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赁业监管的问题和建议

    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都在管制中,因此不需要监管。在市场经济中,有许多交易是在不平等的环境中进行,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政府加入监管,使之趋于公平,这是政府的责任。

    行业监管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合法、稳健地运行,维护公众对行业的信心。这是对监管是否有成效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

    监管是法律授予的一种权利。只有在法律的授权下,政府才可以实行监管的权利。《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由哪个部门行使监管的权利还是个未定数。目前政府对融资租赁的监督管理,是延续历史的做法,是 租赁法出台之前的过渡手段。

    处于计划经济思维,人们总是爱把监管和审批划等号。实际上监管不一定需要审批,需要审批的行业必须有监管。《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融资租赁是否符合这条标准,目前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只有等《融资租赁法》出台,才能做最后的 裁决。

    中国的租赁业是否需要监管

    租赁需要四大支柱(法律、税收、监管、会计准则)的支持才能健康发展。其中监管是一个很重要的支柱之一。如果监管过严,限制了行业的发展,如果监管过松,又会给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经济体系带来危害。租赁监管是门艺术, 监督要及时,力度要适当,管理要到位。虽说监管不是万能的,没有监管是万万不能的,这种监管是否包括准入的审批就另当别论了。

    中国租赁业有两种业态:一种业态是租赁(Rental),主要从事临时用品、耐用消费品、家庭办公设备、家庭生产工具等民用商品或设备的出租服务,租赁公司主要赚取服务费用。另一 种业态是融资租赁(Leasing),主要针对生产企业添置固定资产时,提供投资性服务。租期一般都比较长,租赁公司以赚取利息费用为主要收入。同时也是为设备制造厂商销售产品提供金融服务。 两种不同的业态,不能用同一种方式管理。

    在中国,开办“租赁”业务没有涉及利息,似乎和金融无缘,不需要行政许可。开办“融资租赁”在租金计算上和贷款没有什么区别,按目前的政策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融资租赁类似金融业务的操作模式,给人们造成一种幻像:似乎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需要监管,而且应当是金融监管。租赁不属于金融业务不需要监管。

    其实这是一种偏见。不管那种租赁都具有金融属性,只不过租赁比较隐蔽,融资租赁比较明显。

    简单的出租服务经常因为骗会员费、骗预付租金、骗保租赁证金等问题坑害承租人,或以拖欠租金的方式坑害出租人。这种和资金有关 联的操作方式尽管是一种贸易方式,但其带来局部金融危害也是有的。为此国家在汽车和房屋租赁中都有一些政策和措施实施对租赁的监管。但是否从意识上对租赁监管有这么高的认识还不敢说,电脑、玩具租赁等领域仍然没有完善的监管政策。

    对于融资租赁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分为两个部门监管。原外经贸部当作利用外资来管理,原人民银行当作金融机构来管理。租赁是边缘性产业,属服务贸易,在租赁发达的国家并没有规定由哪个部门来管,因为哪个部门都管不了租赁的全部。过去中国把融资租赁当作“金融保险业”来管理,2003年 国家第三次产业划分把融资租赁回归“租赁业”的原本。租赁业的管理部门在监管思路上是否也要与时俱进。

    由于过去的形成的历史现状,政府部门在监管中看重准入审批,一时要取消审批,似乎有些困难。但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是:国务院 已把租赁业(包括融资租赁)划归商务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虽说有条块管理的特征,但还是有和国际接轨的地方,符合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商务部管理租赁业本身已经削弱了对租赁的金融神化,租赁准入门槛的逐步降低,将引导租赁业走入正轨。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是信用销售的一种方式,属于边缘产业的服务贸易。用监管金融机构的手段监管不能说没道理,用对贸易公司的监管手段监管也不能说没道理。但要达到监管的实效,两种方式都加起来也不一定能达到真正的监管目的。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服务贸易的时代,金融不再是一种特权,企业直接融资不仅分散了国家银行体系的风险,还盘活了游离在金融体系之外的闲散资金。只要引导这种“金融”工具用在生产上,对经济发展有 利的运作机制就应该鼓励,担心其产生负面作用就需要监管。融资租赁在直接融资中只扮演服务的角色,如果非要当做吸收公众存款的出资人监管就是一种错位。

