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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6 |
作者:杂七杂八 |
摘自《和讯博客》
(六)固定资产租赁费
1、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1)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2)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②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③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2、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
3、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 国税发[1997]191)
(七)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1、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范围
(1)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国税发[2000]084号)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因此,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应包括应收账款(包括可能难以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和从预付账款转入的其他应收款。需要提醒的是,其他应收款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但不得确认坏账损失
。
2、准备金的计提原则
(1)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3)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45号
)
3、确认坏帐损失的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国税发[2000]084号)
4、关联企业间的坏帐损失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 )
5、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及核销
(1)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号
)
6、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7、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国税发[2000]147号)
8、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该审批事项已经取消。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0]84号文件)
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国税发[2000]84号文件)
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
4、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1)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2)审核检查的重点是:
①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②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③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④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国税发[2004]82号)
5、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6、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
7、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的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国税发〔2001〕89号)
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国税发〔2001〕89号)
9、广告公司组稿费、宣传费
按现行税法规定,广告公司依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组稿费、广告宣传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