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睡了,该起床了!

作者:沙泉

    “睡美人”来自国外的传说故事,说的是一位美丽的公主,受了后母的巫术,常年不醒,等待白马王子来解救。 长着一副美丽的面孔,既不能死,也不能活,不知是为她高兴还是忧伤。然而这个动人的传说在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中显现了。

    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批国外的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进入中国。由于受到环境的影响普遍经营陷入困境,难以自拔,一些外资企业丢盔卸甲纷纷外逃。

    然而当时的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各自出台了一个高门槛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变成了稀缺资源,一些内资企业乘机而入, 借助重租外资租赁公司的机会捡了不少“洋落”。这时外资企业忽然明白,原来我还是有价值的。因此由逃跑转为待价而沽。可能是高估了自己,或者是“白马王子”喜欢“活物”,于是这些公司出现不死不活的“睡美人”状态。结果造成了一些企业 有经营资质,但不能做业务,另一些企业想干又没有经营资质的怪现象。

    不知是有意还是巧合,在2005年立春时节,商务部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这是商务部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中国租赁业的正式法规,它和以往不同,不是针对公司,而是针对投资租赁业进行管理。

    该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唤醒这些“睡美人”们:要么增资扩股,重新开张,要么自然死亡 (大部分企业超过或达到合资期限)。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租赁与融资租赁同属“租赁业”归商务部主管,哪怕外资进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第四条)”。管理办法大幅度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的资金准入门槛(融资租赁公司由2000万美元降低到1000万美元,租赁公司由500万美元降到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意思是只要在原有的企业增项就可以经营一般的出租服务业务)和条件门槛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该管理办法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业务体系,经营租赁的属性不是另类租赁,不需要在争论了。

    另外对港、澳、台企业享受的待遇,对资本充足率的界定,那个行业组织负责,办理审批的程序以及时间的限定,租赁物件以及附属软件的比例,租赁的定义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说明,是租赁业多年来少有的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管理办法。

    这些政策给准备进入中国租赁业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在外资企业准备在中国租赁业“跑马占地”的时候,这是否意味着租赁业第三个春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