    我们强调的监管是租赁监管,不是金融监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不能因为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由,对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也进行金融监管。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经济,用计划经济中“金融管制”的办法管理市场,创新经济必然会出现问题。因为不允许企业之间融资,所有的资金都要通过银行贷款,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加载在银行,中国的银行业已不堪重负。尽管金融监管部门仍然高举“企业之间不允许贷款”的大旗,但地下钱庄到处都是,私募资金到处都有,利率高于国家标准,风险低于监管指标, 而银行的坏帐越清越多。“金融管制”的监管能力引起质疑。

    在新经济模式构中,准金融业务很多:如企业的信用销售、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信托、典当等都属于准金融业务,并不在我国金融体系监管之中。国务院在《国务院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用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的目的,就是为持续发展,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然而中国对于金融和贸易是分块管理的,因此对融资租赁也形成分块管理的格局。由于监管部门本身的职能缺陷,这种监管通常停留在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上,真正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监管措施并不到位。商务部管不了租赁公司的金融业务,银监会管不了租赁公司的贸易活动。

    从管理结构上看,如果非要确定租赁监管的部门,从服务贸易的角度看,应该归商务部管,从金融业务的角度看应该归银监会管。如果继续按照条块管理的话,今后有可能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归商务部管理。 租赁公司公司要开展租赁项下的金融业务,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反过来说,金融机构要开展租赁、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和监管。实际上还远不止这些,租赁行业的会计问题、税收问题、法律问题、行业政策问题都需要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

    从监管效果上讲,所谓租赁的监管不应停留在审批上,应该注重管理。这种管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多地应该交给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政府只需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对于企业的准入应该采取“宽进严出”的做法: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不需要审批,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清除市场。有人说融资租赁背着一堆债务,不是说破产就破产的。其实金融机构破产都屡见不鲜,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更没有问题。正是因为准入条件的宽松,使得出资人在投资租赁项目时要考虑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不会依赖政府承担赔偿责任随意放款。

    融资租赁是一种交易行为,它涉及资金和物件。如果某家租赁公司没有这两方面来源,就算批准了经营资质也不会有业务可做。现在的出资人已经非常明白融资租赁公司的地位,不会轻易地给租赁公司贷款。只是政府部门因为历史的教训,还在担心融资租赁这种“金融业务”会把金融市场搞乱。没有看到出资人早已停止对不符合要求的租赁公司的贷款,他们的监管远比政府的监管来的有效,他们对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指标根本不削一故。充足率高了说你 不需要贷款,低了不给你贷款,顶多对经营好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风险控制指标限制贷款额度。

    中国监管部门实际上也了解这些问题,立法部门也知道这些问题。监管部门把资金门槛抬高,更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解决老公司的历史包袱问题。现在把门槛降低说明历史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租赁行业需要吐故纳新。分段降低门槛,只是希望通过时间来证明适度监管不会造成扰乱金融体系问题。新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都已大幅度降低准入门槛,相信不久的时间,不管是《融资租赁法》 的出台,还是部门规章都会取消行政审批这一条款,门槛最终还是由市场决定。

    商务部新政策出台后,吸引大批想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关注此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进入第5个年头,还没有整顿完毕。不但没有批一家新公司,反而停止了2家刚整顿完毕,又出现问题的租赁公司。如此看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不太可能再批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

    由于有商务部的积极审批,银监会的行为不会影响整个租赁业的换血。目前唯一不协调的地方是商务部还是由两个部门管理、两个部门审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相信这些都是内部问题,不久会得到解决。

    国际上租赁业是如何监管的

    因为各国的经济体系不同,租赁的监管在国外也是各有不同,总的来说有几个规律可循:发达国家的监管比不发达国家的监管要宽松;市场化体系建设成熟国家比不成熟国家监管要宽松;金融体系越开放的国家租赁监管越约宽松;金融管制的越严的国家,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租赁监管的越严的国家,赔偿责任越大。

    由于中国本身的经济体系和国外有很大的区别,很难借鉴哪个国家的监管体系更适用于中国,但监管的形势和内容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除了有争议的金融监管问题以外,主要有如下情况值得我们深思:

    国外租赁行业的监管主要靠行业自律,而中国租赁业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性质的行业组织。现存的行业组织都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只有服务,没有自律的职能。有许多行业组织都是自发的,然后得到政府许可。政府对行业组织既不拨款,也不赋予管理职能。行业组织没有经费来源,没有专职人员,只有靠收取会费(有的组织还收不到会费),组织会议收点小钱维持生存。

