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亟待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005年01月30日 摘自《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1月30日电(记者孙勇朱建军)甘肃金融租赁学会有关人士近日提出,金融租赁交易本身的特点,本来可以让一些中小企业客户以低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融资,从而支持其发展。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普遍不佳,金融租赁公司的这种功能很难发挥。

  据了解,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上,金融租赁公司首先根据客户需要筹集资金购买设备,然后把设备出租给客户,客户使用设备时要向金融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租期结束,客户对所租用设备可以选择退租、续租或以双方商定价格买下来。

  甘肃金融租赁学会秘书长葛凌青介绍,金融租赁虽然是以物为载体,但其交易的最终目是为了融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只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支配、收益权,只有在客户按合同交清租金后,才能够以象征性价格得到租赁物的所有权。

  葛凌青说,融资租赁交易的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使得客户不需要提供第三方抵押或担保就可以成交,也有利于客户以低于银行贷款的门槛取得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这对那些信用等级还达不到银行要求、又有好的市场前景、急需扩大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好的选择。

  但是,葛凌青介绍,由于目前中国社会信用环境普遍不佳,金融租赁公司为防范租金收不回来的风险,不得不和银行一样,要求客户提供担保。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使许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而且使金融租赁公司陷入了效益好的企业做不上(企业从压缩财务费用出发直接从银行融资),虽有市场发展前景、但风险大的企业不敢做的尴尬局面。

  有关专家建议,目前可以考虑组建以国有资产控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由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设备供应商、承租人共同搭建租赁融资信用保障平台,以尽可能为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