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节奏,这与社会对信用产品的巨大需求形成鲜明的反差,尤其缺少对企业资信状况的深度分析。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混乱。
历史上中华民族崇尚重信守义,内省的道德约束和舆论压力对终其一生处于小国寡民状态的封闭社会是有现实意义的。市场经济打破了社会原有的封闭状态,逐利性促使资本、商品、劳动力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流动,旧有的道德约束废弛而现代的信用约束没有及时得到确立,失信得益而守信往往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和机会的丧失,以至于普遍性的失信愈演愈烈,由个人、企业失信向地方政府失信蔓延,给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很大的危害。具体在企业信用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资本失信。表现为企业高度依赖银行贷款,部分企业甚至于恶意规避债务和部分上市公司虚假包装上市、恶意圈钱,造成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导致经济信用严重梗阻,信用链条断裂,社会经济无法正常运行,特别造成资本市场的混乱和萎缩,作为国家融资主渠道的银行,由于借钱不还而形成逃债、滞债、死债的高达数千亿元之多。
二是商业失信。表现为企业间“三角债”和合同欺诈。据统计,全国由于企业间不讲信用,互相拖欠货物构成连环债链的资金总额已达3000—4000多亿元,约占全国流动资金的20%。企业间的相互拖欠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行,好的企业被拖垮,差的企业死不了,经济秩序严重混乱,企业资金回笼不畅。
三是商品失信。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以低价抢占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干扰了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玷污了“中国制造”的声誉,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因诚信方面缺失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约达5855亿元,其中逃废债务造成直接损失1800亿元,合同欺诈造成直接损失55亿元,假冒伪劣造成直接损失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所增加的财务费用2000亿元。这还只是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将远远大于直接损失。如因失信影响外商投资信心、合作意向,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和欲望,增加企业与社会的交易成本、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等等。另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来,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在13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税收250多亿元。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已着手建立区域性信用体系子系统。如人民银行主导的上海、深圳、厦门、天津等地的贷款企业资信评级,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太原、成都、长春、泰州、北京等地试点的全国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涉及到信用体系的中高端产品—资信评级。这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信用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可操作性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信用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
信用体系的基础—征信工作由于信用信息的封闭、割裂进展不快。目前,资金信用信息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商业信用信息散落在原经贸委、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企业商品与服务质量信息集中于消协、工商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等。信息不透明,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导致现有的企业、个人资信得不到完整的收集,信用体系的基础不扎实。
信用体系的中高端产品资信评级和企业资信深度分析质量参差不齐。目前评级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强制评级,主要分为债券评级和贷款企业评级,资信评级的最终买单人是被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为得到市场,价格竞争有之,允诺信用级别亦有之,更多的则是放松评级的宽严尺度。这一则对评级结果使用人容易造成混淆、误导,二则被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评级标准松弛的评级机构,“劣币驱逐良币”。资信评级机构作为信用建设的中流砥柱正面临丧失其赖以生存的基础—独立、公正、严谨,不正己何以正人!?
信用产品的非标准化。各地区、各行业的资信评级标准不一,同一级别符号代表的含义大相径庭,不利于资信评级产品的使用和推广。
200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南下上海,调研当地开展了6年的贷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2004年2月10日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这对资信评级面临意味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有全新的思路,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良好的运作平台:
一、国家是信用体系的建设的主导者。具体在操作上,征信管理局代表国家实现该职能,企业按企业代码、个人按身份证号码建立电脑信用信息库。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将各自掌握的信用信息无偿交付给征信局,建立企业、个人原始信用资料库,保证了资信评级信用资料的全面性。
二、征信局综合专家、学者的意见和资信评级实践经验,建立不同层次的信用产品的标准,保证信用体系的统一性。
三、国家拨付部分资金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启动资金,在信用体系建设期内,本着企业自愿原则对企业的资信评级进行补贴。企业出一点、国家补贴一点、信用产品生产者少赚一点,保证了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公正,也共同培育了初步的信用体系。
四、明确征信局作为资信评级机构的唯一监管部门,对资信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统一监管。对资信评级机构实行宽松准入、严格监管,评级行业准入政策应该在注册资本、员工人数、从业资格和评级技术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凡是达到规定条件的评级机构即可获得评级资格。评级机构必须要参加微利的资信评级,征信局按一定比例抽查对评级质量进行监管。对高水平的评级机构可以通过放宽抽查比例、推荐为证监会债券、基金评级、保监会保险评级机构等措施予以褒奖,对低水平的评级机构可以通过加大抽查比例乃至于淘汰出场等予以惩诫。
五、征信局对信用体系建设时期的资信评级具有完全知识产权,鼓励和倡议投资者在与企业往来和交易时要查询企业资信状况,审慎决策。企业资信数据库应保留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企业资信进行基本的分析,并提供企业、个人资信状况不同层次的有偿查询服务。
六、在初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后,新进入企业完全按照商业化形式运作,自行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评审。征信局只负责接受评级结果备案和资信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甚至还可能是一个充满挫折和痛苦的过程,需要一定的付出,但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信通过多方共同努力,能为市场经济建立坚实的信用基础。
参考资料:李迎丰:从我国信用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谈重建信用
鞠荣华: 资信评级监管何去何从
李振宇: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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