    国外对租赁公司的管理主要在宏观方面,而宏观情况主要依据企业的统计数据。中国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没有有效地管理,主要体现在数据统计上。国外主要采集的数据是:新增的租赁的额与新增的设备采购额的比值(市场渗透率);租赁物件的进出口比率;按租赁物件分类统计的租赁额;按租赁物件涉及的行业统计租赁额;按承租人的企业性质统计租赁额。这些数据足以反映出租赁行业的 基本情况。

    国内数据统计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所统计的数据根本就不能真实地反映行业的实情。泱泱大国有13亿人口,租赁业在世界排名至少20几位,却拿不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准确数据,而企业关心的分类数据统计就更没有了。这至少说明中国租赁业的数据是模糊的,导致监管和决策也是模糊的。

    国外对于企业经营和风险控制一般认为是企业自己的行为,通过一般的法律约束已经足够。对于出资人来说,如果是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一旦出现监管问题有行政赔偿。如果不是金融机构,风险由出资人自己承担,政府基本不干涉。有关经营者资质问题同样是企业行为,经营的好说明有能力经营,经营的不好,说明是一个不合格的经营者,是否更换由股东决定。中国租赁监管部门将这些写入监管条例,但实际上没有能力管这个问题。

    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国外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不可能对行业了解的很详细,只要宏观上对经济发展有好处,政府就支持,反之就要限制。在正常的经营状态下,政府一般情况下不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不管企业经营的是否成功(有银行股东背景或超大规模的租赁公司或许会按金融机构破产案处理)。

    租赁具有放大投资的功能,在国外政府通常在鼓励投资的领域通过租赁投放资金,引导一大批社会游资参与租赁项目,从而间接地引导了社会资金的投向。中国政府项目投资通常是全额投资,没有想过利用租赁的效用放大政府投资,把投资利润垄断的同时,把风险也全部垄断了。造成社会闲散资金没有出路,冒险投资高风险项目,更容易影响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

    说到融资租赁的好处时,中国大多数政府官员都知道,要说融资租赁可以引导社会投资走向,投一个项目的资金,通过租赁可以放大5~10倍 地投多个项目,就很少有人知道,更不要说应用。

    中国租赁业的监管现状

    不管是那种形式的租赁,经过20多年的发展,政府行政主管都设立了监管的法律、法规。租赁主要在汽车和房地产方面,融资租赁主要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方面。

    除此以外,租赁公司还要受到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质检、法院、行业主管部委、卫生、环保等多方面机构的管制,就算没有租赁监管,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体系中,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跑不出大的法律格局。

    租赁属于服务贸易,尽管有金融的属性,但本质上还是服务。但我们常把金融属性比较强的融资租赁当作金融机构来监管,却没有赋予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监管总是错位的,不是过度监管(不批新公司)就是监管错位(把借款人当放款人监管)。结果是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想管也管不了。

    从历史上看,似乎因为监管问题都出现过政府赔偿问题。外经贸部曾协助国务院为其管理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做过所谓的“国家赔偿”。因为在经济体制改制之前(1986年),许多租赁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当出现租金拖欠问题时,外商股东要求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由于改 革的原因,地方政府承担不了履行担保的责任,由中央政府对规范的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内资金融租赁公司也做过类似努力,由于牵头人的品质问题,导致政府只对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履行过部分担保责任,1986年以后就再也没有这类“履约赔偿”,哪怕经历了严酷的亚洲金融危机再也没有出现过。

    95年以后,外经贸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侧重厂商为主要股东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的经营动机主要是为销售自己的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纠正了“转贷银行”的非理性操作,银行贷款的弱点被大幅度降低,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尽管还有一些老的公司处于“睡美人”的状态,目前成为融资租赁业的新生力量。

    有人说外经贸部对融资租赁公司什么也不管。现在的商务部似乎也认可这种观点要“加强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相比,正是这种“无为”的行动,没有给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违规经营的机会,商务部也不用承担“行政无为”的赔偿责任。 事实证明,对于融资租赁的监管,无为就是有为。

