家和销售服务体系的专业能力,建立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特别是租赁余值的风险控制和再处理再销售的退出机制。所有这些问题仍然值得贵公司进一步研究。
    租赁行业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新兴产业,谁运用得早,运用得好,谁将会在市场上抢得先机和一个可以持续发展的经营机制。预祝上海同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辉煌的业绩。
谢谢屈先生的指导!

XXXX车租赁有限公司《XXXX》编辑部
2006年2月26日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