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政策环境比较与建议

作者: 屈延凯

    一、外国租赁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

    国际金融公司在总结在发展中国家促进租赁的经验时,对租赁业的政策环境做过全面的阐述:

    “体现租赁交易特征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租赁法律与法规框架是制约一国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宏观因素。与租赁交易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主要包括:与合同和财产有关的法律,积极的税法,投资优惠的法律和财政、会计有关租赁的规定。一国是否具备这些租赁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是否体现了租赁交易的特征,都会影响到该国租赁的发展。”(摘自《1977—2000年国际金融公司租赁业务回顾》)

    “租赁公司需要这样一个法律规章和财政制度环境,在该环境中,它所享受的待遇至少应与其它资本投资融资方式相同。保证收回资产的法律程序清晰、简单而有效是很重要的。直接进口或使用设备的厂商所享受的任何关税减免或投资税收抵免,租赁公司作为设备所有者,也应享受。许多租赁公司不得不努力使当地管理当局明白这一点,因为没有这些待遇,他们就无法与银行融资竞争。为了促进投资,许多国家给予租赁业务优惠的税收待遇。总的来看,由此产生的扭曲效应非常小。”(《经验教训系列报告第6卷——金融机构》第49页)

    国际金融公司把租赁业的政策环境具体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

    出租人作为设备的法律所有者,承租人作为设备的使用者,应该明确两者的权利和义务。设备的条款,回法律所有者需要一个明确的、简便的、可行的和及时的索赔程序,一旦承租人违反租约出租人即可收回资产,包括拥有无需经过漫长的法庭诉讼便可自动收回资产的权利,以及要求追回到期欠款和赔偿其他损坏的权利。如果在法律和司法程序上收回资产比较容易,那么租赁公司就可以做风险比较高的业务,收取较低的风险佣金,进一步降低信贷成本。

    承租人必须有自由使用设备的权利,充分利用设备的生产能力。通常,承租人有权合同期满后,可根据事先达成的购买选择协议获得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的保险和维修(出租人实际上也常常为他们的客户提供这些服务,并收取费用)。正在对一些正在制定各项法律的转轨国家来说,有必要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权将租赁资产抵押给别人。

    2、监督与法规

    鉴于绝大多数租赁公司不接受公众存款,也不介入中央银行操作的资金市场,他们理所应当地要比商业银行受到较少地法规限制。这种不受政府控制的相对自由,是他们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那些由政策法规机构监督租赁的国家(通常是中央银行或者财政部),这些机构主要是从谨慎运营角度来监督租赁公司的业务,诸如:债务股本比上限、最低资本金要求、筹集资金的能力,租赁公司是否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如果是银行的一部分,必须作为一个单独的分支机构),以及必须提供标准的和具有透明度的财务报表。

    3、税收和会计。

    不同国家的税收和会计法规有所不同,主要的差别在于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可以对资产进行折旧,在会计和税收方面对租赁公司的不同处理方法往往反映了两种账户的不同目的:

    * 财务会计是为了让持股人对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了解;

    * 税务会计旨在使国家税务当局能够采取鼓励资本投资的灵活政策。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体制对资本投资和小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因此通过租赁公司来推行财政激励措施符合上述政策。

    在许多租赁业充满活力的国家,出租人被作为资产的所有者是为了税收和会计的目的。出租人将所有租金(利息与本金)作为收入,并在账面上对资产进行折旧,通常是按加速折旧法。对出租人来说,收入是按加速计算,因此比银行的收入要提前缴税;由于包括了利息和本金,因此应纳税的金额也比银行要大。从另一方面看,为了平衡,租赁公司可对资产进行折旧。承租人可以用所有的租金支出来冲销应纳税收入。鉴于租金包括利息和设备的全部成本,这使承租人在整个租期间得到一种实际的折旧,租赁期一般要短于设备的经济寿命(因此税收上的好处是纳税的时间,而不是免税)。

