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内资租赁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经济安全的建议

 
作者:屈延凯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 2006年2月14日

    融资租赁业务,对租赁公司来说是一种投资行为,对设备制造厂商来说,是一种促进设备销售和流通的新型交易形式;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是一种不同于信贷和股本的新型的投资和融资的理财产品,对企业的设备的物权管理和使用来说,是一种新型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
    工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机构类型完善和门类齐全的租赁机构组成的租赁产业链,是服务社会和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力和税收资源的配置平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直接服务设备流通的买方和卖方的经济结构,形成了金融支持租赁业,租赁公司作为最大的买方服务与设备的供应方和使用方的新型经济结构。租赁产业是构建新型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租赁产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节约型社会、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举措。发展租赁业不仅可以为银行提供一种不同与传统信贷方式的信贷资金投放平台,有利于增加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可以更有效地促进设备流通,提高设备利用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还可以为投资机构大大拓宽投资渠道,是拉动社会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小城镇建设、的有效途径,发展租赁业也可以服务政府租赁采购,大大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度。
    国有控股的银行、金融机构和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租赁机构,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不仅有利于自身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可以为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政府部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于租赁资产属于租赁公司,国有企业大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以一种全新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市场化的租赁机制把国有企业资产做强做大,更有效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资源合理配置的主导作用,保障国家经济的安全有效运行。
    入世以来,面对中国巨大的融资租赁市场,外商纷纷抢滩中的租赁市场,投资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有银行、专业厂商、也有投资机构。已有融资租赁公司有50多家,均为非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企业增长势头明显。
    外国银行投资租赁公司可以更好的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实际上在国内实现了信贷和融资租赁的混业经营。
    外国厂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甚至物流公司和二手设备的大修厂,构建了一条包括研发制造、融资租赁销售、短期租赁服务和二手设备的修理和再销售和租赁的完整的经营链条。在2005年,国内银行停止工程机械按揭业务,国内制造企业销售下滑的情况下,卡特比勒公司当年的设备销售额由80%是利用自己完整的营销链条中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和租赁服务实现的。利用融资租赁服务,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扩大了其产品的市场份额。
    外国投资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是看好中国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航空、航运、轨道交通、电力、电讯、供气、供油、供水等领域中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租赁资产的离岸证券化的广阔前景。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额每年估计高达约50亿美金,400亿人民币左右,已经超过境内每年融资租赁业务额的一半以上。仅从境外租赁的400多架飞机每年支付租金就高达30多亿美元。
    反观我国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停滞不前的发展状况,不能不让人担心。
    一、对融资租赁业务和租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不能投资租赁公司,甚至认为融资租赁公司是利率贩子;大部分大型专业厂商还没有认识到开展租赁的好处,满足于直接销售,在市场上打价格战;企业的技改及项目融资也局限于股权和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债权融资的传统模式,融资租赁、结构融资等资产融资的理念还未普及;保险、基金等投资机构由于制度的限制和理念上的落后,还没有一家投资租赁公司,没有把融资租赁资产投资作为重要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把融资租赁资产的投资作为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和获取折旧作为扣税资源的经营理念。
    二、设置门槛高,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少,机构体系不完善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已经降到1000万美元,正常的行政审批。近两年,已新批10多家。内资金融租赁公司为5亿,不能吸收存款,管理办法颁布5年多来,没有批准1家新公司,目前有金融租赁公司执照的仅为10家,多为民营控股,有实力产业背景的股东不多,不少是财务投资人。其中有6家因为种种原因被银监会下令停业整顿。商务部批准的非金融机构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在试点,新设公司门槛为1.7亿,第一批试点单位9家,股东背景多为投资公司、贸易公司和财务投资人,同样缺乏资金实力和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程度低。每年内资的租赁公司的业务额估计仅为300亿人民币。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对外开放起步较早,但当时主要把融资租赁作为一个引进外资和设备的渠道,市场认知程度、业务规模和租赁设备的市场渗透率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差距十分明显。加之目前内资租赁公司在市场准入上与外资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上,机构类型、股东背景、公司数量上与外资相比也处于劣势地位,真不知道如果设备流通中租赁销售和租赁服务的市场终端和大量优质的租赁债权和租赁设备的所有权都掌握在国外银行、国外厂商、国外投资机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连锁经营的租赁服务公司手里,对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行会产生是么不利影响。
    三、税收政策适用的不明晰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开展
    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销售又是设备的租赁服务交易的两重性、又有所有权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性;既有市场对融资租赁需求的多样性、客户群体和租赁标的广泛性,又有融资租赁业务本身为适应客户需求不断有新的灵活创新性,不断推出新的运作模式。我国财税部门在制定各种税收政策和税收激励政策的时候,往往未能考虑或顾及不同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范围或适用主体,导致征税实践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理解,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税收政策制约融资租赁发展主要表现在对交易形式上的融资租赁,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的业务的营业税的征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如果与传统的设备出租服务一样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将会导致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或取得设备时,承受重复缴纳流转税的沉重负担。其次是各种税收鼓励政策、税收扣除政策、关税减免政策在不同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主体往往都没有明确,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四、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合同法和高院对处理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我国的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租赁行业的信息统计、行业协会的建设等等问题还存在着不少法律上和制度上的空白。令人高兴的是全国人大已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计划,并正在顺利进行。
    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发展融资租赁,不仅是推行一种新的交易形式、一种新的理财产产品,更是推行一种新的资产管理和经营的机制,是搭建一个资源配置的平台,是构建一种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结构。门类齐全的专业化、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的租赁公司将是设备制造厂商的最大买主,是面对社会服务的资产管理商,是设备流通领域中的“沃尔玛”。
    有中国制造,还要有中国创造,更要关注设备流通的市场终端,设备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归属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内资资本控股中国租赁业。特提出六点建议如下:
    建议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把发展融资租赁业提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新型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安全的高度,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区域发展、产业发展、集团发展规划中去,积极推动具有中特色的现代租赁业的发展。
    建议银监会对现有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不规范经营问题,只要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问题,不要简单采取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可以实行股权托管、股权转让等市场化的手段,引入有产业背景、有实力的股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大型厂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尽快把金融租赁公司打造成融资租赁行业的产业龙头。
    建议商务部尽快颁布内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使内资租赁公司投资与外资享有同等待遇。
    建议税务部门尽快明确不同租赁业务或不同租赁机构的税收政策的适用,促进租赁业的发展。
    建议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期待融资租赁法能如期出台,完善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
    建议政府部门、企业家、专家学者更多的关注租赁业的发展,加强对融资租赁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大力培养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建立和规范租赁行业协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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