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风险控制

 作者:张一兵

摘自《汽车租赁》草稿 2005-12-11

    汽车租赁行业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二是租赁物具有高移动性和变现性,这两大特性决定了汽车租赁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正常情况下,汽车租赁企业通过坏帐准备、向保险机构投保等措施分散经营风险,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但当这种风险无法预测和制约时,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将限于困境。据统计,北京汽车租赁行业2002年最终没有被追回的被骗车辆约占车辆总数的2%;2004年上半年被骗车辆106辆,损失800万余左右(部分车辆可能在若干时间后找回)。汽车租赁企业为各类经营风险,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消耗了大量精力,严重的影响了汽车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种风险状况同样影响到整个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几年前非常兴旺的分期付款汽车销售,由于购车者不按时支付分期付款或者干脆人、车渺无踪迹,很多银行、汽车销售公司、担保机构被沉重的应收款压的喘不过来气,汽车金融业务几近停顿。一直沸沸扬扬的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虽然正式成立已有时日,但出于对我国汽车分期付款、汽车租赁经营风险的畏惧,迟迟不敢开展业务。

一、形成汽车租赁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维护出租方权益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健全表现在两方面:
 没有维护出租方对租赁物“无条件所有权”(THE RIGHT OF UNCONDITIONAL OWNERSHIP)的专项法规;
 社会上对第三方非法占有租赁企业车辆的违法行为缺乏正确认识,漠视甚至纵容这种现象。

    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有一种“租赁/担保权益登记制度”租赁企业将租赁物在相关机构登记后,租赁物将不能转让,登记内容对公众开发,任何人都可很方便的查询。出租方也可通过简易法律程序,向法官提供租赁合同、承租方3个月以上不交租金的证明,法庭当即可颁布执行令,在相关部门协助下收回租赁物。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律上允许租赁企业在承租方违反合同时,以非暴力和合法手段自助取回租赁物。

    在我国虽然各项法规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抵押、典当等都有相关规定能,但关于租赁企业的租赁物的权益,没有专项规定,这对汽车租赁这一高风险行业,确实是一个缺憾。此外,执法机构普遍地对所谓“善意第三方”过于宽松,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明显的买脏行为,不严格依法处理,未能有效维护受害方的利益,使汽车租赁企业为收回车辆不得不向买脏方支付赎金。这种对买脏行为的无或轻罪处理,客观的纵容了骗车销脏的行为,形成了汽车租赁高风险的氛围。

    (二)信用体系缺失

    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credit bureau)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信用局构成覆盖全国的信用服务体系和数据库,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911后,美国甚至将刷卡系统联网,任何一笔消费及信用卡的信息都会自动进入信用系统的信息库。信用局每年会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典型的信用报告一般包括4部分内容: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工作状况)、信用历史、查询情况(放款人、保险人等其他机构的查询情况)和公共记录(来自法院的破产情况等);在企业征信领域,美国有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该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它的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国内几个主要公司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并且在国际上的声誉也是最好。

    美国政府对信用管理法案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分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这些政府管理部门对信用管理主要有六项功能:(1)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适量惩处。(2)教育全民在对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3)在法定期限内,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4)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记录。(5)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6)制定执行法案的具体规则。
美国的信用系统周密而有效,就连轻微的违法行为,比如乘车逃票都有可能被记录到信用信息库中,并且影响到其包括退休金在内的个人生活。有一篇《谁偷了我的身份》的文章,报道了一个美国青年在从军队退役后,找工作到处碰壁,最后发现原来在他服役期间,有人盗用了他的社会保障号码等信用身份,结果他的信用记录里有好些酒吧肇事、交通违章、扰乱公共秩序等涉及个人品德的劣迹,雇主看到这些信息后当然不会雇佣他。在这样的信用体系下,车辆被骗的风险自然较低。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可以说控制汽车租赁风险最有效的信用体系还没有。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组建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计划于2005年年底前实行全国联网,该系统是一个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在个人数据方面,该数据库的信息包括借款人和信用卡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此外还将采集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但该系统有非常严格的使用限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汽车租赁企业无法利用其信息资源作为风险防范的手段。目前汽车租赁企业对客户的信用审核,只能依靠审核客户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最基本的手段,风险防范的漏洞很多。

二、汽车租赁风险种类

    汽车租赁的主要风险有:车辆在租赁中失控、车辆被盗、租金拖欠。

    (一)车辆在租赁中失控

    车辆在租赁中失控是汽车租赁经营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大的风险,也是最难以防范的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

