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为指针,搞好融资租赁立法

作者:屈延凯

    融资租赁交易对承租人来说是一种融资服务,对租赁公司来说是一种服务产品,对设备供应商来说,是一种营销渠道,对向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银行、投资机构来说是一种资金投放和配置的方式。租赁物是包罗万象的,小到日用消费品,大到飞机、轮船、电站设备。租赁业务服务的对象是广泛的,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和消费者,承租人可以在国内也可以在境外。

    正由于租赁交易的多功能和灵活性、服务领域的广泛性、租赁标的多样性,吸引了各种投资动机的投资人,导致了租赁行业的投资主体是多元的。机构性质既有金融机构也有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因机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筹资渠道。租赁业务不仅可以是金融服务,也可以是设备营销和资产管理的机制,租赁也可以是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以外新的投资方式。正是不同投资目的、不同市场定位、以及以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标的物为主的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形成了租赁融资——租赁销售——租赁服务的新型租赁产业链,租赁行业不仅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服务行业,还是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运行基础。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立法目的不同,法律法规制定机构不同在合同法和会计法规、监管法规、税收法规方面,融资租赁的定义存在极大的差异,加之主管部门对租赁业务和租赁行业认识上,沿袭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对行业划分管理的习惯或出于行政权利划分的考虑,主管部门之间对租赁业如何定位,如何管理一直很难形成共识。一些诸如合同登记、行业统计、信用管理、内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等问题也还处于立法空白。租赁业的发展需要用一部高于规章的法律来解决协调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旨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筹措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租赁行业要发展也必须坚持这一方针。国务院投资改革的决定,为制定一部规范整个租赁行业发展的租赁法提供了指导方针。

    (一)立法中,应该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开辟稳定的资金来源

    国外的租赁实践说明,银行投资租赁公司是为了配置信贷资金,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和赢利能力。银行通过自己投资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服务,租赁资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资产,比银行直接对客户发放设备抵押贷款,有更可靠的设备处置收益保证。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回购、转租、购买因企业欠租或破产收回的租赁物。银行还可以通过租赁公司开展一定规模的经营租赁,介入企业的资产业务,获取较高的租金收益、租赁物的处置收益和扣税资源。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大量的客户资源、信用信息资源、经营网络和结算控制是的银行投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托的优势。所以在立法中,银行应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主体。金融租赁公司应该由银监会审批并监管。

    对没有银行投资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解决其稳定的资金来源,应该允许吸收限额以上,一定期限以上的机构存款,允许进入同业拆借,允许发行金融债券。

    有稳定资金来源的金融租赁公司是租赁产业链的高端,是客户真正的资金供给者。

    现在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结构不合理,不具备专业化的优势又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实际上出在一个资金“倒爷”的尴尬地位,只是为客户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贷款的融资方法,为银行提供了一个不同于贷款的资金投放方法。

    (二)立法中,应该大力发展专业租赁公司,允许非金融机构的专业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接受委托租赁资金,发行企业债券,为客户开辟商业融资渠道。

    专业厂商投资控股非金融机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是为了促销制造企业的设备和产品,同时通过租赁公司开展经营租赁,可以增加企业经营资产,获取租金和二手设备处置收益,增加配件的采购和供应,增加服务收益。专业租赁公司。此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和股东及其他投资人的委托租赁资金、上市募集资金、租赁信托计划、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等商业融资。企业的赢利模式可以是利差收益,也可以是厂商的贸易回扣或技术服务收益。

