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产权的结构剖析及其对会计处理和纳税的影响

作者:王华敏

    现代租赁,倡导的是“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其中包含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正是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观念。现代产权理论是现代租赁产生的理论根据。本文希望通过对租赁产权结构的剖析及其对会计处理和税收的影响,对中国融资租赁政策制定提供些许借鉴。

    现代产权理论(下面简称“四分法”)把产权的基本权利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层次。租赁业务中先有承租人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要求,后有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选购,以及由此派生的租赁物件完全产权、租赁物件产权的分割。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保留租赁物件的完全所有权、约定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使用权完全让渡给承租人以换取租金。约定收益权,是因为无论租赁物件的使用能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出租方只能按照租赁合同取得约定的租金收益。部分处置权是因为在租赁期间从理论上出租人可以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以处置所有权,毕竟“买卖不破租赁”。但却不可以随便处置使用权,除非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从而由出租人行使收回租赁物件的权利。

    中国目前的租赁税务规定和会计处理原则同现代产权理论存在相当的距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租赁行业、特别是其中的经营租赁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会计准则—租赁》明确了界定融资租赁的五条标准,符合一条就是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同时规定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计提租赁物件的折旧,经营租赁由出租人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以及《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在《会计准则—租赁》租赁分类的基础上对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按租金和包括利息在内的租赁成本的差额纳税,在经营租赁方式下按租金全额纳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的财政会计规定和税收政策看,其中有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地方:一是人为的把租赁的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牌照”分为三六九等,实行差别税种和税率待遇,有违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原则;二是将不利于税务部门对租赁行业的税务征收。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临界点很难准确区分,同一项目,出租人从减少营业税的角度看作是融资租赁,承租人从减少所得税的角度看是经营租赁,稍不留神谁都提不了折旧。而税收征收是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必须要严肃、公正。让税务部门去区分和辨别租赁的性质并不纵不枉地公平征税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三是租赁形式更容易归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税负更为有利,而不利于经营租赁的发展。这不利于技术进步速度快的租赁设备更新换代,也不容易形成同一产业不同企业的技术梯度和互补。

    国际上租赁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承认现代租赁产权的同时,在操作上通常认为租赁有3种所有权(以下简称“三分法”):法律所有权、税收所有权和会计所有权。所谓法律所有权,实际上是租赁中对物权处置的权利;所谓税收所有权是指享受租赁物件折旧的权利;所谓会计所有权指租赁物件资本化的权利。不管那种租赁方式,也不管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租赁物件怎样处理,租赁期间的法律所有权永远在出租人一方。但税收所有权和会计所有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税收所有权都在出租人一方。会计所有权按照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的规定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实质性地转移随附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因此承租人具有将租赁物件资本化的权利,并在会计报表上列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对外披露。中国的《会计准则—租赁》基本就来源于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的规定。

    其实,从租赁操作层面将租赁所有权分为法律所有权、税收所有权和会计所有权的“三分法”更易于理解、更简便易行;在政府监管的层面上也更容易有效监管;在租赁的成效层面上也更容易实现租赁应对经济产生的促进作用,即:促进销售——销售时提供金融服务;促进投资——利用制度租赁投资减税、理财;资产管理——实现资金资产即时相互转换,促进现金流和物资流;财务安排——项目融资、报表改善;盘活闲置资产——将闲置资产用租赁方式解决资产增值、保值的目的,特别是可以防止国企改革中的资产流失。而且有利于解决中国面临的严峻就业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租赁所有权“三分法”,租赁期间出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法律所有权,谁所有,相应也拥有租赁物件的税收所有权,税收优惠应由最需要的人—出租人来享用,租赁各方很容易接受。在会计处理上,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以通过直接进入当期成本,在损益表上反映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只是融资租赁形式,承租人为将租赁物件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同时按相同金额增加长期应付款,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而经营租赁,承租人不将租赁物件资本化,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体现,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上进行说明。出租人会计处理中虽然把融资租赁物件形成的租金作为应收帐款,而把经营租赁物件作为自有资产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都是按租金扣除包括相当于折旧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成本后的差额纳税。

    在“三分法”下政府监管很简便。租赁税收政策的公平,政府部门不用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以区别对待,出租人和承租人也丧失了利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来偷避税收的内在动机。

    在“三分法”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租赁。通过现金管理,节约了承租人的流动资金,为承租人提供设备成本融资;而且这种融资是固定利率的中长期融资,通常情况下不需要额外担保;当租赁期短于资产法定寿命,在税务上具有快速扣减租金,延迟纳税的作用;经营租赁得到公平对待,有利于通过经营租赁方式覆盖技术风险(出租人承担资产风险)、促进技术更新、刺激设备投资;经营租赁作为表外融资,不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计算出来的某些财务指标可能会更好看,而且只要租赁资产创造的利润率高于原有资产,就可能实现更高收益。

    按照“三分法”的思路制定“融资租赁法草案”,从表面看因经营租赁由全额纳税变为差额纳税使税收收入减少,其实质是政府“放水养鱼”,通过鼓励经营租赁促进设备投资和设备更新,从而会极大促进中国制造业发展再通过新增设备形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新增劳动人口的个人所得税实现更大的税收收入。而且其在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等社会效益上的作用更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把租赁产权“三分法”引入中国的经济政策实践,是利国利民、更有利于中国租赁行业和制造业发展的大举措,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