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不同的租赁业态及不同业态的业务性质和流转税的适用

作者: 屈延凯

    我国合同法中分别对融资租赁和租赁作了专章规定,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调整当事人的权责利。根据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交易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的交易合同。租赁物的选择权和租赁物的购买义务权相分离,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互为生效前提,是有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组成的一个融资交易。出租人是在购买环节,为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提供了融资服务。租赁期满,不论租赁物转移部转移,租期内租金收取多少,都不能改变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承租人的选择提供了融资服务的应税行为的实质。
    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的合同,租赁物的购买和取得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没有直接的互为前提的法律关系,出租人自行行使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和付款义务权。租赁物的租赁是一种单纯的服务应税行为。
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经营租赁的划分和界定。经营租赁不是民法的法律概念,使会计准则中的概念。
    在我国财政部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中,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界定。会计界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不同租赁交易的会计核算处理和信息披露,并不在乎租赁交易的法律形式,关注的是租赁的交易实质。
    同样,流转税法的立法目的,是区分交易行为是产品销售,还是应税服务。在我国的流转税中的营业税税目中分别作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界定,定义与合同法的界定相近。
    由于在法律法规中,对不同的租赁交易出现了注重交易形式和注重交易实质的两种不同的划分,在业务实践中自然出现了四种不同的业态:

    1、直接融资租赁(全额偿付或至少90%以上偿付的、中长期、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融资租赁的界定,交易条件也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条件。
按现行税法规定,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视为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以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成本(含利息支出)的差额为纳税基数,税率5%。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视为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7%,

    2、经营租赁(非全额偿付的,出租人承担的余值风险至少在10%以上、中产期,租赁期满不一定转移租赁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交易),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但交易条件,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属于经营租赁,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的是出租人承担一定余值风险的融资服务。
流转税适用与前者相同。

    3、出租服务(非全额偿付的、短期的、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提供全面服务的传统租赁)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租赁的界定,交易实质不符合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规定,属于经营租赁。
按现行税法规定,视为为应税服务。适用营业税目租赁业,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4、租售(全额偿付的,中长期、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的租赁交易)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租赁的定义,交易实质符合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界定。
    按现行税法规定,适用以销售为主的企业适用增值税,以租赁服务为主的,适用营业税租赁业税目,按租金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

屈延凯
20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