    与典当、产业投资基金业务一样,很难否认,非金融机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不是金融产品。但是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机构并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关键看其资金是否来源于存款和金融同业拆借,是否有无其它金融业务范围。非金融机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也不能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其它金融业务,其经营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金或是凭借企业自身的信用和自身的经营实力获得银行信贷和投资人的债权投资,银行设备信贷仅靠信用担保或设备抵押,信贷风险控制效果极为有限。银行需要依托专业机构支持,专业投资机构和专业租赁公司应该成为银行设备信贷资金的批发窗口。专业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自己对承租人租赁信用和租赁物余值处置的专业能力,支持自己对银行和投资人的信贷信用。非金融机构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实质上与典当业和作分期付款销售的商业服务和流通机构一样,是一个为客户提供商业性融资服务和资产销售管理的商业性服务机构。一个有专业实力、有的稳定客户群体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成为租赁业链条中设备流通服务的主渠道。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是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公司客户,在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的支持下,专业租赁公司可以做大做强。数量众多的专业出租服务公司则是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终端,是专业租赁公司的主要客户。

    外商投资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由于日资银行股东的撤离,大部分合资租赁公司处于股权重组的局面。而欧美专业厂商正积极进入我国租赁市场。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1:10 的资产负债比例,主要是对利用外资规模的上限控制。具有投资总额控制的目的。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完全可以不限定负债比例的要求,由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应提高自身独立审贷和投资评估的能力,控制放款风险。

    目前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由于没有融资租赁资质,只好从事的以租代售的名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就是融资租赁。租赁立法既要尊重租赁交易的法律形式,考虑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也要重视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其实交易上的融资租赁和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其交易只要是为了销售货物,流转税负都应该一样。目前税务实践中,不是看是否是同一种应税行为,而是按企业是否有业务准入资质。导致我国内资租赁公司开展的符合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业务税负大大重于金融租赁和外资投资租赁公司,严重阻碍了我国专业租赁公司的发展。此类机构应由商务部尽快制定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即可。

    没有专业租赁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信用环境的建设。没有了专业租赁公司的发展,信用和环境的建设缺乏专业能力的支撑,没有厂商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的设备信贷业务一样没有了专业能力的支持,无法控制设备处置带来的损失风险。

    (三)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解决租赁行业的长期资金来源

    非金融的租赁机构从事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租赁债权投资,从事经营租赁是一种设备投资经营的一种方式。设备租赁投资的特点就是资金额度大,回收期限长,需要长期资金的支持。

    应当鼓励信托、保险、产业基金、财务公司和大型企业的投资机构,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或设立租赁基金。解决租赁业务所需的长期资金来源,拉动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利用租赁方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人采取杠杆经营租赁业务的方式支持有稳定现金流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不仅可以获得比较安全的投资回报,作为一种投资组合,还可以获得折旧提取,到达节税目的。

    (四)鼓励专业化和综合类出租服务公司实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采购链和供应链的变化。租赁公司在设备制造商与设备客户之间,既是设备和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又是设备和技术服务的采购商。

    从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租赁产业链条中,既有具有资金优势的金融租赁公司为龙头与设备制造商或是专业租赁公司合作的设备采购供应链(如:GE);也有由设备制造商或专业供应商、分销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为龙头与专业加盟出租公司合作形成的采购供应链(如:英格索兰、卡特彼勒);同样,实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的出租服务公司也可以新的采购和供应链条的龙头(如:赫滋)。只有实现了大规模的供应和采购,才能有效降低整个经济运行的成本。连锁租赁业同连锁零售业一样,连锁租赁业与单门独户的出租服务业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是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终端是新型的租赁业态,是以融资租赁业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链条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连锁租赁业,有利于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实现技术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统一管理集中服务,有利于促进再就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连锁租赁业要鼓励发展也需要规范和管理。新的租赁法应该包括这部分内容。

    监管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控制政府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行为,提高审贷能力,重点看好百姓和机构存款,控制金融风险。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商业性的新的投融资渠道,保持国民经济继续健康快速发展,是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大力发展租赁业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战略举措。希望租赁立法能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针,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跳出原有的部门规章对租赁业务和租赁行业的理解和概念,从客户需求、市场发展趋势出发,从租赁业自身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出发,制定一部促进和规范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

屈延凯

2004年9月8日