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监管”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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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泉 |
编者按: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在中国似乎逐步扩大,许多人“热心”看到“融资”二字就心动,以为是“金融牌照”,狂热地想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看忧融资租赁的失控,从自己的角度争抢的监管权。为了让人们清醒地看待融资租赁,本文从现实的状况对租赁的监管提出一些建议。希望人们能冷静地对待租赁,务实地运用租赁,不要让租赁再走弯路。本文的一些观点可能影响一些准备加入融资租赁队伍的企业,影响行政主管部门一些政策的制订,但出发点是希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有不对之处敬请原谅。
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20多年,至今没有大的起色。内资租赁公司1986年被纳入金融监管,由于监管不到位,金融租赁行业整体陷入危机。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融资租赁业尽管辉煌过两年,金融业务基本没敢放,但仍出现问题,如今行业又消沉了。事实证明新的监管办法虽然有一定作用,但仍然是有缺陷的。如何有效监管使得租赁公司健康发展,是行业主管和立法部门的重要课题。
人大《融资租赁法》立法启动后,监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几乎所有的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在强调融资租赁的监管。尽管监管没有使租赁业快速发展,为什么那么多人却一再强调监管?柏扬在《丑陋的中国人》一书指出“中国人被奴役惯了,没有皇帝也要创造一个皇帝”。似乎没有监管的租赁公司融资就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没有监管就会扰乱中国的金融市场。让人看不明白的是对融资租赁没有监管的国家,金融秩序都没有被搅乱。我国一直在强调监管却是管的越多,问题越多。
中国已经加入WTO,并且不断地朝市场经济国家迈进。融资租赁完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全权是按照计划进行,不需要融资租赁)计划经济的那一套绝对行不通。为了在现今的体制下健康地发展融资租赁,为了满足“监管”的心理需要和现状的需要。笔者就融资租赁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一方面适应中国的经济环境,满足心理需要,另一方面要促进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健康发展,防止目前出现的一些弊端。就此,依照中国的国情以及融资租赁业目前陷入的困境提出有效监管的建议,供立法、行业主管和企业参考。
监管真的那么有效?这个问题要从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来分析。
2000年以前,尽管金融租赁公司有“金融监管”的牌子,但监管部门实际上没有真正的起到监管的作用。造成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就不细说。如今我国走入市场经济,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出资人已经不在信任所谓的“金融监管”,不管企业说出大天,监管部门如何严格,出资人仍把融资租赁公司看成一般企业,是否出资看租赁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看风险控制能力,看项目结构,看经营者的责任心。
2000年以后监管部门采取了一些“强化”的措施,但融资租赁公司仍然问题不断,老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来了。这里有企业的毛病,但也有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问题,造成企业的行动偏差。因此要监管,就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同时兼顾市场经济的规律,把市场能管的事尽量交给市场,把市场目前不能管的事尽量交给行业组织去管。政府只要把住宏观控制,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相信这种监管谁都愿意。有效的监管终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并且与国际接轨。
我们在考察一个租赁公司是否有能力经营融资租赁首先要看是否有专业人才。我们在强调租赁监管时要看监管人员是否有对融资租赁监管的能力。如果懂租赁,又懂监管。相信监管一定有效,并且会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反之历史的错误会反复重演。
监管管什么?这是一个实质问题。
首先要强调的“监管”是对“租赁”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尽管在业务操作上有“贷款”功能的性质,但他们还是借款人。用对贷款人监管的方式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既无效,也无力。
对租赁的监管应侧重于“物权”。物权丢失,债权形同虚设。现在有些租赁公司在签定合同的一开始,就把物权给丢失,这种做法既对自己不负责任,也对出资人不负责任,融资难也就不是什么怪问题。对于租赁公司如何把控物权,目前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关心这个问题,有意无意地都把融资租赁作为金融业务监管。
因此把想进入融资租赁的企业都看成是圈钱行为,最好的监管办法就是一个不批。这种监管思潮不仅影响金融租赁,也影响其他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甚至影响到目前的立法。
在审批租赁公司考察租赁公司控制风险能力时,首先要看对物权的把控能力,要看物权的退出变现能力。这也是检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动机的有效方法。
