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2005-12-31

  融资租赁通过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在为企业解决融资困难、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韩国引入融资租赁模式相对中国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 韩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历程

  自1972年首次引入融资租赁模式30多年来,韩国的融资租赁业得到一定发展,主要经历引入期、巩固期、成长期 、竞争期和调整期五个发展阶段。
  引入期(1972年-1978年),随着经济发展,设备投资和资金需求迅速增加,1972年韩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产业租赁公司运应而生,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开始在韩国生根发芽。此间,制定了《设备租赁法》,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随后,韩国开发租赁公司和华信泰一租赁公司(现花旗租赁)相继成立。
  巩固期(1979年-1983年),融资租赁相关理念和经营方式开始得到广范围认可,综合性金融公司开始涉足该领域。随着融资租赁巨大融资作用的发挥,政府开始放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发行限制。
成长期(1984年-1989年),融资租赁业获得较快发展,新成立了5个融资租赁公司。综合性金融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较快发展,到1988年融资租赁业务占综合性金融公司业务总量的48%。
竞争期(1990年-1997年),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和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收益恶化,蕴藏危机。此间,17家地方性租赁公司相继成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增加到40家,竞争激烈。同时,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1994年市场规模达到10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5大融资租赁市场。
调整期(1998年-至今),企业实施“章鱼式”扩张战略,金融危机致使融资租赁业掉入至寒“冰窖”。金融危机前,政府修改法律,将《设备租赁法》并入《专业信贷金融业法》,放宽准入条件,并将许可制改成备案制。登记和监管职能由财经部转移到金融监督院。国家放松监管,企业通过贷款方式大规模扩展海内外业务,呆坏账堆积如山,危机加重。金融危机爆发后,设备投资大规模萎缩,企业开始收缩业务,融资租赁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经历金融危机的洗礼,业界开始结构调整。

  二、 韩融资租赁业现状

  在韩国融资租赁业被认为是纯金融业务。目前,韩融资租赁业仍处于结构调整期,虽开始逐步恢复,但仍不十分景气。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共33家,其中专营公司18家,兼营公司15家。市场规模虽从1998年金融危机时的10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0亿美元,但与1994年的100亿美元相比差距尚大,与市场规模上千亿的发达国家相比更是望尘莫及。当前其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资金筹集难。完全靠贷款或发行债券经营的企业无法保证长期获得低息贷款;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未积极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是海外市场萎缩。金融危机以后,企业从海外全盘收缩,相当数量企业无力扩大市场规模。
    目前,此两项问题严重困扰着韩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业界正谋求新的发展商机。

  三、 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制度

  (一)有关法规
  韩1973年制定了《设备租赁法》,1998年修改后并入《专业信贷金融业法》。该法及其施行令(总统颁布)和施行令实施细则(财政经济部颁布)是韩融资租赁的主要法规。
  (二)监管部门
  1973年制定的《设备租赁法》规定,租赁业实行审批制,财政经济部是融资租赁业的审批、监管和政策制定部门。新修订后的《专业信贷金融业法》将审批制改成登记备案制,并规定金融监督委员会是融资租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管部门,财政经济部不再具有审批和监管职能,但仍是政策制定部门。
  (三)行业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
  1、 取消注册未满3年的;
  2、 处于整顿阶段企业的大股东;
  3、 信用不良者3年内;
  4、 因违反金融法规被处罚者;
  5、 大股东有上述4种情况之一的任何法人;
  (四)登记备案程序
  拟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须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备案申请(包括商号和办公地址、出资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持股比率、董事姓名、设立目的、如是兼营公司须填写从事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2、 章程;
  3、法人登记证书;
  4、注册资本缴纳证明;
  5、财务报表;
  6、董事履历、经历证明;
  金融监督委员会须根据相关法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注册备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如金融监督委员会发现材料有瑕疵,需在10日内告通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
  (五)监管措施
  1、 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交业务和财务报告。
  2、 如金融监督委员会认定企业违反相关法规,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可能,可采取下列措施:向企业或董事提出警告或问责;命令限期纠正;要求解雇董事。
  3、 金融监委员会有权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
  4、 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制定经营指导标准。
  5、 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公开经营状况等信息。
  6、 在法定条件下,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但须举行听证会。

  四、 促进制度

  (一)根据韩商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但融资租赁公司可高达10倍。
  (二)《医疗器械法》上的特例。根据《医疗器械法》,进口医疗设备须获得相关许可,并须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查和管理体系,但用于租赁的进口医疗器械例外。
  (三)法律规定的与租赁关系有关的资格要件,只要承租人具有,也可看作出租人具备。
  (四) 登记登录上的特例。根据《建设机械管理法》和《汽车管理法》规定必须以所有者的名义登记的特定物件,用于租赁目时也可以承赁人名义登记。
  (五)义务履行上的特例。根据法律应由所有权人履行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等法律义务,可由承租人履行。

  五、 行业协会-专业信贷金融业协会

  根据《专业信贷金融业法》规定,专业信贷金融业协会是融资租赁的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会员不但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信用卡公司、分期付款金融公司和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该协会于1998年经金融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现有职员40余人,融资租赁会员33家,实行会费制,每年会费收入约400万美元。协会主要作用是加强行业协调与合作;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引导正确的经营方向;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协助企业解决业务纠纷;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向政府提出法规、政策制定或修改建议。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