    金融租赁公司因为涉及违规经营(非法从个人手中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在宣布4家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对个人存款部分实行了行政赔偿。国家对外商租赁公司的支付是担保履约金,对金融租赁 公司伤害出资人的赔偿的是监管不当。两种管理模式承担这两种不同的责任,但充分显示监管越严,出现问题时政府行政赔偿的责任越大。

    目前有许多租赁公司为什么不能破产?就是把租赁公司看成金融机构的意识作祟。因为金融机构不能破产,所以融资租赁公司也不能破产。其实这是没有道理的。任何类别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都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是企业行为,出资人都得自行承担决策责任 ,没有道理让国家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经营融资租赁以外的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停产、破产、解散都是企业行为,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把自己的责任推给政府。金融租赁公司打着金融监管的牌子,变相吸收了个人的资金,公司破产时引起众怒,监管部门不得不出面用国家主权信用为企业的错误经营行为和自己的监管不当买单。

    不能说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监管不严,但金融租赁公司整体还没整顿完毕,经过整顿的租赁公司又出问题,不仅影响了金融租赁行业,连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也为此受到信用牵连,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目前陷入资金来源不畅的困境,谁能说这和监管效力无关。

    租赁监管不能等同于金融监管

    租赁尽管带有金融的属性,租赁公司毕竟还是一个服务机构,特别是独立资本的租赁公司,既没有资金来源,又没有自己的产品,他们使用的大部分资金需要从社会上筹措。尽管监管部门可能把融资租赁公司当作金融机构来看待,对于出资人来说,经过大量和租赁公司合作的失败教训,已经看清租赁监管的本质,不在把融资租赁公司当作一个受到严格监管,有良好信用的金融机构。是否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主要看:租赁公司所经营项目的行业、企业和设备是否是朝阳产业,是否具有很高的保值性和流通性;看租赁公司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是否能保证资金的回笼。

    这些致关重要问题监管部门如果没有考虑,出资人就更不考虑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其结果是监管部门可能制定了一批繁杂的金融监管程序和指标,出资人对此不削一故,该提供资金的项目还是继续提供资金,不该提供资金的项目说出大天都没有用,哪怕你有一个真实的金融牌照(因为金融机构破产不止一家了)。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不仅掌握债权,还同时掌握物权。一旦出现可以收回物权补偿债权。银行设备贷款出现问题,很难收回抵押设备,收回也无法处置。如果把租赁项目和银行贷款用同样的手段监管,漫长的风险等级划分,等于把租赁公司给拖死。

    过去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的理解不深,加上体制改革的原因,出现许多问题。现在不管是信用环境、法律环境还是租赁环境都有很大的改善,很少因为项目本身出现问题。这说明从交易方式上讲,不监管也不会出问题。真正需要监管的地方是:租赁公司收回租金后是否能按时偿还给出资人;能否不给股东圈钱;能否不给非租赁项目 乱投资。按说出租人的信用应该由出资人来评定。

    中国租赁业的监管效率

    这里不能否认中国融资租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能否认监管部门的劳苦功高。由于融资租赁过早地引入中国,赶上经济体制改革最艰苦的时期。许多租赁公司像蜡烛那样,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他们虽然退出了中国的租赁业,但他们的教训成为当前非常宝贵的经验。监管部门虽然在监管上做了许多努力,在政策方面给租赁行业许多支持,但是行业跳了两跳又回到原点,其结果总是和愿望相孛,使我们不得不冷静地思考,是否也有监管方面的原因。

    一管就死,不放还乱

    融资租赁因为具有金融属性,许多企业就认为它是一个圈钱的工具,事实上也是这样操作的。监管部门和租赁企业关系实际上是圈钱与反圈钱的关系。最好的办法就是管住老公司,不批新的租赁公司。 事实是老公司没管住,新公司更不敢批。

    金融机构租赁公司截止05年,已经有10年没有批新公司了,如果说监管部门行政无为冤枉了他们,因为他们对租赁的监管制度是参照对银行监管的标准制定的。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以来只批准了16家 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关闭了4家,行政赔偿2家,变相行政赔偿至少有1家,目前清算完毕的只有一家,在整顿的12家中有两家处于植物人状态,新重组的10家公司又有2家停 业整顿。到现在整个行业的融资渠道几乎被切断,又一次陷入困境之中。