    1.承租方使用真实身份租车,由于经营情况或个人经济情况恶化,将车辆抵押或转租给第三方。或者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车辆被第三方扣留。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承租方拖欠租金,租赁企业未能及时收回车辆,终止合同,造成承租方应付租金数额巨大,导致承租方一躲了之,租赁车辆仍在承租方手中。

    2.承租方恶意租车,其目的就是骗取租赁车辆后非法倒卖、抵押牟利。这些犯罪分子有时使用虚假、伪造的身份证明。随着红盾网等身份核实手段的完善和汽车租赁业务人员对证件识别能力的提高,犯罪分子开始真的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但该企业或法人单位实际已不存在。随着人户分离情况的增多,按户口本地址寻找承租人的困难越来越大,加上以真实身份租车给诈骗定罪增加相当大的难度,使用以个人真实身份租车进行诈骗的现象有上升的趋势。

    (二)车辆被盗

    租赁车辆在承租方租用期间,由于疏虞管理(多数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关证据),车辆在使用或停放时丢失。有时也存在承租方监守自盗的情况,如某租赁公司对承租方交回的丢失车辆车钥匙进行痕迹鉴定,发现该车钥匙有痕迹证明曾被复制过,但这一证据无法给承租方定罪。虽然如此,对汽车租赁企业而言,这是可以规避的经营风险,方法就是投保车辆盗抢险或安装车辆防盗装置。目前租赁车辆盗抢险保险费率为车辆价值的1%,对于桑塔纳等易盗车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除机械式防盗锁外,GPS、GSM等电子防盗装置的防盗功能已很强大,其安装和使用费用与盗抢险费用相当。

    (三)拖欠租金

    拖欠租金属于汽车租赁企业可以控制的风险。处理这类风险并防止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就是当承租方出现拖欠租金的频率越来越多,拖欠时间越来越长的趋势时,立即终止合同、收回车辆。一般而言,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2个月将十分危险,如不采取措施,可能会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

三、汽车风险防范措施

    (一)签定合同前风险防范的措施

    1.会员管理

    签定合同前的风险防范措施就是预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客户进行信用审核和评估:
(1)客户租赁车辆的目的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
(2)客户是否有稳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一般从客户的职业、供职的单位、居住条件、年龄及婚育状况进行判断。
(3)客户是否可提供信用破产时的担保。如财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等。

    审核的方法主要是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资料的审核以及对资料真实性的复核,包括上门核实。对一些信用特征比较清晰的客户,比如知名人士;在政府、大型金融机构、公检法机关供职的人员可以可以适当精简审核过程和手续 。

    汽车租赁企业一般设立专门部门,以发展会员的方式,对客户进行信用审核。这样可以避免在签定合同时进行信用审核容易造成疏漏、增加客户办理租赁手续时间等弊端。通过信用审核的客户填写记录会员信息、双方在会员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条款等内容的“会员申请表”并签字后获得会员资格卡,会员租车时凭会员卡就可以免除信用审核的程序。会员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对会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但对会员信用状况的期间复核也很重要,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是复核会员信用状况的很好手段。

    会员管理除是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外,还是汽车租赁企业营销手段,提高汽车租赁利润的“收益管理”理论中,会员制是建立“价格藩篱”的措施之一。

    2.利用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

    汽车租赁企业的信用体系毕竟具有很多局限性,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利用社会信用体系、银行信用体系,可以降低汽车租赁企业信用管理的成本,提高信用管理的功效。现阶段,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进行联名卡形式的合作,能够较好的解决信用管理问题。民航、宾馆行业在营销中建立了庞大的会员体系,其会员的信用标准和消费领域与汽车租赁行业有很大的重叠性,与这两个行业合作,共享其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会员,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和发展空间。

    (二)签定合同时的防范措施

    签定合同时的风险防范措施比较薄弱,主要依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证件等有限资料,在有限的时间内按照业务程序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其判断的准确性常依赖负责客户资格审核的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人员应加强对证件识别能力的训练。在于客户客户接触时,尽可能的与客户的交谈以获得对方更多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对客户信用情况及其资料的真伪做出判断,因此,业务人员有较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宽阔的知识视野是十分重要的。

    1.业务人员应严格、细致的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

    住址包括注册地、经营地址、经办人的居住地址等是核实的重点。对资料之间的相互比对是检查其真实性的重要办法。某犯罪分子使用真实的营业执照,但签定合同所用公章的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有一字之差:公章中为“冷”字,营业执照为“岭”字,业务人员在办理租赁手续中未能发现这一纰漏,使其得逞。而营业执照的单位也以这一字之差否认是租车合同的合法主体。

