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把金融租赁公司打造成融资租赁业的产业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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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屈延凯 |
一、正确认识金融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产业链中的地位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产品,对承租人来说提供的是一种有别于传统信贷和分期付款购买的新型的金融服务。这种金融服务产品,在法律关系和会计处理上都与贷款和分期付款有很多不同点。对融资租赁本身的界定上,交易形式的法律定义与会计准则的分类界定的定义也完全不同。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机构,由于投资主体的资金来源、经营范围和资源优势以及投资动机不同,机构的性质和业务定位也不尽相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有银行所属的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有非金融机构的厂商所属或专业投资机构成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财务投资人成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介服务类的融资租赁公司。
各类不同的租赁公司为了满足客户在设备购置中的减轻一次性支付压力、表外融资,匹配现金流,避免设备陈旧风险,改善财务结构,服务便利等不同需求,在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中,就呈现了不同的业务形态。即:
1、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交易的经济实质也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从形式到实质都是融资租赁的典型融资租赁业态。也被我国营业税税目界定为融资租赁,实行租金收入与租赁成本含利息支出差额纳税。
有稳定资金来源的金融租赁公司把此类业务作为主要的业务形式,以租赁债权的方式合理配置自己的资金。
2、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交易条件的经济实质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的租金不完全偿付的、出租人至少承担10%以上的余值风险的经营租赁业态,一般期限多在一年以上。此类业态同样也被我国营业税税目界定为融资租赁。
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制造企业的上市公司或集团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把此类业务作为促进设备销售和资产管理的服务平台。
3、交易形式不符合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交易条件的经济实质也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典型的传统租赁业态或叫出租服务、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也是我国营业税税目所指的租赁业。实行租金全额纳税。
一般的区域性的专业租赁公司多以此种业务形式为主。以合理配置设备提供专业服务满足客户短期使用,要求服务便利的需求。
4、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租赁的定义,交易条件的经济实质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供应商直接对客户开展的以租代售业务就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对自己二手租赁物的租赁处置,或委托人委托租赁公司采用以租代售处置的设备或房产均属于此类形态的业务。但按我国营业税税目所作的界定属于租赁业,实行租金全额纳税。
第一和第二种,特别是第二种业务形式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业务形式。现在人大起草的“融资租赁法”采用了合同法中融资租赁的定义,并把法律定义的融资租赁交易,作为融资租赁法的调整范围,实际上就涵盖了第一和第二种租赁交易形式。
很显然,市场需求、客户需求、租赁公司自身的需求创造了一个由典型的融资租赁业态、经营租赁业态、二手租赁市场的不同的交易形式和经济实质的融资租赁业态组成的融资租赁产业链。具有不同经营和资源优势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这个产业链中各自有自己的产业定位。
具有稳定资金来源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该成为融资租赁产业链中的龙头,是产业链中以专业租赁公司和大客户为主要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借款、租赁债权保理转让的业务形式成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租赁配置的主渠道;
具有专业能力和设备处置优势的金融或厂商为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是以融资租赁促销和经营租赁为主要业务形式,以专业出租公司和最终用户为承租人的设备合理配置的主渠道;
具有区域客户优势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出租服务公司是从事二手设备融资租赁或出租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终端。
不同机构性质、不同资源优势、不同投资动机、不同行业和市场定位的租赁公司将组成完善的租赁体系。具有资金优势和专业能力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成为租赁体系中的龙头。
二、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和设备流通中各交易主体的尴尬处境和存在的问题
对银行作为设备交易的主要资金提供者来说,二十多年的设备信贷的实践证明,在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企业体制急剧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传统的设备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不仅期限长、流动性差,导致了银行资产结构严重不合理,而且一旦出现信贷拖欠,信用担保履约率差,抵押资产变现率极低,使银行陷入发放设备贷款“钱到地头死”,银行坏账高居不下。不发放设备贷款,存款投放没有出路的困惑局面。银行必须寻求一个不完全依赖于企业信用和经营状况的新的资金配置方法来控制信贷资产的风险。
对设备购买者来说,企业设备投资过分信贷化,造成一次性支付压力过大,负债比例攀升,僵硬的信贷还款方式和设备折旧政策也使企业的收入支出不相匹配,不能均衡税负,使陷入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的困境。企业也希望有一个有别于贷款的更适合企业均衡现金流匹配的融资方案。
对设备供应商来说,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同样也陷入了“不做分期付款销售,失去市场份额,做分期付款销售,大量的销售资金占压,财务费用增加,影响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的两难境地。设备厂商也希望有一个既能实现简单销售,又可以扩大市场覆盖面的新的销售机制。
