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卖 车祸 罚单”汽车租赁业的三道法律沟壑

作者:陈煜儒

来源:法制网 2005年11月22日

    汽车租赁具有运输、销售、融资、租赁等多种功能,但在我国,人们只把它与“租赁”联系在一起,其他功能在我国还没得到充分开发。原因有二:行业起步晚、管理经验缺失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仅现在开展的“租赁”业务,就面临着很多法律难题。11月8日,全国汽车租赁业同行齐聚北京,举行了首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记者发现,这个朝阳行业发展正面临三道法律沟壑:骗卖,车祸,罚单。

    骗卖:公安机关认定“善意取得”

    国庆节前夕,杭州发生了一起恶性连环骗车大案,骗租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在杭州市区8家汽车租赁公司骗车9辆,并很快低价出手。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给租赁公司报信的竟是骗租人本人:“我在外面赌博输了钱,现把你公司的车卖给了江苏泗阳的一个人,你们去跟他要车吧。”汽车租赁公司接到口信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派人去泗阳收车,但对方理直气壮地提出:“钱拿来,车可还。”因为车是他用钱收来的。

    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第三方收取骗租车辆是“善意”取得,建议汽车租赁公司拿钱解决。对此,汽车租赁公司百思不得其解:“花钱买自己的车,这是什么事儿?”

    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对记者说,骗车案件一般都跨地区,一报案就涉及几个地区的经侦大队。在连续发生的几起骗车案件中,各地公安机关对收车人的行为,大都认为是“善意取得”,要求租赁公司与收车人协商解决。

    刑法博士宋德新说,车辆的抵押、质押或转卖,应当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收车人的行为显然违法。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收车人如果明知这个车是骗来的,他的行为就构成共同诈骗;二是收车人不知道车是骗来的,但价格明显过低,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律,再加上没有合法的过户手续,就可推定为销赃行为。上述案件的收车人根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车祸: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浙江36家汽车租赁企业联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声援书”。“声援书”称:租出去的车辆发生车祸,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负连带责任。这份“声援书”的导火线源于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租赁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富阳人张某花200元钱,于2002年7月向富阳凯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崭新的菲亚特轿车,发生车祸,造成两死一伤、撞塌民宅一间,直接财产损失达9万余元。张某在车祸中也不幸丧生。后经杭州市交警支队勘验认定: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经急弯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有一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司机酒后驾车不予赔付。死亡的乘客家属和被撞毁的民宅主人只有与租赁公司以及司机家属协商。张某家属表示无力赔付,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惹祸的是司机,责任不在他们。两方都不愿意拿出补偿费,死亡的乘客家属和民宅的主人遂起诉至法院。

    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事故责任在司机张某,但死亡乘客在上车前知晓司机酒后驾车,有重大过错,所以肇事司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调解章程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因此,法院判决菲亚特的主人———凯峰公司赔偿6.7万元。

    该案于今年3月由凯峰公司上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几乎所有的杭州汽车租赁公司参与了声援凯峰公司的活动,他们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涉及汽车租赁企业的生死存亡。

    冯会长说,租赁车辆是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租赁物,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都有约定,出现交通事故,只要不是租赁车辆安全性能的问题,无论事故责任人是承租人或第三人,车辆所有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个案件适用的是旧的交通法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类事故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仍然认为汽车租赁企业是盈利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凯峰公司与张某有协议在先,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沈诤认为,一般性的民事财产权利(知识产权除外),在权利事实无法继承、没有继承人和法律不允许继承等情况下,责任主体消失,权利就消失,相对的责任也就消失了。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的吴允律师对记者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法院不应当支持。所谓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因为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才要求车主买的强制险,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不能转嫁到汽车租赁公司的身上,即使这个案件发生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法院也应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为由,判决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罚单: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罚

    浙江台州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共有30多辆车,半年之内交了3万多元的罚单,老板气得要死,对着交警大吼:“老子不干了!”

    据统计,杭州市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交通违法约有30%最终由汽车租赁公司“埋单”。

    公安交管部门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电子监控和流动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非现场执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非现场处理的特点,不像交通违法现场直接面对违法驾驶人,而是找车主处理,因为被拍到的是车辆的车牌。

    租车人驾车违法后,等交管部门开出罚单,寄到租赁公司,都有一定的时滞,有的短租客户已还车结束合同。租赁公司接到罚单,再去通知承租人,有些承租人已联系不上,有的联系上,也不去交罚单。如果承租人不去接受处理,企业租赁公司就得代为接受罚款和扣分。如果租赁公司也不去接受处罚,车辆就会被锁档,年检通不过,不能运行,成为“死车”,企业的损失很大。

    冯会长介绍说,法国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全部在警察局备案,租赁车辆违法后,警察局会立即通知租赁公司,要求提供车辆租赁的有关资料,由警察局直接通知违法的承租人进行处理,汽车租赁公司无须“劳神”。

    据了解,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门对租赁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理,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即先通知汽车租赁公司,如租赁合同已结束,由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和承租人有关证件资料,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

    汽车租赁业比较活跃的温州,也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汽车租赁公司与租车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还要签一份《租赁车辆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理授权委托书》,承租人现场按手印并签名,并交纳违法保证金。

    在11月8日召开的首届中国汽车租赁业发展论坛上,业内人士呼吁公安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尽快为全国汽车租赁企业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