    2.应婉拒个人同时租用多辆车或长租,业务人员应注意观察同来租车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通常个人用户基本只在节假日租车,如在其它日子或同时、先后租用多辆汽车或长期租用汽车,违背一般规律情况,应予特别注意。
有时犯罪分子以招收司机为名,让受害人到租赁公司租车,然后人车消失,租车人既拿不到工资,由要承当赔偿责任。多数情况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无法履行赔偿判决,最终还是汽车租赁企业受害。

    业务人员在审核应当注意承租人一家三口人典型的工薪阶层,为老板租车等不正常情况。

    3.对于注册资金少于100万的公司应加强审核和监控。

    这类企业多从事装修、广告、科技、咨询、餐饮等行业,竞争激烈,淘汰率高,对具有这些特点的承租方,一定要谨慎。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从事装修业务。开始租金交纳情况尚可。半年后拖欠租金并失去联系。到公司注册、营业地址查找无结果,到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地址查找亦无所获,后经了解该公司经营失败已经倒闭。

    对28例未能正常收回租赁车辆案例部分些数据的统计

项目

承租方为个人

承租方为法人

注册资金≤100

无固定电话

数字

11

9

3

5

比例%

55

45

33

25

    在签定合同时对客户信用情况审核,参考上表所列规律,对提高信用审核的有效性有一定帮助。

    针对汽车租赁企业的信用审核规律和措施,诈骗分子采取了反审核措施并且越来越专业化。某诈骗团伙利用租赁企业周六、周日工作人员少、业务繁忙,容易产生疏漏,租赁企业对有固定场所的客户审核容易麻痹的情况。租用办公室,然后通知租赁公司送车上门,结果两天内数家租赁公司上当,近10辆租赁车被骗。但一家租赁公司没有上当,因为他们发现犯罪分子租用的宾馆位置根本不适宜从事营业执照上的业务。虽然营业执照是真的,但只是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咨询公司,而且犯罪分子的言谈举止有很多做戏的成分。后来查明,犯罪分子从工尚注册代理机构买来的营业执照。因此,在进行信用审核时,不能仅仅机械地执行业务程序,查看证件、地址、电话,而是要察言观色,尽可能多的获得客户信息,对这些信息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三)合同履行中

    车辆失控、车辆被盗、拖欠租金等风险多是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的。

    对于长租客户,除定期收取租金外,应设法采取各种方式定期与承租方接触,如上门服务、征求意见等,造成汽车租赁企业随时重视和关注承租方的印象。反之,承租方可能觉得汽车租赁企业对车辆疏虞管理,产生邪念。特别是对于将租赁车辆开往外地的承租方,应严格审核,避免租赁车辆长期在外地,处于无法控制的状况。如租赁车辆必须长期在外地行驶,可委托当地汽车租赁企业代为管理,降低风险。

    租赁车辆的防盗装置应定期检查或更换, GPS等电子防盗装置应保持运行可靠,对突然失去踪迹的车辆及怀疑车辆应注意发生时间、地点和规律。

    随时注意承租方的交款情况,如多次出现迟交租金的情况,应考虑终止合同,以免损失扩大。当出现交款异常的,应采取恰当方式,到承租方处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对方行踪。在催收应付租金时,应向承租方下发书面通知书,作为日后起诉承租方违约的证据之一,收取支票时,应注意是否有证签模糊等违反银行票证管理规定的地方,防止承租方借机拖延支付。

    一般的汽车租赁合同都在承租方违约责任中有这类规定“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提供虚假信息;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这为汽车租赁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采取措施之前,应首先向承租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如果承租方合同期满后仍未退还车辆,汽车租赁企业应向承租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以防止承租方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推脱违法责任。

    (四)善后处理

    1.车辆失控

    确认车辆失控后应尽快寻找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和车辆的下落,整理、收集租赁合同、收款通知书等证据。如汽车租赁企业自行收回车辆和欠款失败,承租方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协助。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可向法院起诉,除合同规定的租金外,可追加车辆失控期间租金的赔偿。

    2.车辆被盗

    应立即协同承租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汽车租赁企业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公安部门立案后进入侦察程序,如果3个月后未能破案,公安机构向汽车租赁企业发出《车辆被盗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注意必须向承租方收回被盗车辆的车钥匙,交给保险公司。

    3. 拖欠租金

    通常情况,汽车租赁企业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承租方拖欠租金情况,随时终止合同,以及早收回租赁车辆为首要目标,降低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如承租方确有可执行的价值,可向法院起诉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和利息。
如发现承租方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