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业
路在何方

作者:陈支农

商务部 研究院 《中国外资》 2005年 第10期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现代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投资与贸易的结合,不仅是设备投资、产品促销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利于技术更新、产业升级、引进外资、扩大出口。融资租赁通过“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

  一、资本运作优势凸显

  ——合理配置资源的杠杆。体系完善的现代租赁业,实际上是一个配置投融资资金资源、设备资源、专业服务资源、人力资源的资源配置行业,其市场渗透率(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已成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尺之一。在发达国家,租赁成为高品流通的主要渠道。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等大宗商品的租赁交易额,已占到全部交易额的 60% 以上。在国内宏观调控的形势下,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资源约束和内需不足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而在拉动内需、扩大市场有效需求、调节宏观经济、引导资本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现代租赁业大有用武之地。西部大开发、振兴老东北,以及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需要大量的设备投资,如果都靠银行贷款直接购买既行不通又不必要。通过现代租赁,既可满足上述地区、工程的投资需要,又能盘活东部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我国设备制造业发展。此外,集团化、专业化、连锁化的租赁公司,具有规模采购、集中服务、资产管理等优势,可以降低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由于使用新设备、新技术带来的残值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使承租方更愿意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推动企业技术更新。此外,采取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不涉及所有权转让,往往能绕过一些技术壁垒。迄今,通过租赁方式,我国引进了价值超过 100 亿美元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在中国的经济调控手段不多的情况下,租赁业的作用尤其突出。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钥匙。融资难,求贷无门,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符合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出于对风险、收益、成本的考虑,银行往往不愿意对没有足够抵押品的新公司或小公司发放大量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眼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贷款、上市这两条融资渠道尚难走通,而租赁恰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钥匙。

  ——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许多来自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投资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银行通过信贷支持租赁公司,一方面,可调整信贷结构,减少直接对最终用户购置设备的中长期信贷,降低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加强租赁公司的采购能力,并借助租赁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和对承租人租赁信用的控制能力,锁定和消化信贷风险。

  ——银行业务的重要补充。在外国银行,消费信贷一般占80%,生产性信贷占20%,而国内银行恰好相反。租赁业可以成为银行服务的有效补充,并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独特作用。

  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佳办法是金融创新。在当前宏观调控、收紧银根的背景下,发展现代租赁产业,发挥其拉动内需、扩大消费、配置资源、防范风险等功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操控灵活应用广泛

  ——手续简便,时效性强。与申请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融资租赁的手续则要简单得多。对于企业的项目,特别是短平快项目而言,时间往往十分紧迫,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常两个月内即办完所有手续,而且是将融资与融物合为一体,企业也不必等到资金落实之后再去采购设备物资,这就大大节约了时间,便于企业能够及时抓住市场机遇。

  ——融资租赁能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当某项工程进行到某个阶段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需要调整概算追加投资。融资租赁此时就可以先将所需要的设备、物资弄到手,等后续资金到位后,再作为租金归还给租赁公司,这样就使得工程得以继续进行,大大加快了工程进度。

  ——融资租赁成本相对较低,利率、资金选择方式灵活。融资租赁在费用收取方面,除了合同规定的利息外,不收取其他附加费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只有等到承租人实际用款时才开始计算利息。同时,企业可以根据每个项目的融资数量、时间长短、收益的多少等不同情况,与租赁公司洽谈利率、资金返还方式,在币种与设备的选择上,企业也有自主权。

  ——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单独进行核算,有利于减少企业负债,可不受资金规格的束缚。对中小企业来讲,本着“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能以较少的租金支出获得 100% 的设备使用权,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设备投资的资金压力和折旧风险。对租赁公司来讲,由于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和专业管理能力,租赁风险容易控制。因此,出租方侧重于对中小企业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对其过去的负债情况、交易记录和有形资产要求不高。此外,根据《破产法》,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

  由于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中,这对于需要多种渠道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最高按租赁物的 100% 价值进行融资(租赁),从而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度。通过这种表外融资,释放流动资金,扩大资金来源,突破当前预算规模的限制。

