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问金融服务业路在何方

——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与发展之策
作者:何德旭 刘海虹 王朝阳


摘自《中国经济时报》 2006年02月14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情况

  金融服务业作为一个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产业,它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这些主要的金融服务行业,也包括信托投资、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典当业等行业。在把金融服务业界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金融保险业后,可以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近年来中国金融服务业并没有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局面,相反,1997~2003年间,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都呈下降趋势。到2003年底,金融服务业增加值的上述两个比重分别为16.50%和5.51%。就业方面,金融服务业就业的两个比重数值都比较小:1997~2003年间金融服务业就业占第三产业就业的比重略有下降,而占总就业的比重则略有上升。截至2003年底,金融服务业就业的上述两个比重分别为1.6%和0.5%。


  从增长速度来看,除1997年之外,之后的六年按现价计算的金融服务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都要低于同期按现价计算的GDP的增长速度。如果计算最近五年的平均增长速度,那么1999~2003年间金融服务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为7.47%,也要低于同期GDP的平均增长速度9.36%。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增加值的计算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所以使得金融保险业的总增加值比实际增加值多,从而夸大了金融保险业的增加值。因此,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实际并没有上面数据所显示的这么高。比如,如果简单扣除这些不合理因素,那么2003年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在整个GDP中的比重实际上只有大约4.14%。


  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甚至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行业规模、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增长速度过于缓慢,内部行业结构和区域发展结构不协调。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国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8.3%,而我国仅相当于美国的一半。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过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均衡,银行业居绝对主导地位,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的比重相对偏低。而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务各行业竞争力较弱,不能有效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产品。从2004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来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银行的一级资本为744.15亿美元,不良资产比率为2.06%;而国内排名最高的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为348.51亿美元,而其不良资产比率却达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甚至高达18.99%(参见《The Banker》,July 2005,p251-286)。保险业方面,根据瑞士再保险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排名虽居第11位,但保费收入规模仅521.71亿美元,相当于美国的4.75%、韩国的76%;保险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险金额为40.2美元,相当于美国的1.07%、韩国的2.8%;保险深度排名第42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26%,低于美国的9.36%和韩国的9.52%(参见World insurance growing premium and stronger balance sheets. Sigma No2.2005)。证券业方面的表现更让人担忧,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40家,总资产3781亿元,总负债2765亿元,全年实现利润为-78亿元,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


  第三,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不强,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上具有绝对优势。一方面,国外金融工具种类繁多,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且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相当强;另一方面,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开发技术比较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工具和品种单调、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金融创新中处于被动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创新获取利润和占领市场主动权的能力较差。


  第四,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国业务的能力低下。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尚在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在综合化经营模式下,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和重组,其分支机构早已遍及全球。在业务开展方面,国内银行大都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发达国家跨国银行已经把业务重点放在如利率互换、出口保理及福费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创新来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发达国家大都有支持金融发展的现代化交通、通讯、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并且非常注重适时颁布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加以规范,对新业务、新工具进行认证。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立法比较滞后,专业性法律层次较低,法规操作性较差,在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问题。监管体制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社会监管层次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监管内容大都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预防性监管的关注不充分。


  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第一,培养金融业的服务理念和意识,使其真正成为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重要产业。受传统思想和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服务理念的培育还远远不够。金融服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被作为管理当局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而忽视了其服务的本质和产业的特性。把金融服务业看作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商业化的服务领域,看作是国民经济中一个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产业,有助于加快促进金融服务业本身的增长,而且可以带动会计、信息、法律服务等关联产业的加速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制。银行、证券、保险等主要金融服务行业应加快自身改革,使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等各项指标合乎国际标准,按市场机制要求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效率,增强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趋势,应加大股份制、合作制中小银行的建设,同时通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要。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金融服务行业充分竞争的开展以及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都必须在既定法律框架下进行。我国目前有必要加强金融服务行业的立法工作,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法律体系。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方法,强化金融监管的内外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第四,注重金融服务内部各行业和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较好地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加快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实体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金融服务业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同时,要注重金融服务业在中、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加大中部和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业的建设力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整治农村信用环境,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五,大力培养金融人才,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金融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和信息化向金融服务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很高要求,金融服务传统上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正逐渐变成知识密集和人力资本密集的产业。人力资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资源的多寡在现代金融业中基本决定着金融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因此,有必要继续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多渠道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改革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业务考核办法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一个有利于培养、发现、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环境。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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