    对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除了审批以外,几乎可以说没有监管。由于大部分股东来自境外(主要是日本)金融机构或租赁公司。他们进入中国的原始目的是想通过融资租赁间接进入中国金融领域,常以“转贷银行”的方式开展 租赁业务。当中国的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时,他们受到和银行同样的伤害。95年以后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大都以欧美厂商为主要股东,由于有自己产品的销售渠道和融资渠道。将债权和物权紧密结合,销售与融资结合,取得了稳固的成长。由于历史欠帐太大,也有70%的租赁公司不景气。虽然商务部依然对他们没有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但已证明不管没死,放开不乱。

    出资人不相信监管

    中国的银行并不是不相信融资租赁公司,也不是不相信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带来的好处。2000年以后银租合作曾经取得很大的成果。遗憾的是出现问题并不是项目本身,而是租赁公司以“关联”交易的方式给股东“返哺”资金,股东资金链断列 时直接牵涉到租赁公司。因此就算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好项目,银行也要看租赁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思路,管理模式,风险控制和租赁结构。至于什么“风险资产不能超过注册资本10倍”之类的话,他们自己会掌握,在他们眼里融资租赁公司和其他一般企业没什么区别,

    现在成功的租赁公司大都是股东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出资人更多地是考虑股东的偿债能力,宁愿通过股东转贷给租赁公司,也不愿意直接给租赁公司出资,不知道这是监管的成功还是监管的悲哀。

    中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两次衰退。上次是因为拖欠租赁,这次是因为给股东圈钱。上次监管不到位是因为租赁公司违规经营,这次监管不到位是因为没有管住银行轻易给租赁公司做关联交易。

    租赁公司做的是中间服务业务,每次受到伤害的最终要落实到出资人身上。不是出资人不相信监管,是监管部门实在让出资人伤心。金融监管部门与其监管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如管金融机构如何审慎地给租赁公司贷款。

    以学代监

    猫捉老鼠天经地义。监管与被监管从来都是猫鼠关系。但在租赁监管中却出现奇怪的现象。有些监管人员到租赁公司履行监管职责时,由于不懂业务,被租赁公司辅导一番。表面租赁公司不敢笑,背地里却说这是“以学代监”(名为监管,实为学习)。试问:监管人员到租赁现场都不懂得租赁还谈什么监管?让老鼠教出的猫还能捉老鼠吗?

    我以为这不是监管人员的错,再精明的监管人员也不如租赁公司一般的业务员懂得租赁。知识经济需要有知识的人操作,监管人员不可能人人都是租赁专家。正确的做法应该把行业自律的责任下放给行业组织 ,只有建造大桥的人才知道桥梁最薄弱的环节。租赁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中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组织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他们会给行业协会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

    都是监管惹的祸?

    这个说法会引来监管部门的不满,但冷静地想一想,哪些租赁公司在高息揽存个人存款时不是打着有“金融机构有严格监管”,有发钞银行托底的招牌?为什么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就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条件?显然和金融监管有紧密的关系。不过这种事情以后不再会发生了,因为出资人不相信 金融监管。

    因为害怕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名义圈钱,监管部门限制新机构的审批,使行业总也得不到吐故纳新的机会,老的公司苟延残喘,新的公司进不来。老化的企业对新兴的行业,这种状态能说和租赁监管没有关系吗?

    过去中国的监管部门注重审批,轻视监管的过程和事后的处理。企业为此把融资租赁的牌照当作一种稀缺资源,融资的招牌。导致大部分企业申请设立租赁公司的目的是寻找一个融资渠道,而不是和销售 与服务结合在一起。既没有和资金市场接轨,也没有和销售市场连接。企业的错误动机和难道和监管方式没有关系?

    因为不懂租赁业务的内涵,没有在整个产业链上和市场对接,近200家企业正常的开业率10%,大部分没关闭的租赁公司处于停滞状态。这固然有租赁公司本身的经营动机和能力有关,但租赁监管的行为是引发企业错误思维的根源。出现问题又反过来制约租赁牌照的审批,造成有牌照的企业不能经营,能经营能力的企业没有牌照的怪现象。

    因为把融资租赁看的太神圣、太金融,出现问题时“金融问题搞不好引起社会动荡”的威胁让谁也不敢处置这些企业。结果是:这类企业越多,使政府就认为融资租赁是企业圈钱的工具,又不敢纳新。时间一长租赁行业逐渐 型成一个庞大死囚,关押着许多待毙的企业。而想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又进不来。

