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成一纸空文?

      ——大货车在财产保全期间不翼而飞

记者:徐松文

摘自《信西日报》2005-09-07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派出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

  2002年4月8日,永修人陈胜志来到江西金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公司),租赁了一辆十通牌大货车(赣A04354),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车的租金为60968元,陈胜志从2002年6月25日开始,分19期逐期向金轮公司给付租金。可当年11月25日,陈胜志便“人间蒸发”了。一直到2004年1月1日,金轮公司工作人员在安义县长均乡意外地发现了这辆赣A04354十通牌大货车,但驾驶员并不是租赁人陈胜志。金轮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向安义县长均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该车司机带回派出所,同时扣留了这辆大货车。

  经过调查得知,司机姓龚,陈胜志未经金轮公司同意将大货车卖给了黄某,而黄某又将该车转卖给了龚某。

  由于陈胜志长期拖欠金轮公司租金拒不履行义务,且私自转卖金轮公司的赣A04354十通牌大货车,金轮公司立即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将该车予以扣押,法院当即受理此案,并随同申请人一起来到长均派出所,要求长均派出所将该车交给法院扣押。但长均派出所称上级有指示,不能将车交给法院,也不肯告知该车存放在何处。于是,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向该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长均派出所协助扣押保管此车。2004年1月2日,该所所长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签字。

  保全期间货车被盗

  没想到,就在金轮公司整理有利证据时,2004年1月5日,长均派出所打电话给金轮公司,告知赣A04354货车被盗,并提供了一份安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被盗证明。证明中称,2004年1月5日凌晨3时许,安义县长均乡政府大门铁锁被撬,存放在里面的一辆十通牌翻斗车(车牌赣A04354、发动机号1670124010、车架号2D002444)被盗,情况属实。至今,安义县公安局也没有找到该车的下落。

  盗窃案未破 法院中止诉讼

  2004年3月9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金轮公司与陈胜志的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陈胜志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欠原告金轮公司的租金43356.70元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67000余元。法院判决后,陈胜志便消失得无影无踪。而此时,原本是为判决上“保险”的财产保全又因为车辆的被盗而失去了作用。为此,2004年8月1日,金轮公司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安义县公安局及长均派出所财产侵害赔偿,请求赔偿因安义县公安局保管不善而导致赣A04354车被盗,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64553.70元。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但2005年1月11日,该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观点

  律师:中止诉讼理由与案情不符

  原告代理律师、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山告诉记者,财产保全期间,申请被保全的财产丢失,这类案例在全国都不多见。虽然在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对财产保全期间出现的财产损失由谁负责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套用其他的法律规定,使这个案子尽快了结,而不是一拖再拖,以致久拖不决。

  万山对法院中止诉讼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法院中止诉讼的理由——“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中,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查封财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安义县公安局下属的长均派出所也同意并签收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后车辆被盗,作为财产保全的执行人,安义县公安局实际上是未按照法庭生效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妥善保管涉案车辆,未尽其保管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他人财产权利受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与车辆盗窃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只要安义县公安局在保管车辆过程中存在责任,就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无论车辆盗窃案是否破获,均不能否定其在保管车辆过程中的责任,即使车辆盗窃案破获,安义县公安局仍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车辆价值减损的责任。安义县公安局可在赔偿后向盗窃犯追偿。如果盗窃案一直未破,安义县公安局更是责无旁贷。以本案正在侦察中为由中止诉讼,更像是在规避应当承担的风险。

  基于以上观点,金轮公司代理律师多次向安义县人民法院送达异议书,却迟迟没有得到答复。2005年3月,他又以挂号信件的形式,向安义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异议书,提请恢复审理此案,可是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进展

  法院准备恢复审理

  8月16日,记者来到安义县人民法院,没有见到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只好电话询问中止诉讼的具体原因,法院一工作人员告知,具体原因要等院长同意以后才能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找到法院纪检组负责人,她表示,对于此案的具体情况不是十分了解,对于中止诉讼8个月之久为何没有再次审理一事,她会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她说,中止诉讼不等于终止诉讼,如果当事人要进入诉讼程序,可再次提起诉讼。

  采访接近尾声,记者心中还有一个疑问: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财产保全时,长均派出所为何拒绝将涉案车辆移交给法院呢?对此,8月16日,安义县公安局法制科一名民警表示,当时,长均派出所也是按照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谁能证明涉案车辆属于金轮公司所有?而且,车辆放在法院或者公安局都是财产保全,谁也没有想到车辆会被盗。不过,对为何没有将车辆移交给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记者提出采访当时的具体负责人时,他表示,当事人已调离,且不能帮记者联系。

  9月5日,原告代理律师万山告诉记者,他与安义县法院取得了联系,对方告知法院已准备对此案恢复审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