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冲锋号已在2006年开始吹响

主持人: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 最近更新日期2006年02月11日

    融资租赁引如中国已经25个年头了,至今还是幼稚产业。长期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一方面是外部环境不成熟,一方面是企业经营理念不正确。再有一个原因就是政府不批新公司。长期以来融资租赁被过度监管,不仅没管好,反而问题越来越多。 随着人大对融资租赁的立法进程的推进,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这个法怎样立都已经非常明确了。今年是草案征求意见年,明年要正式出台了。企业对租赁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成立租赁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企业的愿望越来越迫切。

    另外国务院非公36条也激发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的欲望。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算是分业经营,而是一种业务运作模式。融资租赁的基本力量——厂商和金融机构开始动起来,租赁的春天还远吗?

    “租赁的春天来了”的口号好象“狼来了”一样被喊过多年,但人们看到的是一天不如一天。现在再喊春天来了还有人听吗?俗话说:春江水暖鸭先知。任何事情都有先兆:设备制造企业争相审办融资租赁公司,一些银行开办了融资租赁业务。这都是多年没有出现过的现象。

    我们过去说春天来了,融资租赁并不是没有兴旺过。2000年以后以金融租赁为首的金融租赁公司重新崛起使租赁额在短短几年内迅速膨胀。2005年进入低谷让人感到严冬又来了。还有一句话:冬天来了,春天还远吗?现在租赁的门槛不在政府,而是在我们自己手里。

    首先租赁公司的审批门槛在不断降低,内资不成搞假外资,银监会不批到商务部去批。尽管《融资租赁法》里是否授权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前置审批还没有定论,就按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设想最高也超不过8000万人民币。相信在今年人大公开对《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会有大批的企业反对设置高门槛的政策。

    其实企业是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不完全在政府。目前大批企业暗箱操作融资租赁的现实已经证明,如果这种模式对企业的发展有利,铤而走险的事情就有人干。从法律上看,如果不让企业经营融资租赁,企业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通过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的方式操作。在法律方面完全没有问题。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税收不合理和没有平等待遇的问题。我们在呼吁政策时,税务部门跟我们说不能给租赁优惠政策,只能给合理政策。我们得到这些合理政策后却附加了经营资质的条件。结果对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来说是优惠(其实是合理纳税),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来说就是不优惠(其实是不合理纳税)。现在税务部门也认识到这些问题,正在调整租赁的税收政策。

    不管是立法还是税收政策的调整都需要时间!但这个时间不会太长了。在法律框架下税收政策不会太出格,经营资质设立行政许可的门槛也不会太高。但是企业的持续发展不能等,产品销售抢占市场不能等,大量的存差资金和游资不能等,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能等。怎样应付这样的局面?

    有人提议,先成立一个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租赁公司,用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的方式做融资租赁业务,新公司都可以申请两三年的免税,先把眼前的税免了,以后的税在说。起码营业税是地方税,地方说了算。因为不管怎样租赁的税收政策和法律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到那时这些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因真正想用融资租赁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想通过融资租赁寻找安全的放款渠道的企业,现在就可以动手了,不要再等待了。

    200多家租赁公司只有10几家经营融资租赁的局面不长了,融资租赁业吐故纳新的时代来到了,租赁第三次冲锋号已在春天吹响,在知识经济领域的竞争中,更不敢落后,因为只有老大,没有老二。谁动手晚就意味着很快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