第二个问题要从融资租赁的股本谈起。租赁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治理结构是非常关键的事情。股东结构一股独大,或者股权分散都各有利弊。关键是看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租赁物件的特性。
如果是厂商类租赁公司,他们的主要目的是销售,一股独大比较适合运作。商务部批准的厂商独资公司已经充分显示这方面的优势。股东一般有经济实力并且愿意为租赁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这类公司既没有资金来源的问题,也没有二手市场不健全的问题。在我国金融体系和二手市场不发达的时候,这类公司比较容易发展。
对于资本类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交易为主的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向社会融资,需要健全的二手市场保证物权的退出。在股东结构上应该分散,防止租赁公司为股东“圈钱”。对于这类租赁公司不仅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还要看主要经营的产品是否具有专业化的人才和经验,看股东本身的经营思路和动机。
上海远东国际租赁公司尽管一股独大(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但是他们的经营模式和管理体制非常现代,强调专业化经营和专业人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股东的融资能力,不仅信用好,融资成本还低,这已经解决了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其他几各经营不错的租赁公司都有类似的管理模式。这些企业充分得到社会的信用,完全是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实力。他们既没有“金融牌照”,也没有硬性的监管指标(股东的监管就是最有效的监管),他们的成功告诉企业和监管部门,市场就是最好的监管部门。商务部新出台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的通知强调企业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就是吸收了历史的经验而出台的有效监管办法。
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不仅涉及金融还涉及贸易等多领域的知识。我们的监管部门过去强调“金融”的阅历,过于片面,还是把融资租赁当成转贷业务监管。结果公司是成立了,但业务开展不起来,营业额上不去,股东不满意,企业不满意,行业主管也不满意。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关键要看股东的动机是什么,也就是说,对租赁首先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租赁是什么?),为什么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做那方面的专业?谁来做这些业务,团队是怎样组合的?怎样做租赁业务?是否近中远发展规划(5W),如果这些都说不清批准成立了又有什么用?
如何防止股东“圈钱”
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圈钱行为的监管应该放在业务管理上。一不允许租赁公司给股东和其关联方做回租业务。二不允许租赁公司给股东和其关联方做任何形式的担保业务。这两条本应是出资人的市场行为,出现问题责任自负。在中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还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政府以监管或警告方式提醒社会也不是不可以。
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不管是那类监管部门总喜欢用资本充足率在10%以上这个风险控制指标。这是一个金融监管指标,似乎告诉社会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时千万小心,不要低于10%时不要向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租赁公司可能有另外一个解读:出资人赶快给我资金吧,我是受监管的部门,至少是一个准金融机构,不会拿你的资金乱用。出资人不这样看,如果租赁公司经营的好,又能控制,要多少资金都给,否则一分钱都不给。这个指标最好由出资人自己决策、自己投资、自己收益、自己承担风险。
投资比例的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一条: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换句话说就是企业的总资产中可以有40%是租赁以外的投资。按照国际惯例,一个企业主业比例低于70%时就被认为是风险企业,租赁公司达60%作为一个监管标准,所有的出资人都被吓跑。金融租赁监管为什么会有这条?主要还是历史包袱遗留下来的。别的监管部门千万不要效仿。
随着经济发展,许多行业都需要创新,融资租赁也不例外。有些租赁项目也采取股权融资方式,或者是半股权(或有租金)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果非要对投资有个比例的限制,也应该是租赁项下的投资不超过总租赁资产若干%。不过还是没有想清什么道理:如果真想投资的话,就直接成立一个投资公司也不费力。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干投资的事情,让人联想投资资金一定是从收回的租金里占用的。一旦投资失败,租赁没出问题,出资人也遭殃了。
最核心的问题是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吸收个人存款。
我国《贷款通则》中有一条,企业间不得有借贷(包括变相借贷)行为。这条规定的结果是全中国的钱都存放在银行,银行成了全中国的提款机(间接融资),所有的风险都集中在银行,这才是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为此金融改革将是逐步扩大直接融资,企业之间不许借贷的规则将被打破(不破也不成,目前民间借贷以无法控制)。融资租赁公司从企业直接融资也将成为现实,接下来融资的监管必须提到台面,目前所有的监管文件包括立法纲要都没有涉及到这个重要问题。