对于从事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分业经营和实际经营范围的限制,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银行参股,又没有真正介入同业拆借也未能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企业经营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股东构成又大多没有专业厂商和产业背景,缺乏设备处置的专业能力,既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资金提供者,也不是一个具有设备使用能力的信贷资金的最终使用者。只是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充当一个资金倒爷的尴尬角色。甚至有的股东还把注册资金采取关联交易的形式抽回资本金或通过关联担保、挪用银行借款,把金融租赁公司当作一个圈钱的平台,不仅严重影响了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和社会公信力,还危机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商务部根据入世承诺和国内厂商的呼吁,对外放开了租赁业,外国银行和跨国公司采取独资和合资的方式进军中国租赁市场的势头不减,近期,商务部又对国内厂商成立的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进行试点。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优势大大贬值,金融租赁公司如何生存和发展已经成为摆在金融租赁公司和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严重课题。
三、发展金融租赁的重要现实意义
租赁行业由于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动机的多样性,以及灵活多样的业务模式带来的市场功能的多样性,使得租赁行业成为一种可以进行资源配置的服务行业。
租赁行业可以帮助银行和投资机构采取租赁的方式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可以帮助设备厂商采用租赁营销促进销售和合理配置设备资源;可以帮助承租企业和幼子机构改善财务结构,合理均衡税负,匹配现金流量;租赁业还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
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的租赁公司还可以集中配置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和人力资源。实力雄厚的专业化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规模化采购和供应服务,大大降低租赁物的采购成本和租金价格,从而降低整个经济运行的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各种资源的配置将主要依赖用市场化方式。租赁行业将在市场化配置资源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银行、设备供应商、承租人起到一手托三家,实现优势互补,多方共赢的效果。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从事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投资的是一种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以物为载体的租赁债权投资。从事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不完全偿付的经营租赁业务,是对租赁债权和设备余值损益的投资行为。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单独解约性和购买合同的真实性,租赁融资的资金不易被挪用。银行通过给租赁公司贷款款,支持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或租赁公司将购买合同和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保理,银行接受租赁公司的设备抵押,采取债权变现融资的方式支持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银行的信贷资金有了一个比直接对客户开展设备抵押贷款有更可靠的物权保证,更安全的资金配置渠道。
由于租赁资产是一种剥离于企业自有资产之外的资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租赁债权比一般应收债权更容易实现资产证券化或信托计划,可以加速银行信贷资金的变现周转,有利于银行增加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随着银行开展保理、代收代付、信托计划发行的中间业务的增加,银行收益结构改善,利润增加。
在金融服务全面放开的今天,银行与信托、租赁密切合作将成为银行提高生存能力,健康发展的关键。银行必须改变目前设备贷款单纯依赖信用担保或者直接对用户开展设备抵押贷款的资金配置模式。银租合作,积极支持租赁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和租赁债权保理业务,一定会成为银行提高设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加速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实现设备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举措。
对承租企业来说,企业有了一个不同于贷款的会计处理的融资方案,减少一次性支付的压力,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有利于企业均衡税负。在整个设备有效使用期内,租赁融资比企业直接贷款融资更具优越性,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财务费用和租赁服务费。
在银行贷款利率放开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根据项目的风险自主确定利率,租赁保理融资,银行对风险的控制手段增强了,银行融资利率理应比传统的设备抵押贷款利率更优惠。
明年开始,国家将实行“双稳健”的政策,资源配置和投资活动势必要更多地依赖于市场行为。企业的融资行为单纯靠信用贷款将会遇到困难,将不得不更多地采用资产融资或项目融资。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无疑会成为企业和投资人进行设备投资的重要平台。
对供应商来说,通过利用租赁公司的借款和租赁服务的平台,满足了客户分期付款的需求,扩大了销售,销售款可以直接回流。厂商作为受益者,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承担租赁债权的回购,银行利用自己的信用信息和结算平台,通过监管账户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有效监管,对租赁债权进行保理,控制承租人债权偿付能力,体现了优势互补、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公平原则。厂商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介入二手设备处置还可以有效的控制处置风险,甚至获得新的收益。
在外资租赁营销的严峻挑战下,“全面服务,终端定价”“租赁外包,延伸服务”的营销理念一定会被更多的设备制造厂商和供应商所接受,由银行支持的可以高额负债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与制造厂商的专业化的租赁公司和规模化连锁化的设备租赁服务公司形成完整的租赁营销体系产业链,帮助专业租赁公司以租赁营销服务将替代简单营销,以服务竞争将取代简单的价格竞争,使之成为设备流通中的“沃尔玛”。
四、把金融租赁公司打造成产业龙头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新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少,机构类型单一,多为财务投资型,只能充当一个银行信贷资金的转贷角色。由于缺乏设备制造厂商控股的租赁公司,专业化程度低,导致业务以建立在信用合同为基础的简单融资租赁为主,无能力开展以承担租赁物余值风险和收益为特点的经营租赁业务。很难发挥租赁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功能。缺乏投资机构控股的租赁公司,又使得租赁公司很难发挥租赁公司拉动社会资金对大型项目所需设备,开展杠杆经营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已经3年,许多新申请设立的公司得不到及时审批。影响了金融租赁公司机构类型的完善和行业实力的增强。
