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能否携手汽车融资租赁,带动新一轮汽车消费?

 

www.163car.com  2005-07-15  来源:汽车热线·中国

  近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将于7月1日起在全省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正式联网运行。届时,对诸如汽车消费贷款逾期不还等个人诚信缺失的“老赖”行为,将在央行建设的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中,一一记录在案。据悉,从2004年12月15日开始,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在北京、深圳、重庆等7城市的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间联网试运行。

  如此一来笔者在想,去年因个人信用问题而被喊停的车贷业务会否因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启动而带动新一轮的汽车消费呢?同时个人征信系统会否携手汽车融资租赁进一步刺激个人汽车消费呢?

  今年的1月25日,丰田汽车金融(中国)公司宣布,其个人购车贷款业务已在京启动,丰田金融可在消费者提出申请两天之内完成审核手续,并且购车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最高贷款期限延长为5年。虽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出台并实施,但因为其诸多的限制条款,致使汽车金融在国内的发展举步维艰,难怪通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几个月来,签单只不过数百笔。

  所谓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是在汽车厂家和消费者之间架起桥梁,让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然后每月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后一般要购买设备的所有权。这种方式目前已成为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厂商和消费者沟通的方式,成为厂商卖车、用户买车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办理汽车金融业务的企业,通常隶属于汽车销售的母公司,向母公司经销商及其下属零售商的库存产品提供贷款服务,并允许其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贷款或租赁服务。设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推动母公司汽车销售的一种手段。

  就目前而言,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不是新鲜事物,而且其市场非常成熟,融资租赁已是汽车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述提到的国家中,分期付款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美国,作为一般的汽车融资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以及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均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汽车消费者发放贷款,但法律对它们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别。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需向银行金融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汽车零售业务,也不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汽车。

  另外,由于美国信用体系比较完善,个人可以在全国性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开,然后在另一个城市归还,目前在美国汽车批量销售中,有30%是卖给租赁公司的。全球每年的汽车销售额中,采用融资方式,即采用贷款和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汽车,占全部销售额的70%,而租赁方式占70%中的60%左右。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全球每年新旧车销售的收入在1.3万亿美元以上,每年增长率在2%左右。在1.3万亿美元的新旧车销售额中,其中有30%是现金销售,70%是融资性销售。在融资销售中,新车销售比率占56%,旧车占44%。在融资销售形式中,贷款占78%,融资租赁占22%。也就是说,近几年全球汽车融资租赁额每年在2000亿美元以上。



  再来看看国内的市场,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虽然从上世80年代初开始就有涉及,那时就有多数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所谓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实际上是变相地卖进口车许可批文。可以这么说,1996年以前,我国的汽车租赁主要是经营租赁,基本上没有融资租赁,因为1985年财政部明确发文,不允许融资租赁轿车。直到90年代中期,汽车经营租赁逐步活跃起来,但究其根本实际上是以租代售,是为扩大销售额变相用融资租赁方式来销售汽车。1997年,财政部再次发布通知,仍旧不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轿车。所以,我国轿车的融资租赁比国际上晚了半个世纪。

  虽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出台并实施了近2年,但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是运营资金太少,另外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租赁、汽车消费的发展。因为作为汽车租赁行业,其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车辆,而资金回笼又慢,无疑给经营者造成很大负担,在经营过程中,还要不断更新车辆,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这都需要大量后续资金的支持。

  目前,各租赁公司基本都是自筹资金,缺少金融机构的支持,导致租赁车辆使用时间过长,磨损现象严重,更新速度慢。即便是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也因为一味靠贷款发展,加大了财务费用,负债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发展的步伐。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而且多数汽车租赁企业都有汽车厂商的背景,有的是合作伙伴,有的是租赁公司的股东,但中国的汽车厂商直接参与汽车租赁的很少,目前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由于我国的资本项目受到管制,不能实现资本项目人民币自由兑换,所以汽车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将非常有限。

  另外加上我国对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在租赁、保险、抵押等业务有严格的控制,所以国内的汽车租赁公司有机会获得融资租赁资格,但融资渠道在政策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都不畅通。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因而高昂的融资成本加上单一的获利手段,使得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注定要在荆棘中艰难跋涉。

  另外一个制约汽车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就是法律和法规,据了解,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出台过汽车租赁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使得汽车租赁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致使现行一些车辆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规在执行中常常使汽车租赁企业成为弱势一方。所以对于目前只能做汽车消费信贷的汽车金融公司来讲,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格使得3家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更加“小心谨慎、困难重重”。

  一方面,国家目前正在逐步加强个人的信用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完善现有的汽车金融政策,进一步规范汽车消费,那么汽车融资租赁的春天会不会因为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备而到来呢?

  链接:目前我国已形成四种汽车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我国已形成四种汽车金融服务模式:

  一、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构建的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开办这项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全部汽车信贷总量的95%。

  二、由汽车厂商直接构建的分期付款的服务模式。早期在我国是由经销商或厂商直接组建的销售部向客户提供分期付款,后来转换为由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并向其提供分期付款,但范围仅限于本集团所生产的汽车产品。

  三、租赁公司介入的汽车金融租赁服务模式。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自身的业务操作特点,在业务开拓上着重面向法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而很少涉足个人汽车融资服务领域。

  四、由其它机构多方面合作构建的金融服务模式。如在上海,由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牵头,成立了"上海汽车金融服务网络协会",涵盖汽车从生产到报废的全过程,形成了汽车信贷的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