    谁喜欢监管,谁不喜欢监管

    有些企业并不关心监管,以为你监管你的,我干我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和政府部门没有必要打交道。这里只有两个原因:一是企业谨慎经营,和监管没有冲突;二是企业违法经营,逃避监管。一旦出现问题想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首先就要看租赁企业是否有被监管的经营资质 ,到那时在关心监管问题已经晚了。奇怪的是近几年融资租赁的官司比以前少多了,没有被监管的企业自律经营比受监管的企业似乎更有效。

    有些企业担心监管,因为监管意味这“审批”和管理需要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特别是有些监管不但对企业的发展没有利,反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还有些企业以租赁的名义干非法的勾当,他们最害怕监管。

    有些企业喜欢监管。这类企业不是喜欢监管的内容,而是喜欢被监管的名声。融资租赁具有准金融的性质,如果一家租赁公司被纳入金融机构监管,就以为容易获取出资人的信任。因为“金融”的招牌比被监管更重要。前 者是招财的,后者是被监督的。如果这种监管无效,那么就只剩下招财了。

    政府部门关心监管。因为监管意味着权利和利益。过去因为过于强调租赁的金融属性,行业垄断在少数部委。 现在许多部委又想介入租赁的监管。在实际监管中有些方面又忽视租赁的金融属性监管没有到位,或被企业用租赁技巧逃避监管。 出现问题又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多麻烦,身受其害的监管部门从心里面又不愿意监管。每次租赁行业开会为租赁高唱赞歌时,监管部门总是泼一盆凉水后再谈监管。

    监管需要成本

    许多部委 都在争监管的管理权,但不要忘记监管是需要成本的。这里除了监管人员的工资以外,还包括现场调查的费用,行业分析的费用,下放给行业组织工作的费用外,更重要的是监管不当造成的行政赔偿费用。中国不仅有《行政许可法》,还有《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监管事项越多,赔偿责任越大。因此国外政府一般都不愿意过深地介入对公司经营的监管,大部分工作都是交给行业组织去办,这里包括警告和取消当事人从业资格等措施。

    中国的体制改革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进步。银监会从发钞的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至少从形式上告知社会,哪怕是银行出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失去了发钞行托底的依赖,“金融”失去了以往的光环,它和国家主权信用已经没有太多的联系,中国已不在是金融管制国家,逐步地走向市场,走向社会。融资租赁对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就更没有必要看的比金融还重。那种比金融还金融的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 租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了。

    中国租赁业的监管需要改进的几个方面

    虽然说租赁(出租服务行业)没有太多的监管,但融资租赁的监管在某些方面和租赁的监管存在着差距。如:建设部对房屋租赁的产权进行登记;交通部对交通运输工具租赁的产权进行登记,这些措施都避免了租赁物件被非法处置。融资租赁业在这方面找不到“婆家”。想归商务部管,商务部又没有这个职能,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他们也没有这个机构(在《担保法》中,原本规定抵押物在工商局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局没有这个部门)。租赁物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租者提心吊胆地做业务,这个行业能做大吗?

    融资租赁属于信用销售的一种交易方式,在信用体系建设中,银监会做的不错,他们建立了“贷款卡”制度,保证了租赁债权公示,使租赁公司很容易掌握承租企业的资信状况。遗憾的是这个功能仅限于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能享受,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这个便利条件。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或民间机构成立了信用调查机构,多属于初级阶段,没有商业应用价值,监管部门应该授权行业组织建立租赁专业的信用体系,一方面了解承租人的信用,另一方面还可以了解出租人的经营状况。

    租赁公司目前主要问题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因此出现为大股东圈钱的问题。监管部门要建立租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实行不同的股权设置标准。

    监管部门总强调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并制定出一套复杂,不太可操作的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属于边缘产业,租赁的风险控制不是靠租赁公司本身就能完全控制的, 需要在运作的产业链上连锁风险。监管部门应该拿出一个系统的风险控制标准,让租赁公司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获取社会对租赁监管的信任。

    融资租赁属于知识经济。不仅监管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租赁业务的概念和本质,从业人员同样面临素质不高,经营理念偏差的问题。这需要监管部门出台租赁人才标准和准入制度。要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再也不要从老鼠那学习捉老鼠的经验。