国家应鼓励设备制造和流通领域的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组建专业或兼营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或合资的金融租赁公司。改变目前租赁公司股权结构不尽合理,缺乏股东优势互补的缺陷。构建和完善金融租赁的经营平台。
(二)多渠道解决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
1、尽快制定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吸引保险、社保等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民航、船舶运输、电讯、铁路、城市交通、医疗、发电、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财政和国有资本的投入。
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是租赁业务的优势,但如果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出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发挥,只能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简单延伸。
2、租赁业对银行间接开放,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促进银租合作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它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向银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要追求股东回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银行就解决不了。
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其融资活动与租赁物的物权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更紧密的内在联系,资金不易被挪用,租赁物不属于企业破产资产。用租赁债权转让变现,在银行监管保理的情况下,租赁融资与传统的设备抵押贷款,无论是法律关系和交易实质都不相同。特别是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租赁项目与传统的信贷债权不同,是有经营资产支持的具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租赁融资更接近资产结构融资。在分业管理的体系下,银行应该把租赁公司当作自己不在编,不开工资的合作伙伴,当作一个新的信贷资金配置渠道。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已经认识到与租赁业合作,是银行资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赁业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在金融租赁公司未形成自己的专业能力之前,不要简单地把租赁公司视同一般独立承担偿债责任的借款企业。根据项目的风险设计融资模式,积极支持租赁公司拓展租赁业务。
外资银行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事实上在国内已经间接介入了租赁业。应当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使金融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渠道,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在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鼓励银行了解租赁业务的特点,积极与各类租赁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银组合作,优势互补,促进银行信贷业务、中介业务和租赁业务共同发展。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
随着国内各类投资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委托租赁资金、租赁信托计划也势必成为合资租赁公司按投资人意愿开展租赁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积极开展租赁与信托的合作,使租赁业发挥拉动社会投资功能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租赁债权证券化,银行应收债权融资市场的发展,加快租赁资产的流动,多渠道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美国通用的医疗器械及通过国内的信托公司发行租赁销售信托计划,募集了大量人民币资金为其产品的租赁销售提供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也应当采取这种方式支持具有品牌效应的国产设备的租赁销售。
近年来,国际上围绕加速资金流动、分散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为目标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投融资领域里的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也鼓励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各种金融业之间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租赁公司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如何设计出使投资人或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赢的筹资模式,也是能否筹资成功的关键。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收取或有租金的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方式,都含有筹资模式的创新。租赁债权保理、租赁资产信托计划是一种加速租赁债权周转、分散风险的创新。
4、为了适应不同市场定位不同投资动机的具有不同资源优势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建议对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厂商为主要控股股东的租赁公司,根据其经营实力和业绩记录实行分类管理。好的可以允许其吸收一定限额以上、一定期限以上、一定范围以内的机构存款。
5、积极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进程和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三)明确和完善租赁税制
所得税主要调整行业赢利和个人收入水平。流转税主要影响行业的运行成本。税收轻重主要表现在税基宽窄和税率高低上。租赁业提供给企业的既是一种设备融资,又是一种服务贸易,所得税政策、设备的折旧政策、设备交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流转税政策都会对租赁业在经济运行中多种功能的发挥、租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在即,我国租赁业正面临新的挑战知发展机遇,比较中外税收政策对租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调整和规范我国与租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健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政策死板,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不明确,所得税的实际税赋较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租赁业的发展。