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政策分析 |
作者:张一兵 |
北京对汽车租赁实行控制的管理政策将于2005年7月1日进行重大调整。
北京汽车租赁现行管理政策的依据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北京市政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许可设定范围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于2004年6月取消了“汽车租赁经营开业许可”(附件1),但仍然保留了“汽车租赁经营者运营车辆许可”,不过该项保留的备注为“临时性许可”。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附件2)规定:“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从严把握保留的标准。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临时保留的,一般准予进入一年的临时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按此精神,“临时许可”的“汽车租赁经营者运营车辆许可”的有效期将在2005年6月30日终止。
据了解,《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废止后对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可能有三个方案:
1.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取消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对汽车租赁进行备案管理。
2.设法将汽车租赁划入出租汽车行列,依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可以保留的地方法规)对汽车租赁继续进行行政许可。
3.汽车租赁纳入正在起草中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附件3)管理范围,通过招标授予经营者汽车租赁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