    从国家财政当局的角度来看,可能有一种“两头好处”,即出租人得到全部折旧,承租人也将本金的偿还作为生产费用。绝大多数政府支持这种财政政策,这是因为:

    * 促进了投资:这种“两头好处”使政府能够鼓励生产设备的使用和融资,并帮助那些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或“无税可纳”的公司获得信贷。

    * 早期财政损失不大:新的租赁公司实际上没有可抵消折旧的应纳税收入。因此,在租赁业发展的早期年代,国家财政收入没有损失。同样,中小型企业以及新企业往往也没有足够的纳税收入来获得从中扣除租金支出好处。

    * 鼓励了租赁业的发展:国际金融公司从过去的经验中发现,除非可以得到资产折旧,否则租赁公司不会积极进入市场,尽管他们只能在晚些时候才能充分利用这种折旧。

    1992年的国际会计标准建议,作为有经济使用权的承租人可将租赁资产记入资产负债表,并提取折旧费(附录已有实例)。根据这些建议,出租人把应收租金作为资产记账。谁说这可能是一种合理的会计方法,但国际金融公司的经验表明,将此作为计算税收的原则会使一些国家(如肯尼亚)的租赁业在一定时期内滑坡。

    国际金融公司曾遇到过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和销售税成为税收和会计的问题。总之,租赁公司应该同利用银行融资购买资产的工业公司一样,享受同样的待遇。例如,同样享受投资补贴或提取加速折旧费,因为这些好处将通过租金价格转移给设备的使用者。同样,对最初资产购置收取的销售税只能征收一次。当承租人行使留购权时,第二次征收的销售税应该根据实际付出的金额,而不是根据对资产的估价,因为设备通常已经被原来的所有者及出租人全部折旧。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Alan A.Taait)著的《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1998年编译的《外国税制概揽》、《国外税收研究》的有关资料中的介绍,美国鼓励投资的财税政策主要是分年限,按双倍余额法加速折旧(纳税人在计算折旧时可以完全不考虑残值)和按资产不同使用年限,享受不同的所得税投资抵免。(这一政策在90年代初停止)并无对租赁业的特殊税收政策。只是从税法上规定不同租赁期限的业务,出租人可以享有与上述规定相同的折旧抵扣和投资抵免。承租人租金可以作为费用税前列支。

    美国在税法上对不同租赁交易的区分标准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做的租赁分类标准完全不同,将租赁区分为有条件销售和真实租赁。税务部门对不同的租赁交易做出是销售、还是租赁的判断,进而明确不同租赁业务的税收适用主体和适用税种。对出租人租赁业务如果被界定为销售,对其销售收入征收普通所得税。如被界定为真实租赁,适用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比普通所得税率偏低。

    美国的税制是以直接税为主的。所得税的税率较高,(各州不同,45—50%)但由于普遍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经营费用据实税前列支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并不高。

    在美国流通环节实行销售税,(各州不一样,税率在4%—10%)是一种价外税,由买方承担。税率高低,不会直接影响卖方的销售成本和费用。在设备的购买中由买方负担。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作为买方承担销售税后,实际也将转移给承租人。

    欧共体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直线或加速折旧方法(1.5倍-3倍余额法)。IT设备一年内提取折旧。

    欧共体国家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的是增值税。如果租赁被视为一个连续的活动的一部分有规律的、经常进行的、有一定的数量规模的劳务或者货物提供就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提供劳务和提供货物增值税率不同。相反,如果租赁是一次性或是小数量、小规模的就可以不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其目的是使企业可以享有增值税的抵扣,避免重复纳税。

    欧共体大多数国家和拉美国家对出租不动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欧共体第六号指令第13c(a)条规定各成员国可允许其纳税人对出租不动产有选择被征税的权利,......目的是使财产所有者在为经营活动而出租财产时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因而如果他愿意的话就可以把该项财产在其前面的生产流通阶段所负担的增值税予以抵扣的好处转让给其租户。

