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破解投资抵免难题 |
作者:李岩玉 |
摘自《海峡经济导报》
售后回租也称“回租”,是指企业先把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作为承租企业将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向租赁公司租回使用,并按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既可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又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设备。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最后,设备仍归承租人所有。
售后回租是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用的一种筹资方式。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时,采用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用出售设备所得的现款购买急需的新设备,可以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它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与普通融资租赁相比,其特点在于它是承租人、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企业在实现战略经营目标的同时,如果再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便能获得更大的节税效益。
目前,国家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出售原有的资产取得资金进行再投资时,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例如,星华实业有限公司拟投资800万元购置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投资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但资金不足。企业计划采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将其自有的一台已使用2年的设备(原值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200万元,期末无残值)以净值800万元出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某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与其签订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拟定的合同规定,设备的租期为6年,星华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星华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星华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星华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为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星华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计算星华公司纳税筹划的节税效果了:
星华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星华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8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00万元(800÷8)。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星华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星华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星华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星华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星华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星华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八年中,星华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但以上结果是建立在企业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产品的市场前景看好、企业获利能力稳定的基础上,排除了企业生产经营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应当注意到,在此例中,我们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