    中国的租赁业到底有多大,租赁的给经济带来的好处有多少,到目前为止缺乏一个有效的数据统计。没有数据就没有分析,不分析行业的发展就无法分析监管是否到位。国家统计局已经划分了租赁业的科目,但没有统一统计口径 。现在流传的统计数据真实性令人怀疑。

    中国虽然有了租赁的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处理原则,但和税收制度有一定的冲突。当前最需要的是制定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统一统计口径,统一税收标准。这些需要财政部制定相关政策,这也是监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应该尽快地成立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并将租赁中一些行政管理下放到行业组织中去,并拨付一定的费用扶持行业组织的自律建设。行业组织不应该是“养老院”,不是退休干部的集散地,应该由大型企业和行业精英组成领导班子。真正对行业有效的监管应该是行业组织。

    所有的问题都验证一个道理,融资租赁是多领域,多学科的产业,仅靠一个部门的“监管”是不能保障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从整体考虑,凡涉及租赁行业的问题, 各有关职能部委都要有具体的监管措施。这就是国际上发达国家对租赁业的监管模式,也是在这些国家找不到行业主管的一个根本原因。

    融资租赁取消行政许可的几个动向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商务服务交易行为,但中国常把它当作一种单纯的金融交易。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人们对它的认识逐步提高,对融资租赁的监管将逐步放松。这里预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消行政许可并不是根据商务部或银监会传来什么内部消息,而是根据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作出的一个预测。

    《物权法》出台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中国将在2005年出台《物权法》。《物权法》是根据新经济的特征,为了给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而出台的。新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主要体现在将现在的所有权划分为4个权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使用这个权益并不需要行政许可,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典。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降低了对资金使用人信用的过度依赖。它促进销售、带动投资的功能,延长了经济发展周期,是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有力的工具,是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美国租赁的市场渗透率30%以上)。融资租赁是典型的四权分离的操作模式,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引入中国,96年在还没 专有法律的情况下率先出台司法解释,在中国的立法进程中实属特例。

    在没有《物权法》的时候,许多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方式大都冠以租赁的头衔,有物权法后就不一定非要这样,到那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再需要行政许可已经变的没有意义,因为可以用其他的方式 完全代替融资租赁。

    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05年是税制改革的一年,按照计划,我国在东北试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在全国普及。在此之前,中国的税制并不限制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在税收上和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有明显的差别:对有资质的企业实行合理纳税,对没有资质的企业坚持不合理纳税。

    尽管中国强调法治建设,但对于企业来说,税收比法律更重要。只要税收合理,就算法律不允许,只要对企业的发展有好处,企业仍然是敢做的。因为融资租赁只要项目选择的好,风险控制的好,一般不会出现法律纠纷问题。

    税制改革中融资租赁是对全民的税制,没有行业、所有制和经营资质的歧视,有没有经营资质都享受同等待遇,再给融资租赁设置行政许可也没有意义了。

    《国务院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这是国家总结了目前经济发展滞胀(巨额存款和资金紧张并存、物资过剩和消费不足并存、银行惜贷和投资需求旺盛并存,所有的金融风险都放在银行的一个篮子)的原因后做出的果断决定。

    允许非公经济进入金融领域,鼓励银行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用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等,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贷款通则》中限制企业之间借贷的条款将产生巨大影响。再把“金融”当作国家主权信用的代名词,当作发钞银行无限责任的承诺已经时过境迁了。中国目前直接融资的比例远低于间接融资比例(发达国家40:60,中国8:92)如果再不放开直接融资,整个金融系统面临崩溃的可能。

    中国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谁决策、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务院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体现这个精神,今后政府不会再为企业经营不善买单,除非因为政府的原因而承担的行政赔偿。

    《融资租赁法》出台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融资租赁法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成为需要行政许可的法律,否则就是法规而不是法律。《融资租赁法》应该像《信托法》那样,只有涉及金融业务时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这是我们对融资租赁法的期望,相信立法部门有同样的看法。

    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的日子不多了,07年将是最后的期限(按立法计划,《融资租赁法》正式出台)。取消行政许可不等于取消租赁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关注今后如何有效监管的问题,应该关注监管的公信力的问题,关注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问题,关注融资租赁对经济调整的杠杆作用问题。把监管能力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