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折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具体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我国有关财税部门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政策,但税务部门又要求要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能自主实施,使这一政策不能被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是导致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业不能持续发展和企业财务阳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了谁对设备资本化谁可以加速提取折旧的规定。美国税务部门则按谁承担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谁提取折旧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制订出加速折旧的抵扣规定。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租赁业在促进设备投资、和对设备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方面的功能。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些行业和一些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提取折旧。为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环境。但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对承租人所在行业或承租设备符合允许加速折旧的规定,出租人是否可以加速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主要为承租人提供的是融资服务。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需求选择的。出租人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交易服务时,实际上进行的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债权投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和税收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出租人实际上是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的。出租人按类似信贷债权做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出租人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求,将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设计的符合会计和税收的经营租赁的规定,在租期内,出租人要对租赁资产提取折旧,除主张租金额现值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成本90%的租金债权之外,出租人还要承担至少相当余设备购置成本10%以上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如果租期内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旧缴纳所得税,会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与实际应税额不匹配,出租人可能会出现租期内税前赢利,租赁到期后税前亏损的提前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O%,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2、我国现行营业税影响租赁业的发展和金融租赁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我国购置租赁物实际内涵增值税17%,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增值税率至少仍在12%以上。2000年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颁布了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购置设备的税务负担,提升了了国产设备的竞争力。但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使用此规定。
2003年初,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三、金融保险业(一)金融(2)]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七、服务业(六)租赁业]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的经营租赁业务与设备的短期出租明显不同,大多为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如果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由于增值税的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显然有重复部分。无疑大大提高了这类最受企业欢迎,最具活力的租赁方式的运营成本。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的最便捷的方式。在国外均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其“出售”环节不被视为实质性的销售而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出售所得超出账面价值部分,做递延资产处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流转税因尚无明确的规定,税务实践中各地做法不统一,出售回租业务中出现向承租人和出租人重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现象,加大了企业采用出售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的交易成本。
3、明确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我国租赁业的现行税制影响了国产设备租赁业的开展,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严重影响对拉动设备投资有重要作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我国境内租赁公司与境外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为改变这种租赁税制不明确、不完善的状况,结合我国目前的会计和税务规定,特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 建议财税部门,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调整我国的设备折旧政策,由企业按有关折旧规定,自主决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应尽快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为“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
* 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可以退增值税,并免征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 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国产设备,或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设备开展经营租赁业务,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可退增值税。