    为了避免承租人利用不同国家的税率不同的差异提抵扣额,1992年欧共体第10号指令将纳税的基础改为承租人所在国。

    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在2001年3月的赴美考察报告中对美国有关租赁的税收、信用、法律环境政策也做过重点介绍:

    1、税收

    目前美国有关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租赁公司提折旧,而且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150%折旧法中自主选择;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承租人租金税前列支。反之,银行贷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通过租赁实现产业调整,引导、鼓励投资,引导消费。这样做的理由:

    ①通过租赁、增加投入,虽然使出租人、承租人享受了投资减税优惠,但扩大了就业,保证了技术、设备的先进性,使产业不断升级。产品增加了,而且附加值也更高了,因此最终的税收是增加了。

    ②通过租赁这种金融与销售相结合的手段,使设备的销售增加,税收增加了。另外,通过租赁减少了销售费用,增加制造厂的利润,扩大了税基。

    ③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积极的财政政策”,涵养财源,放水养鱼,保持经济的良性持续发展,真正起到了税收杠杆作用。

    ④这种政策鼓励企业不断投入,拉动内需。经济发展了,也保证了税收的来源。美国10年来高速发展的原因,租赁的放水养鱼、“藏富于民”政策,也是功不可没的,这种积极的政策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的后劲。

    2、信用环境

    美国信用评价系统发达,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的详细资料,很容易从网络上查到,并有专门的公司做这种系统。

    3、法律

    美国法律体系、环境不同,与我国的差异很大,但对租赁业的规范发展很有好处。比如,依据美国法律,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提回设备,还可以继续向原承租人或担保人收取所有未付(包括未到期)的租金;如果承租人违约,并且不肯让出租人拉走设备,那就是刑事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美国租赁公司对合同、文件、资料高度重视,严格按合同文件办事,他们认为评审上出问题可以挽救,合同文件上千万不能出差错。”

    二、我国租赁业发展政策环境的解读与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租赁业的政策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了专章规定,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已得到改善,规范租赁业创新活动的《租赁会计准则》也于2001年初颁布,人民银行已经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9月又正式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初又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在2004年底还颁布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的通知并确定了首批试点单位。财税部门也在2003年初制定出了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融资租赁的作用。加快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租赁业组织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

    (一)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对内开放,完善租赁组织体系建设

    1、加快新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少,机构类型单一,多为财务投资型,缺乏设备制造厂商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专业化程度低。导致业务以建立在信用合同为基础的简单融资租赁为主,无能力开展以承担租赁物余值风险和收益为特点的经营租赁业务。很难发挥租赁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功能。

    缺乏投资机构控股的租赁公司,又使得租赁公司很难发挥租赁公司拉动社会资金对大型项目所需设备,开展杠杆经营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已经5年,许多新申请设立的公司得不到及时审批。影响了金融租赁公司机构类型的完善和行业实力的增强。

    国家应鼓励设备制造和流通领域的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组建专业或兼营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或合资的租赁公司,构建和完善租赁经营体系。

    2、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开放

    入世后,中央方针已经十分明确,凡是对外开放的一律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已经对非金融机构的外资租赁公司开放,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开放不应存在继续拖延的理由。银监会也明确表示只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明确表示,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和内资租赁公司按统一税负缴纳营业税。具体的财税政策已经走在市场准入的前面。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层面的政策环境没有问题,只是该文件下发之后,因部委合并,批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事情被耽搁下来。由于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还只是试点,市场准入的规定空白。使得大多数内资租赁公司即使做了融资租赁业务也没有办法享受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内资租赁公司处于极其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内资租赁业的开展。

    在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论对生产、制造还是流通、服务领域里的企业,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已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企业固定资产的大小已不是重要的衡量标准。在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动下,设备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企业。在工业发达国家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网络经济的发展更为租赁业的全球化、区域化、网络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息设备、飞机、船舶、运输车辆、医疗设备、工程机械等大型专业租赁公司已成为全球或区域性的资产管理和服务公司。在2000年全球 500强中出现的多种经营财务公司以及很多跨国公司都把租赁业务作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重要措施。

