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首席财务官》
2006年2月21日
在现代财务管理中,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不同的时间点,同一金额的资金价值都不相等。
其实在税收筹划中,利用迟延纳税的方法就是为了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我们在比较不同筹划方案的好坏时,一定要比较不同方案在同一个时间点上的资金时间价值大小以进行判断。不同时间点上的金额大小无法进行比较,我们只有把不同时间点上的金额进行处理,使之在同一个时间点上换算完成后才具有可比性。
现在报刊上宣传的住房按揭还贷方法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较“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同一住房贷款中要少支付利息,于是许多人把原来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更改为“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所谓“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把本金与利息之和按还款期限平均,每月支付相同的金额;而“等额本金”还款就是每月还相同的本金,每月支付的利息是期初的所余本金乘以当月利率,每月还款额为本金加上当月应付利息之和。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如一个人外购一套住房,需贷款50万元,20年还清,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月利率为0.5%。现有两种还款方式,一种是等额本息方式,另有一种是等额本金方式(每月末付款)。
(一)采用等额本息方式,每月应还的金额为500,000×0.5%×(1+0.5%)240÷[(1+0.5%)240-1]=3,582.15元。
20年本息合计为859,716元,其中利息为359,716元。
(二)采用等额本金方式,每月归还本金为500,000÷240=2083.33元相同。
第一月应付利息为500,000×0.5%=2500元,第一月应付款共计4583.33元;
第二月应付利息为(500,000-2,083.33)×0.5%=2489.58元,第二月应付款共计4572.91元;
第三月应付利息为(500,000-2,083.33×2)×0.5%=2479.17元,第三月应付款共计4562.50元;其余月份递推即可。
因为每月应付款利息基数递减,每月应付利息递减,故有随月份的增加,每月总付款数递减的规律。
在整个20年中,总共利息之和为801,250元,支付利息为301,250元。两者相比,“等额本金”少支付利息为58,466元(=359,716-301,250)。
但我们却不能得出“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优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因为进一步分析,两者的折现价值都是50万元。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两种还款方式的经济价值方面具有相等性。
但如果上例是一个盈利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在20年里付款购房的例子,尽管对该企业而言,为购房采取两种方式付出的折现净现金流出量相同,但因为房屋折旧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会有一种税收筹划的空间存在。
据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因为企业两种方式的折现价值相同,故两种付款方式出租方都会同意。但对于承租企业而言,采用“等额本金”方式付出现金801,250元,而采用“等额本息”付出现金为859,716元,两种方式付出现金的绝对值是不同的。企业采用“等额本息”付出现金作为合同价较采用等额本金可多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58,466元(=359,716-301,250),企业可多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为58,466元,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9,293.78元。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等额本息”付款具有均等性,而“等额本金”付款具有先大后小性,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在融资租赁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付款金额先小后大的办法,只要折现后的现值恒为50万元,我们可进一步提高付出现金的绝对值,也可进一步提高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原值,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用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资金的时间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选择付款方式时,通过资金的时间价值观点,可以得出两种付款方式具有相同的折现成本。尽管企业外购房屋时两种方式折现的现金流出量相同,但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原值变化,选取付出现金绝对额大的方案反而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以企业获得的税后净利润为标准进行筹划方案的选择判断。总之,成功的税收筹划是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结果,简单以某一方面的金额变化进行判断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