* 对出售回租业务(包括房产)的“出售”环节应不视为实质性的销售,免征收各种相应的流转税。对进口监管期内的设备需报监管海关备案。
五、加强风险防范,健全监管机制
(一)理顺行业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审批,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由于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资金来源不同、风险控制的和方法也不相同。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做出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实行不同的监管和管理规定由各自的主管机构审批和监管是合理的。但从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角度考虑,租赁公司的应该有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管理。金融业都可以可实行三会分类监管、统一协调的机制。租赁业实行银监会与商务部分类监管,统一协调也是可以的。至于谁来牵头,可以是银监会、也可以是商务部或者财政部、发改委。不论谁管,主要目的都应是促进租赁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培育统一规范的租赁市场,特别是租赁行业应当实现与银行业的客户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已先后成立了行业协会组织,北京、上海市、广东、浙江都已成立了地方的租赁协会。在适当时机,成立全国性的设备租赁行业协会,无疑是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完善股权结构,实现优势互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引导投资股东在设立租赁公司的时候就要有一个优势互补的股权结构。应当允许银行和各类金融及机构控股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尽快颁布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的实施细则,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鼓励大型国有和民营制造企业、专业供应商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参股租赁公司,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客户资源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控制、配置和处置能力。
鉴于国有企业缺乏动力,民营企业缺乏约束力的状况,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股权性质多元化,股权结构优化。通过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奖罚制度的规定,明确不同股东的决策和经营责任,明确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决策程序。强化和提升评审委员会集体决策和法律顾问在项目决策中一票否决权。在项目决策、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上,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应该只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决定权。独立董事可以选择中小股东或主要贷款行委派。
(三)加强监管信息化的建设
金融运营已经进网,但金融监管还在网外,用人力进行报表分析和事后查账的“人速”去监管业务运营的“光速”,监管和运营的速度不匹配将使所有“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记在心里”的监管制度都显得苍白无力。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信息化的建设,与银行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互联,建立租赁信用体系。在银行的信息系统和支付系统中,对金融租赁公司和客户的一切信用记录、财会信息、银钱支付、营业证照、签名印章、授权文件、担保文件等都应该实行信息集中化、操作程序化、文件标准化、全部实现网上信息化管理,并通过信息化技术、计算机代理技术实现网上认证、网上判辨真伪和异常、网上预警、网上终止,据悉,民生银行已经聘请国内著名专家对银行行为控制、银行行为监管作了专门的系统研究,提出了监管信息化、银行信息化与安全的完整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希望监管部门对此予以重视。
(四) 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权的有效控制,是租赁融资中保障债权安全和顺利实现租赁物处置收益关键。
建议银建会在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前,主动与工商管理部门协商,共同发文,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除房产、飞机、轮船、机动车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外,其余动产应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按合同约定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时,承租人不得阻扰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并妥善保护租赁资产。强行阻扰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触犯刑法的,出租人有权按侵占他人财产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考核体系
目前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坚持了审慎原则。监管指标体系强调了资本充足率、主业突出、资产分散。但缺乏对租赁资产的流动性的控制指标。单一项目的额度指标又不利于对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轨道交通设备和车辆、港口设备、能源设备的租赁业务的开展。此类项目往往是设备租赁和以后的租赁资产信托结合起来做的。建议监管部门对一些有专业化能力的租赁公司或对此类项目的租赁,在单一项目上的额度限制上放宽,但应考核其资产占有信贷资金的平均年限,鼓励其在加速资产流转和风险分散方面积极创新。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考核体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大型投资机构投资租赁公司。
(六) 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租赁业的理论研究
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租赁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建议银监会商劳动人事部门建立融资租赁业的执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建立注册租赁师考评认证制度
监管部门应采取购买信息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各种租赁专题调研,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租赁企业与研究部门和院校合作,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编写院校租赁专业课的教材,开办租赁专业课,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租赁人才。
中国瑞宝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屈延凯
20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