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可降低税收成本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09-30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资产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资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资产,以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国家鼓励对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企业依法采取融资租赁的销售方式,能够为企业带来税收成本的降低。下面就举例进行说明:
某市小轿车生产企业,其一辆小轿车的正常销售价大约为20万元(含税价)。如果该小轿车生产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销售方式,一辆小轿车租赁10年,每年收取租赁费为3万元,则10年应收取的租赁费为30万元。租赁费付清后,小轿车的所有权归承租方。
该生产企业如果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属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由此该小轿车生产企业融资租赁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融资租赁增值的部分,也就是相当于利息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是没有任何的增值税进项,最终应缴增值税为:(30-20)*17%=1.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7%+3%)=0.17万元。
但如果该小轿车生产企业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或有关部门批准,单独成立租赁子公司,将小轿车的融资租赁业务交由租赁公司处理,将大大降低税负。因为(财税(2003)16号)文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或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有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由此计算子公司应缴营业税为:(30-20)*5%=0.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5*(7%+3%)=0.05万元。一辆小轿车可节约税收成本为:1.7+0.17-0.5-0.05=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