金融监管应该从源头开始。租赁公司融资必须遵循不允许吸收个人存款这个原则,这个问题管的好坏才是直接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因素。被关闭的4家金融租赁公司就有在“金融监管”的名义下非法吸收个人存款导至现在还有3家没处理完后事。有没有监管不重要,以监管的名义违规经营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才是监管不利的要害。
对金融机构的租赁监管。
在中国有一个怪事:很多人都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而这个金融业务却不允许银行经营。不是不想让他们经营,而是在1986年曾对银行开放过融资租赁,半年后又被关闭。原因是:管别人资金的人可以做自己贸易,其后果不言而喻。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目前设备贷款陷入难处,融资租赁本身能降低很多风险,允许银行做融资租赁应该成为可能。国外是这样规定的:银行只能做简单融资租赁(防止以创新的名义耍花活),多一道物权控制手段,降低分期付款的风险。
另外融资租赁公司要开展租赁以外的相关业务,应得到法律部门授权,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如:金融业务应该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需要审批的就不需要行政许可,需要行政许可的首先要得到法律认可。
审计制度。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应该设立审计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租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这种审计不应该交给社会的财务公司,应该由懂租赁的监管部门自行审计,才能保证审计的质量。如果精力不够可委托行业组织。总之不能让外行审计内行。
退出机制。
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难批,就是因为它的退出机制不健全。租赁公司有许多债权债务关系,不像其他企业那样容易破产。既然强调监管,就应该实行行政退出政策。一旦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监管部门应该主动实行警告、停业整顿、清算、保护性破产程序。有了退出政策,融资租赁企业应该实行宽进严出政策,既:准入实行备案制,退出实行行政手段。(我国新修改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监管部门不管,债权人也会执行这条法律)
即要监管,就要承担监管不到位的赔偿责任风险。
现在有很多部门都要争着监管融资租赁。但是监管需要成本,管的越多,成本越高。我国目前已经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如果租赁公司再以“被严格监管”的名义干一些危害社会和民众的事情,监管部门要承担监管不利的国家赔偿风险。因此建议:一要适度监管,不要把自己管不了的事情都揽到自己手里管,应该交给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应承担监管责任
目前租赁行业组织是纯粹的民间组织,和政府没有紧密的联系。只有服务的职能,没有管理的职能,公信力不足。而政府对租赁不了解,监管不得力又不依靠行业组织。今后租赁的监管应该打破这种格局,让行业组织真正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应该交给行业组织什么工作?从监管的角度看:
行业统计。
目前租赁行业组织不少,但要问中国的租赁额有多少,都聚集在那些行业,没有人能知道。大家都在说租赁的数字,可是没有一个数字具有权威性。不是行业组织不愿意统计,而是因为没有政府授权,企业不愿意把自己的数据透露给外人。政府如果不能掌握行业真实的情况,怎样对行业监管作出正确的判断?谁能真实反映企业情况?只有了解租赁的行业组织了。
产权登记制度。
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租赁物件产权登记制度,租赁物权还得不到公示和保障。在国外,租赁物件产权登记都是行业自发的行为,最后形成规模,成为诚信的品牌。
准入门槛。
不管那个监管部门,制定的融资租赁准入门槛非常高。这样限制了小产品租赁行业的发展。复印机的租赁门槛不应该和飞机租赁一样高的门槛。门槛多高合适应该由行业组织确定,这样才容易接近市场管理。
业务培训。
融资租赁对人才要求比较高,业务经营前应该建立培训制度,合格的人才才准经营,人才的准入可以相对严格。机构准入严格没有用,现有186家具备融资租赁资格的企业真正积极开展业务的不到10家就说明一个问题:没有人才的机构只不过是一个空架子。
这种培训还应该包括对监管人员和租赁公司高管人员的培训。
行业自律。
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组织偏重服务,没有管理。这个责任不在行业组织,而是现在没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放权给行业组织,行业组织也没有人向政府要求什么权利。过去政策不健全时,行业组织在呼吁政策方面立了很大功劳,现在如果不上一个新台阶的话,将逐步被企业抛弃。
行业自律主要包括:制定产业标准、经营自查、业内处罚等。
行业组织结构的改变。
目前行业组织还处于松散阶段,经费来源有限,行政人员缺乏专业化知识,主要靠“乞求”企业“施舍”为生,缺乏公信力。行业组织如果靠挤压企业,靠举办什么会议,收点小钱,如何生存,如何发展?要想真正成为一个非盈利组织,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实行行业自率,不仅企业出钱,政府也要出钱才能保证办事公证。今后行业组织的经费应该一部分来自政府,一部分来自会员,一部分来自会长单位,一部分来自赞助,一部分来自服务。
专业研究。
租赁公司一般忙于经营,无暇研究,对自己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缺乏指导。行业组织在有经费来源的情况下应该作好行业服务。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模式设计、操作技巧设计、防控风险机制设计、企业诊断、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