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款被当赃款暂扣

 作者:通讯员 空方 实习记者 刘治安

摘自【金陵晚报】2005-12-22

    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用赃款租车,警方暂扣了一部分汽车租赁款。对此,汽车租赁公司认为自己是善意第三方,对警方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涉嫌赃款租车诈骗

    2005年3月间,李某从市内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高档汽车,作为公司用车,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李某预付了半年租金后就将车开走了。

    一知情人透露,9月份,李某涉嫌一起合同诈骗案,车子下落不明,李某也被扬州警方拘留。此时,汽车租赁公司才知该车涉嫌赃款租赁,李某也一直开着该车行骗。后来,南京某派出所扣压了该车,并通知了扬州警方。

租赁款被当赃款暂扣

    扬州市广陵区公安分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的邓队长介绍说,李某涉嫌多起合同诈骗案件。今年,李某又以帮扬州某机械公司融资为名,诈骗该公司三十多万元,李某诈骗所得总金额达70余万元,都被其挥霍一空。目前,李某已被批捕。

    该大队一名不肯透露姓名的警官说:“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到李某曾将合同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支付了汽车租赁款3万余元,租来的高档汽车也被李某作为行骗道具。根据案情需要,我们原本要将该车拖回扬州,出于多种原因,经双方多次协商,汽车租赁公司退还了一万元租金,我们将该车返回给汽车租赁公司。”

    记者了解到,李某将诈骗所得款挥霍殆尽,租高档汽车,住豪华宾馆,甚至包养情人。邓队长说:“在案件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交代出赃款的下落后,我们需要经过多方面的了解调查,查找出赃款的存在及下落后,才予以追缴,以最大可能挽回受害人损失。对于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租赁款,我们只是予以暂扣,并没有确定其为赃款。”

善意经营所得要追回?

    当记者问到该暂扣款将如何处置时,邓队长回答说:“等此案侦查结束后,我们将暂扣的款项一并移交法院,待法院审判结束后确定其归属。”

    汽车租赁公司对此提出了质疑,公司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接受了李某用赃款支付的款项,车辆被犯罪嫌疑人抵押给诈骗受害人后,车辆损伤加上租赁款损失,总共有四万多元,法律难道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合法经营所得吗?

    记者采访完后,一读者得知此事,对此也表示很不理解,他说,如果一个小偷偷得巨款后,住高级宾馆、买车、船、机票,四处挥霍完后,难道公安机关也要一一将善意的第三人合法经营所得以赃款追回吗?

■律师点评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陆在和律师

    如果犯罪嫌疑人开着租来的汽车到处行骗,公安机关有权将作案工具扣压,待法院判决之后,如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则可将其作案工具没收,如犯罪事实不成立,应将其返还给实际所有人。另外,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给犯罪嫌疑人的汽车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应视汽车租赁公司是善意行为,公安机关无权以涉嫌赃款为由扣压汽车租赁款;如果公安机关认定该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中存在恶意行为,必须证明其存在恶意,才能扣压该汽车租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