    中国要成为世界设备制造中心,设备流通和配置模式也必须现代化,积极发展制造商附属或以制造商为依托的设备租赁公司是完善我国现代租赁体系建设当务之急。具体建议如下:

    *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内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办法。允许成立以设备制造厂家独资或控股的专业租赁公司。鼓励流通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组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政府经济管理和监管部门只需要对租赁公司在从事租赁促销和租赁经营中的资金筹措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 积极整合和重组现有的各种设备出租服务公司。以区域或行业的设备出租公司的大企业为龙头,通过并购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把企业规模做大。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降低租赁物件购置成本,实现连锁、配送、统一管理。

    * 以区域或行业组建设备出租服务交易市场,租赁在线和有形市场结合,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重点解决支付信用瓶颈。探讨市场与银行合作,联合发租赁信用卡、完善票据抵押、抵押品评估、担保、拍卖等防范风险的措施。

(二)多渠道解决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

    1、尽快制定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更紧密的内在联系,资金不易被挪用。特别是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租赁项目与传统的信贷债权不同,是有经营资产支持的具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吸引保险、社保等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民航、船舶运输、电讯、铁路、城市交通、医疗、发电、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财政和国有资本的投入。

    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是租赁业务的优势,但如果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出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发挥,只能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简单延伸。

    2、租赁业对银行间接开放,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促进银租合作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它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向银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银行就是国家财政的出纳,银行承担了全社会各种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贷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银行商业化改革提到日程上来。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70%是老百姓的存款。银行的资产必须要保证对公众负责,要有一个合理的信贷资产结构,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不能过多地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另一方面,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要追求股东回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银行就解决不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已经认识到与租赁业合作,是银行资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赁业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外资银行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事实上在国内已经间接介入了租赁业。应当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使金融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渠道,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在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鼓励银行了解租赁业务的特点,积极与各类租赁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银组合作,优势互补,促进银行信贷业务、中介业务和租赁业务共同发展。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

    随着国内各类投资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委托租赁资金、租赁信托计划也势必成为合资租赁公司按投资人意愿开展租赁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积极开展租赁与信托的合作,使租赁业发挥拉动社会投资功能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租赁债权证券化,应收债权融资市场的发展,加快租赁资产的流动,多渠道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际上围绕加速资金流动和维护金融安全为目标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投融资领域里的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也鼓励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各种金融业之间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租赁公司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如何设计出使投资人或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赢的筹资模式,也是能否筹资成功的关键。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收取或有租金的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方式,都含有筹资模式的创新。

    (三)明确和完善租赁税制

    所得税主要调整行业赢利和个人收入水平。流转税主要影响行业的运行成本。税收轻重主要表现在税基宽窄和税率高低上。租赁业提供给企业的既是一种设备融资,又是一种服务贸易,所得税政策、设备的折旧政策、设备交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流转税政策都会对租赁业在经济运行中多种功能的发挥、租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在即,我国租赁业正面临新的挑战知发展机遇,比较中外税收政策对租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调整和规范我国与租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健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政策死板,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不明确,所得税的实际税赋较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租赁业的发展。

    科学合理的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所得税税率33%,在国际上属于中间水平,但实际所得税的税赋并不低。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前折旧提取方法死板、比率偏低,导致实际税赋偏重,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折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具体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我国有关财税部门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政策,但税务部门又要求要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能自主实施,使这一政策不能被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是导致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业不能持续发展和企业财务阳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世界著名租赁专家阿蔓伯博士认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财政补贴三种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加速折旧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最有效的措施。租赁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是企业进行技改和设备投资的重要渠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了谁对设备资本化谁可以加速提取折旧的规定。美国税务部门则按谁承担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谁提取折旧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制订出加速折旧的抵扣规定。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租赁业在促进设备投资、和对设备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方面的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租赁业务中的租赁性质的分类做出了明确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规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2000年5月16日颁布)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三款。1996年4月7日颁布)。