  ——租赁公司愿意开展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业务,商业银行也愿意贷款给租赁公司用于设备采购。就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租赁公司掌握设备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以这些资产为抵押,商业银行愿意贷款给租赁公司用于设备采购。而且,租赁公司的这些资产,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条件成熟时,容易整体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并通过资本市场获取新的资金。这样,通过租赁公司,原先很难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资本市场,就较为容易地间接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四大“瓶颈”窒息生机

  ——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

  融资租赁在我国被视为金融业务,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力不从心。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高门槛(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上),把许多有志于此的内资租赁公司挡在了门外。譬如,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则无此资质。再如,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底线是 5 亿元,并对资产负债比例、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严格规定;而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仅对注册资金、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

  ——税制不明确、不合理,税赋不公平。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 40% 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出售回租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也无明确说法。

  此外,三类租赁公司纳税基数不同,税赋不公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之差为基数(外币部分),缴纳 5% 营业税;金融租赁公司,以实现的租赁收益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1998年,这两类营业税税率调整为 8%);内资租赁公司,以租金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为基数,缴纳 5% 的营业税。2003 年初,开始实行新税制:融资性租赁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税率 5%;经营性租赁,则按全部租金收入征收 5% 营业税。由于“内外有别”,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 25%左右,外资企业仅为 13%。

  ——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而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 1% 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业务受限,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融资、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无法发挥,产业根基太浅;与租赁业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非常缺乏,产业缺乏配套;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合作,租赁公司之间未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全国性的租赁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信息服务非常薄弱。

  ——观念陈旧,作茧自缚。现代租赁,倡导的是“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消费习惯是“能租就租,不能租才买”。而在国内,“自有自用自方便”、“万事不求人”的小农意识还大有市场,许多企业和个人尚未走出“租不如买”、“租东西是皮包商,没面子”、“制造商搞租赁是不务正业”等认识误区,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的原始阶段和传统观念上,影响了租赁业的市场发育和产业成长。

  四、长足发展任重道远

  由于我国租赁市场管理体制不协调、市场发育缓慢,直接影响了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租赁业要走出“小、弱、散、乱”的困境,必须从法规、税制、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营造宽松和谐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环境。

  首先,要正确把握市场经济下融资租赁业务经营主体的客观差异性。要充分吸取过去 20年中我们在租赁公司问题上的教训,但又不能忽视市场机制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十多年前,许多银行投资租赁业务,由于经验、知识不足,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加之宏观环境的影响,造成了许多不良资产。许多银行投资的租赁公司或破产、或关闭,国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整顿措施,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时过境迁,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法律环境、企业自律意识以及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比过去大大改善。因此,新制定的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能满足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租赁公司平台提供更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起码要留下业务发展的空间。

  其次,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要明确管理思路和办法。我国正处在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和消费结构升级的阶段,设备投资的迅速增长将持续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与其相联系的融资租赁必将会发挥独特的作用,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再次,尽快完善租赁行业的税收体系。尽快完成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同时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采取“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同时明确租赁购置与其他购置方法享有同等的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应该可以享受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间等的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应实行退税等优惠;对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和职工再就业项目的租赁业务,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的支持。

  最后,采取推动租赁业发展的其他配套措施。抓紧出台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的负债政策与制度,支持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发展,在合适的时候配合其他领域出台资产证券化有关规章与操作细则;尽快设立中国租赁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中国租赁企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反映企业呼声,为企业服务,贯彻法律与管理部门意图,实行行业的真正自律。尽快明确租赁合同登记及租赁物品的物权保障的法律或制度。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和公示方法,明确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归属;推动各地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鼓励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与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构建一体化的融资租赁网;国家统计部门应尽快组建全国统一的租赁信息统计体系,以正确反映全社会设备投资动态,方便政府部门实施正确的宏观调控决策。   

  (首发子站:贸研院子站)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