    从上述部门规章中,可以看出在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处理中,从租金支出的经济实质对租赁业务进行了不同分类。其分类标准与会计准则相近。

    因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成本、明确企业税前利润的纳税规则。应税所得原则上应以会计税前利润为基础。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提取折旧,仍需报总局批准。加速折旧的方法还不能成为我国企业普遍自主采用的财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税前扣除办法》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中折旧税前提取和租金税前列支的规定,为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环境。

    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对设备加速折旧未做明确。

    财政部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明确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同类资产可以按相同的折旧方法提取折旧。随着企业对租赁业务的不同需求,符合会计和税务经营租赁规定,但交易形式又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如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主要为承租人提供的是融资服务。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需求选择的。出租人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交易服务时,实际上进行的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债权投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和税收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出租人实际上是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的。出租人按类似信贷债权做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出租人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求,将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设计的符合会计和税收的经营租赁的规定,在租期内,出租人要对租赁资产提取折旧,除主张租金额现值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成本90%的租金债权之外,出租人还要承担至少相当余设备购置成本10%以上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租期内收取的租金,肯定低于租期内折旧的提取。由于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租赁期期满,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余值的处置损溢,很可能要列支财产损失。如果租期内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旧缴纳所得税,会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与实际应税额不匹配,出租人租期内税前赢利,租赁到期税前亏损的提前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O%,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2、我国现行营业税影响租赁业的发展和国内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美国和日本对设备的购置征收的流转税消售税,税率为5%--10%。缴税义务人是设备的实际购买人。

    在欧盟国家实行的是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税率为10%--20%。由设备的实际购买人缴纳。

    我国购置租赁物实际内涵增值税17%,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增值税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租赁物购买环节,我国租赁业务中的设备实际购买人的税赋比国外企业(不论是实行销售税还是实行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的国家)要高2%--6%。

    2000年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颁布了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购置设备的税务负担,提升了了国产设备的竞争力。但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使用此规定。

    国外实行销售税的国家一般没有针对服务贸易的营业税,只有一些数额不大的定额费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别是金融服务一般增收劳务税,税率在净收益的2%以下。纳税义务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

    2003年初,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三、金融保险业(一)金融(2)]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七、服务业(六)租赁业]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而不是依据会计准则的五条标准,从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出发,把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使融资服务,类似“雇佣购买”,这种交易形式下的经营租赁业务与设备的短期出租明显不同,大多为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如果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由于增值税的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显然有重复部分。无疑大大提高了这类最受企业欢迎,最具活力的租赁方式的运营成本。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的最便捷的方式。在国外均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其"出售"环节不被视为实质性的销售而征收相应的流转税,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

    3、明确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很显然,把影响租赁业务运营的主要税赋与国外进行比较,我国租赁业的税赋显然重很多,影响了国产设备租赁业的开展,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严重影响对拉动设备投资有重要作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我国境内租赁公司与境外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为改变这种租赁税制不明确、不完善的状况,结合我国目前的会计和税务规定,特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 建议财税部门,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调整我国的设备折旧政策,由企业按有关折旧规定,自主决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应尽快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为“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

    * 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可以退增值税,并免征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 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国产设备,或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设备开展经营租赁业务,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可退增值税。

    * 对出售回租业务(包括房产)的"出售"环节应不视为实质性的销售,免征收各种相应的流转税。对进口监管期内的设备需报监管海关备案。

    * 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在汽车登记证中做备案登记,促进汽车租赁业务的开展。

    从长远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理顺行业管理机制。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已先后成立了行业协会组织,北京、上海市、广东、浙江都已成立了地方的租赁协会。在适当时机,成立全国性的设备租赁行业协会,无疑是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积极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进程和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三)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编写院校租赁专业课的教材,开办租赁专业课

    (四)建立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建立注册租赁师考评认证制度

    (五)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与银行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互联建立租赁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